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宣贯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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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宣贯辅导教材——目录2001.4

代序言(张基尧)

前言

绪论

1水利标准化工作

2关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

第一篇勘测

1水文测验

2工程测量

3工程地质勘察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1流域(河流)规划

2工程规划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1设计文件编写规定

2等级划分

3安全要求

4水工建筑物设计

5管理设施设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1安全、卫生规定

3砌石工程

4混凝土工程

5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

6单项工程施工

7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第五篇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

1水力机械选型与安装

2金属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

第六篇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1水环境影响评价

2水环境监测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件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附件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条文释义

附件四、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五、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索引

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首发式上的讲话

张基尧副部长2001年1月10日

同志们: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中的水利工程部分已于日前由建设部批准发布,这是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

今天,我们兴地邀请了水利系统有关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代表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首发式,建设部对于这项工作极为重视,多次给予指导,今天,建设部领导在百忙中光临首发式,在此,我代表水利部对同志们的光临、对建设部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中给予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在全行业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对《条文》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结合“通知”提出的要求,我讲二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

  “九五”期间,特别是98’大水以来,水利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高度重视,全社会水患意识大大增强,广大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水利投资也大幅度增加。

在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支持下,以防洪工程为重点的水利建设规模空前,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区域及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了节水灌溉、灌区改造、生态环境建设和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工作,加大了对中西部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我部出台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十几项部门规章,对于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何彻底消灭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效益,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去年1月30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供的有效法律武器。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审批权限及竣工验收制度。

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以往传统的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将从根本上为解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采取的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由于受长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性质的确定上,无论是标准的主编单位,还是标准的管理部门,都希望将标准中的技术规定通过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使其得到严格执行,导致了强制性标准过多。

据统计,目前现行有效的448项水利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96项,占总数的67%以上。

是不是这样技术规定就可以得到严格执行了呢?

其实不然。

因为就其内容来说,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文本中,必须执行的和可由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及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的困难。

同时,监督和处罚的尺度也很难把握,违反一个不重要的条款是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一个重要的条款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比如,98年新颁的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是强制性标准,但其中像“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管道需要穿越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通过”这样的重要条款和“同一堤线的各堤段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堤型”这样不是很重要的条款并存于同一强制性标准中,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均是违反强制性标准,为监督处罚造成诸多不便。

另外,强制性标准过多、过细也势必会影响和束缚执行者的手脚,阻碍行业科技进步。

所以,建设部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不久,即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

《条文》突出了强制性和一般性的区别,吸收了以往强制性标准的经验和教训,目标明确,态度鲜明,可操作性强。

《条文》的编制及发布,既是我国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管理体制转轨的重要举措,也必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水利行业的全面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的。

《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水行政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二、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强制性条文》贯彻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如何将《条文》的具体技术要求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全面实现《条文》编制的目的?

实践证明,加强对《条文》的宣贯,是实施《条文》的关键。

做好《条文》的宣贯,要重点做好三个层次的工作:

  一是水利部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条文》宣传贯彻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统一负责。

《条文》宣传贯彻工作是今年水利标准化工作的重点,要在计划的安排上予以重点体现。

首先,要加强对《条文》的学习和理解。

今年一季度,我部将举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有关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的《条文》宣传贯彻培训班,为各地区、各部门的《条文》贯彻工作培养骨干。

另外,我部将根据面上的培训情况和各地需要,组织在全国进行《条文》巡回宣讲。

其次,要做好《条文》的动态管理工作。

《条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新标准的相继颁布以及老标准的陆续修订,新的强制性条文将不断纳入。

为此,要加强《条文》的动态管理工作。

从今年元月起,在制定、修订水利技术标准时,对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应单独汇总,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三,要做好服务工作。

为了加强《条文》的管理,我部已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了《条文》的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由水利工程技术专家、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主要相关标准的有关成员组成的。

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条文》的具体解释、意见收集、技术咨询以及汇总审查上报新增的强制性条款等职责,做好服务。

另外,水利水电出版社做好《条文》发行工作,并且要研究建立新的服务机制,做好《条文》发行后的新增条文的服务工作,让用户及时得到新的《条文》。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部直属各单位要做好《条文》宣贯的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部直属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以水利部《条文》宣传贯彻培训班的骨干为基础,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争取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本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另外,在今年一季度之前,要采取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审批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是为将《强制性条文》落到实处,强化监督尤为重要。

要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首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要明确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其次,要严格执法,建立监督检查的后处理机制,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处罚力度。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今年上半年,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水利部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单位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了解和掌握的程度。

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予以查处。

  同志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与发布,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我们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

今天,我们邀请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代表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参加首发式,就是为了以次为契机,宣传《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以引起全行业更广泛的关注,加强贯彻《条文》的自觉性。

希望同志们回去后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宣传贯彻,加强对《条文》内容的实施监督检查,共同为保证和提高我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教授和专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该条文已经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六篇组成,即:

