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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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

1总则

1.0.1 为适应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和重要中等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一般中等河流和小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的专业规划和较大围的区域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

  修订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

  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突出重点,不要求涉及所有方面。

1.0.4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国水法》等水利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国土整治的关系;各项规划任务之间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与面上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水利措施与农林牧措施的关系;江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

1.0.5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坚持实事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

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论证优选规划方案。

1.0.6 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1.0.7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

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1.0.8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重视采用科学的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1.0.9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除应遵守本规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程、规、标准等的规定。

 

2基本资料

2.0.1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规划要求,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其基本要求如下:

  

(1) 气象、水文资料:

包括能反映本流域气象、水文特征的有关特征数据,还应视需要具备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等实测、调查资料,其系列年限应基本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要求。

  

(2) 地形资料:

包括流域图和主要灌区、涝区、分蓄(滞)洪区、水库区、主要枢纽建筑物、主要河道的地形图及主要河道的纵横断面图等。

地形图可尽量利用国家已经测绘出版的成果,必要时应专门测绘。

  (3) 地质资料:

包括区域地质图、区域地震资料和主要水库坝区、库区、主要建筑物、骨干灌排河道等的有关地质图、剖面图与文字说明,以及一定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

地下水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具有较详细的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利用水量、补给与排泄条件等资料,必要时应具备动态观测资料。

  (4) 土壤资料:

主要为土壤普查资料。

对于盐碱化倾向明显的灌区和涝区,还应具备本区或类似地区盐碱土改良等试验资料。

  (5) 资源资料:

包括水资源、水力资源、水运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物产资源、旅游及重点文物资源、渔业及其他生物资源等的数量及其分布等资料。

  (6) 环境资料:

除以上有关环境的资料外,还应搜集大气、水、土地、生态等方面的环境指标及重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

包括有关人口等基本统计、现状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统计和自然灾害统计等资料。

2.0.2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还应注意搜集了解流域历代治水与主要水系历史演变概况、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已建主要水利工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应有重点地搜集了解本流域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资料。

2.0.3 对搜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

作为规划依据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合理性和可靠程度的分析评价,可靠性较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不足的应设法进行补充搜集。

 

3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3.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对规划流域和有关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产力布局进行分析预测,明确各方面发展对流域治理开发的要求,以此作为确定规划任务的基本依据。

3.0.2 不同水平年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应在国家和地区国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缺乏中长期规划资料时,可根据规划地区历史情况结合近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合理估计。

3.0.3 预测的规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符合地区实际情况,并与国家对规划地区的治理开发要求和政策相适应。

 

4总体规划

4.0.1 流域总体规划,应针对流域特点与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规划方案。

4.0.2 流域治理开发的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紧密结合本流域实际,按照近期和远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研究确定。

下一层次规划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精神。

  流域治理开发的任务应分清主次,突出重点。

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根据各自特点,治理开发任务可各有侧重。

4.0.3 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治理开发任务的轻重缓急,结合考虑各方面条件,经分析论证分别拟定。

4.0.4 流域总体规划方案,应按拟定的治理开发任务,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文流的控制性枢纽、重要综合利用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等影响流域全局的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方案比较分析选定。

选定的方案应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0.5 控制性枢纽和重要综合利用工程的布局,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需要,特别是对控制调节洪水与利用水资源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库淹没等条件,经方案比较拟定。

干支流控制性枢纽工程的布局应统筹研究确定。

4.0.6 流域总体规划中,应对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及跨流域洪水调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论证,初拟工程方案与调度运用原则。

  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应进行调入和调出流域水资源平衡分析。

调入流域需调水量应考虑当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流域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跨流域洪水调配,应在相关流域洪水特性、遭遇和防洪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研究。

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在本流域流域解决洪水的工程措施。

承泄流域应对本流域洪水与调入洪水作出统筹安排。

 

5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

5.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供需分析,提出缓解主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途径。

5.0.2 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宜分区进行。

区域划分应以流域、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与行政区划。

对水资源贫乏、需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分区宜小些。

5.0.3 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

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均应分别研究丰、平、枯水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其相应的水质。

现状基准年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可选用规划编制期资料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5.0.4 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可根据实测和调查资料分析推算。

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显著的,应估算其影响程度,并对天然水资源量进行调整修正。

5.0.5 可供水量应在现状实际供水量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现有工程供水能力可能的增减变化和规划新建、配套、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增供的水量,并应充分注意水质与水资源的重复利用。

5.0.6 需水量宜分部门调查、预测。

预测时应注意在核实现状实际用水的基础上,研究节水措施和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以及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力求使预测成果能较好地符合实际发展情况。

缺水严重地区还应从宏观上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趋势、速度及产业结构等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论证。

  预测的需水量,应包括维护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持改善生态与环境的水量。

5.0.7 水资源供需分析应以分区供需水量的预测为基础,按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分别对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综合平衡。

对缺水地区,应针对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缓解缺水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5.0.8 分析结果,当流域水资源有一定余裕时,可研究向邻近缺水地区实施调水的可能性。

  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经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

 

