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图文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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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

(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政策咨询方式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有疑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咨询。

目前,各区县(自治县)正在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搭建工作班子。

届时将各区县(自治县)具体的咨询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布。

四、有关热点问题解答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和范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2007年底为界分为两大类型,分别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一是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如何缴费待遇怎样确定

1.原征地人员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

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

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

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

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缴费基数×

费率(20%)×

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

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

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

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

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

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

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资金来源:

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人员安置时间

政府补贴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1982—1994年期间

80%

20%

1995—1998年期间

65%

35%

1999—2004年期间

55%

45%

2005—2007年期间

50%

2.新征地人员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原征地人员对应年龄段人员相同。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是否享受死亡待遇,一次性缴费未用完的如何处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

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关于储蓄式养老保险问题?

新征地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两个办法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征地人员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渝府发〔2008〕26号)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

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

(1+继续缴费月数×

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

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

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

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

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

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

  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政府2008年2月29日

农转城养老保险要点

(渝办发〔2010〕202号)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办理程序是:

第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

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

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

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

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

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00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原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2008年26985元),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7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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