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本,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

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

第1章流域(河流)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23条;第2章工程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43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

第1章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共有强制性条文4条;第2章等级划分,共有强制性条文18条;第3章安全要求,共7节,包括防洪、安全超高、稳定强调、防火、抗震、抗冰冻、劳动安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99条;第4章水工建筑物设计,共3节,包括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电站建筑物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39条;第5章管理设施设计,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

第1章安全、卫生规定,共2节,包括安全、卫生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7条;第2章土石方工程,共2节,包括开挖。

锚固与支护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第3章砌石工程,共2节,包括一般规定,浆砌石坝,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4章混凝土工程共6节,包括一般规定、模板、钢筋、浇筑、混度控制、止排水、伸缩缝等,共有强制性条文48条;第5章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共3节,包括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6章单项工程施工,共7节,包括堤防、土石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碾压混凝土坝、水闸。

水电站、泵站等,共有强制性条文6乡条;第7章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共2节,包括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

第五篇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共2章59条。

第1章水力机械造型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第2章金属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39条。

第六篇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七章24条。

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颁布后,被摘录后的现行标准继续有效,前者采用的条文序号与后者完全相同,两者可以互相对照。

(摘自《工程建设标准化》2001.1)

绪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

(幻灯摘要)

主讲人:

窦以松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什么是《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简称

试下定义:

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摘录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将它们按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而成的,无标准编号,区别于已颁单个强制性标准的集合型强制性标准。

哪些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逻辑关系

例如1 电力工程部分--火力发电工程、水力发电工程、电气输电工程等

例如2 铁道工程部分--设计、施工等

例如3 水利工程部分--勘测、规划、设计、施工、水机、环评

无编号

单个强制性标准,例如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所指(P333,附件1)共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所指(P341,附件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P341,附件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为什么要编《强制性条文》

1、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需要

2、是深入标准体制改革的需要

3、是加入WTO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结语

  近几年来国内发生的几次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离加入WTO越来越近,使我们认识到了加强技术法规的研究、制订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而2000年为贯彻《条例》,建设部组织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工作实践,更使我们找到了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强制性条文》比单个强制性标准在工程中实施强制执行方面向前大大提高了一步。

目前发布的《强制性条文》为技术法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我们深信再经过3至5年努力,一定能建立起适应WTO、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新体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

一、任务来源

2000年2月1日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通知

1、为贯彻《条例》而编制;

2、先暂名为《导则》,后改名为《强制性条文》。

包括11个部分,水利工程部分属其中一部分;

3、各部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4、房屋建筑部分先行一步,其他部分3月开始进行,完成一部分,发布一部分。

二、编制原则

条文选择标准:

已颁现行标准(截止2000、6前颁布)

1)依据我国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2)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摘编方式:

直接摘录,条文编号不变,分类组合,形成层次。

3.摘录要求:

从严掌握,必须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具体编写要求

1、层次结构:

篇、章、节、条、款、项。

2、体例一致:

先列标准名称、编号

后列被摘条文原编号及内容。

3、同一篇和各篇之间,内容不得重复和矛盾。

4、条文内容接近,择优选取。

5、被摘内容,属于印刷错误,可以改正。

四、编制过程

1、成立编制组,由国科司综合处组织和领导,成员有:

窦以松、王正宏(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教授)

余定生(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登毅(江苏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汪 强(黄河水利委员会,高级工程师)

程光明(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

五、批准发布及首发式

1、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2、2001年1月10日水利部隆重举行首发式

国科司董哲仁司长主持,张基尧副部长讲话,何文垣总工出席,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齐骥司长、水利部俞衍升司长、张国良院长也在会上讲了话。

3、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水利报》等新闻媒体参加和报道。

4、2001年1月20日《中国水利报》报道董哲仁司长答记者问

六、主要内容

从300多本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选取了133本,共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占被摘标准条数5%左右,具体颁布为: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

第五篇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共2章59条

第六篇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2章24条

几点说明

1、《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颁布后,被摘录后的现行标准继续有效,前者采用的条文序号与后者完全相同,两者可以互相对照。

2、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意见,每一部分《强制性条文》批准发布后,将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修订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也成立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委员会。

3、《强制性条文》每年将集中修订,有关信息将在有关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在制定和修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同时,均应申报需要纳入《强制性条文》中的修改补充条款,并应加以注明。

七、主要意义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的保证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按《条例》实行处罚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深化改革的起点

八、当前工作

水 利 部 文 件

水国科[2001]5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

(1)《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强制性条文》中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3)《强制性条文》是我部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性文件。

通知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工作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2)2001年一季度,我部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属各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举办《强制性条文》骨干学习班。

通知要求

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01年上半年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予以曝光,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水利部将于2001年下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在全面了解各单位检查结果的同时,重点抽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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