6防洪规划

6.0.1 流域防洪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气象与洪水特性、历史洪灾及成因的基础上,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力,论证选定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研究蓄、滞、泄的关系,选定整体防洪方案,并阐明工程效益。

  有凌汛灾害的河流,应研究冰凌特性,选定防凌方案。

沿海地区应研究天文大潮、风暴潮等产生的灾害及其与当地洪水的关系,研究相应的防护措施。

6.0.2 流域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在国家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的围,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综合论证选定。

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可制定分阶段标准。

  特殊重要的、防洪标准要求很高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6.0.3 流域防洪规划,应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研究,正确处理受益区与受影响区的关系,并考虑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洪与治涝相结合、防洪与兴利相结合,制定正确的防洪方针。

多沙河流应在研究防治洪水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调水调沙等措施研究防治泥沙。

6.0.4 整体防洪工程措施方案,应在流域总体方案关于重点防洪地区洪水来量与泄量平衡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各项防洪建设的可能性,拟定若干可行的组合方案,从地区之间的关系、防洪可靠性、投资、效益等方面以及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进行综合比较选择。

6.0.5 进行流域防洪规划,应核定现有河道的泄洪能力和防洪标准,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人为行洪障碍严重的河道,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清障规划,拟定清障的围和相应的措施。

6.0.6 堤防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或允许泄量,应根据防洪体系和防洪保护区的要求,分析研究确定。

上下游、干支流河道堤防和分洪、蓄洪、滞洪区堤防,应根据其任务与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多沙河流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根据预测的河道冲淤变化规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别拟定。

  感潮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研究洪、潮遭遇规律,合理确定。

6.0.7 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取直等整治河道措施提高行洪能力,应根据沿河土质、河势和水沙特性等因素,研究整治后河道的稳定性及可能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泥沙冲淤、岸坡稳定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6.0.8 安排分(蓄、滞)洪工程,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分(蓄、滞)洪区条件进行方案比较综合选定。

对提出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拟定启用原则,研究工程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其对当地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并制定区安全建设规划。

  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水域时,其泄洪能力的核算应考虑两地洪水较不利的遭遇情况。

6.0.9 防洪水库和综合利用水库承担的防洪任务,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防洪方案中有两个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

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洪与兴利相结合,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6.0.10 流域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式。

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还应研究安排超标准洪水的运用措施与对策。

6.0.11 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讯、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

6.0.12 对流域现有防洪标准偏低的较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作出专门规划,使城镇的合理围达到应有的防洪标准。

必要时可设置相对独立的防洪体系。

  城镇防洪规划中应包括当地涝水排除的安排,其标准宜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6.0.13 对山地、丘陵区存在的严重山洪灾害,应分别情况,提出防治措施、方向、原则。

对存在较严重泥石流、滑坡和岩崩等灾害的河流、河段,也应认真进行地质普查,查清成因和具体分布,提出建立监测、预报的措施意见,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

 

7治涝规划

7.0.1 流域治涝规划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历史受涝成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统的滞蓄和排水能力以及致涝成因和规律,合理选定涝区治涝标准,研究分区治理方式,选定整体治理方案,阐明工程效益。

7.0.2 治涝标准应根据涝区受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论证选定。

所要求的治涝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时,可提出分期实施意见。

7.0.3 治涝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区域开发及农田基本建设密切结合,根据涝区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合理划定治涝分区,根据不同分区的治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拟定整体治理方案和分区配套治理措施。

7.0.4 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骨干排水河道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定。

7.0.5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除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证作物正常生长对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涝与改碱、防渍相结合。

易碱地区,应研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采取农、林、水综合治理措施改良土壤。

需大面积采用井排或井灌井排结合降低地下水位时,应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取井排或引水洗盐压碱时,应妥善安排排水出路。

易渍地区,应根据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采取有效的能及时排除土壤耕作层过多水分的排水措施。

7.0.6地势特别低洼无法自排的涝区和堤圩水网地区,需建站抽排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湖泊、洼淀、沟塘调蓄涝水。

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条件,尽量与灌溉相结合,同时兼顾渔业、卫生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排涝站所需电源也应在治涝规划中一并安排。

7.0.7排水闸的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河段情况、排水量、抢排时间和对降低地下水位等的要求,分析确定。

7.0.8排涝承泄区的水位,应根据承泄区的条件及排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8灌溉规划

8.0.1 流域灌溉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的灌溉现状和农业生产对灌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源条件,拟定灌区围及整体开发方式,选定灌溉设计标准、灌溉制度、引水规模和骨干灌排渠系建设方案,拟定典型区田间工程布局,阐明工程效益。

8.0.2 灌溉规划应结合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区域农业生产的特点、种植布局和发展要求,进行分区水土资源平衡,研究不同水源配合运用的合理方式,并据以拟定可能的灌区总面积和总体布置方案。

接税

8.0.3 灌溉设计标准应根据水源条件、农业生产要求与相应作物组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定。

8.0.4 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的水源、土壤、地形、降雨等条件,以及作物组成、农业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灌水技术等因素,参照本地高产、节水的灌溉经验及有关试验资料,分析拟定。

8.0.5 规划渠灌区应因地制宜选择引水地点、取水方式、引水数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

  设置的大型水库、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应对其工程规模及特征值进行方案比较。

对高扬程提水及远距离输水灌溉,应进行专门的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大型提水灌区规划应一并安排电源。

  在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灌溉,应对泥沙的利用和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对现有的涝渍、盐碱、沙丘、荒滩及各类低产田,应提出必要的改造措施。

8.0.6 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

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承泄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力求扩大自流灌溉面积。

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

  具有多水源或兼有其他开发利用任务的灌区,应研究多种可行的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最优开发方案。

8.0.7 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8.0.8 对已建灌区的改造,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在实施节水灌溉的基础上,提出渠系和建筑物加固改建方案。

必要时,可对供水水源进行适当调整。

8.0.9 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水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合灌溉水标准的城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9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

9.0.1 流域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现状和城乡发展对供水要求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不同供水对象对水量、水质和供水保证程度的要求,结合水源条件拟定供水方案并阐明供水效益。

9.0.2 不同供水对象的单位用水量和需水量,应根据规划区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考虑其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变化、都市化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现状用水和不同水平年可能达到的供水能力、节水水平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的经验进行分析与预测。

9.0.3 流域供水规划方案应在分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拟定。

方案容应包括供水围、供水水源、取水方式、供水数量、供水过程、供水保证率以及水源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施等。

  对不同水源类型和开发方案,应区别情况进行相应的水量平衡调节计算,并据此拟定主要工程规模。

9.0.4 对于重要城市的供水,应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以提高其供水保证程度。

  采用地下水源时,应注意采补平衡,必要时可辅以相应的补源措施。

  从多泥沙河道引水,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泥沙处理措施。

9.0.5 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9.0.6 对拟定的供水规划方案,应分析对不同供水对象的保证程度。

在干旱缺水地区,应对特殊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的供水提出应急调配方案和相应的措施。

9.0.7 对饮水困难的乡村地区,饮用水标准,研究提出解决途径。

 

10水力发电规划

10.0.1 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根据开发流域水能资源的要求,或结合流域其他治理开发任务拟定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初步拟定枢纽特征水位与水电站装机规模,提出供电方向,并阐明发电效益。

10.0.2 河流(河段)梯级开发方案应根据水力发电在治理开发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在流域总体规划指导下,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水能资源分布特点、综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动能经济指标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经方案比较选定。

  引水式开发或跨流域引水开发,应充分考虑引水地点以下河段水量减少对供水、灌溉、航运、漂木以及生态与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10.0.3 河流水电开发方案应根据电力系统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重视研究具有较好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以提高水能开发利用程度。

在火电比重大又缺少调峰水电站的地区,有条件时应对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进行研究论证。

  在大型灌溉引水渠道上,应研究结合灌溉季节发电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10.0.4 规划水电站应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合理选择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单独运用和梯级联合运用时的保证出力和平均年发电量。

径流调节计算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部门用水对发电的影响。

10.0.5 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力系统用电发展要求、水电站下游防洪与综合利用水资源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水库防淤、经济指标以及上下游梯级衔接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初步拟定。

  对重要枢纽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宜通过方案初步比选后拟定。

10.0.6 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动力资源储量与结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与电源组成,以及单独和联合运用时水能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合理的装机利用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

  对规划近期建设的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应初步分析确定供电围,通过电力电量平衡拟定。

  河流上、下游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应注意合理协调,使水能得到充分利用。

10.0.7 规划水电站的机组机型和单机容量,应根据水头围、型谱资料,参照已设计(运行)电站的机组机型,并考虑机组制造水平,进行初选。

10.0.8 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站,应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

  拟在多沙河流上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影响严重,应初步拟定防止泥沙淤积的水库调度运用方式。

10.0.9 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山区、丘陵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提出发展小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

  小水电发展规划应与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相协调。

10.0.10 严寒地区的水电规划应考虑冰冻、冻害对径流、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响。

 

11航运规划

11.0.1 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状况的基础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选择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拟定开辟航道和改善航道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1.0.2 对河流航运状况包括:

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通航期和运输量,以及船舶和营运特性等现状与历史情况等,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并据以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1.0.3 航运运输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流域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运输的要求,在综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经综合分析论证拟定。

11.0.4 航道等级、通航标准除已按国家规定程序划定等级的航道外,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量要求和河流(河段)通航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

通航标准应干支流、上下游相协调。

11.0.5 通航方案包括通航规模以及河道渠化、整治、疏浚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通航望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通航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排涝、发电、灌溉与供水等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闸、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要的过船通航设施。

在多沙河流上还应研究提出防沙措施。

  在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闸、坝工程,如无过船通航设施,应研究复航措施。

11.0.6 对渠化河流(河段),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用水。

  利用天然河流(河段)通航或人工运河的航运用水,应统筹考虑综合利用用水要求,经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确定。

11.0.7 航运发展目标与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社会、经济对航运发展的要求和工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

近、远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不同的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客货运量相差悬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

  在拟开辟成航道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预留过船设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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