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共享单车不端行为的法律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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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新时期“互联网+”推动了共享经济的进展,共享单车应运而生,作为新兴的交通工具,其相关不端行为相继出现,相关立法跟进治理的准时性较低的情况下,使得相关用户权益爱护于法无据。

故而本文主要围绕共享单车不端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并尝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以期能够为相关治理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共享单车不端行为法律思考规范进展

Abstract:

Inthenewera,"

Internet+"

promotedthedevelopmentofthesharingeconomy,andsharedbicyclescameintobeing.Asanemergingmeansoftransportation,relatedmisconductsappearedoneafteranother,andthetimelinessofrelatedlegislationfollow-upmanagementwaslow.Theprotectionofrelateduserrightsisunfounded.Therefore,thispaperfocusesonthelegalissuesinvolvedinthesharingofbicyclemisconduct,andattemptstoproposetargetedlegaladvice,inordertoprovidevaluablereferenceforrelevantmanagers.

Keywords:

sharedbicyclemisconductlegalthinkingnormativedevelopment

引言

共享单车凭借自身环保、便捷、低成本等优势迅速进展,成为各个城市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一方面带给了居民更多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相关治理模式及法律规制存处于摸索阶段,众多不端行为相继出现,在相关立法跟进治理的准时性较低的情况下,使得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共享单车用户权益爱护于法无据。

共享单车是通过对目前社会上的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来让使用者有更加便利的使用感受,并且其低碳绿色环保的运营状态和政府的需求相吻合,并且对使用者在出门的时候产生的“最先一公里”与“最终一公里”问题进行了处理解决。

可是,共享单车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公共交通的压力,它占用了大部分的公共资源,并且单车乱停乱放的情况层出不穷,还连带着损坏单车、押金治理问题等问题。

并且却不能准时的制定有关法律,产生了治理不足,对共享单车使用者的相关权利爱护也不完善。

所以我们应该对共享单车的目前情况进行分析,并且从立法角度进行研究,对共享单车现在存在的押金治理不善、乱停乱翻的问题进行处理。

一、共享单车运营现状

(一)共享单车市场及用户情况

共享单车的使用本质是提供给使用者一个自行租用自行车的平台,并且以自行车为基础,并且解决了社会人民现在存在的“最先一公里”与“最终一公里”的苦恼。

随着人们对共享单车的接受程度提升,越爱越多的人选择了共享单车来做为出行方式。

2018年年底,我国共享单车市场规模已经高达178.2亿元,估量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300亿元左右,用户规模也将逐渐增加。

图1-12016-2020年共享单车市场规模走势

图1-22016-2019年共享单车用户规模走势

(二)共享单车失败案例

由于共享单车以一个极快的速度占据了市场,导致了其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共享单车企业仅仅在市场上存货了几个月不到就被挤出该市场,并于去年7月开始,很多共享单车品牌如悟空单车、小蓝单车等都出现了押金无法处理的问题中,并且最终迫不得已宣布破产或者被并购。

现在共享单车经营最好的就是摩拜、哈罗以及ofo单车,并且摩拜单车和哈罗单车在美团、阿里的带动下进展不错,可是ofo的进展却不容乐观。

使用者交付的押金是共享单车运营的基础。

我国第一个共享单车破产的公司是“小鸣单车”,其第一债权人于2018年7月10日在广州中院进行了破产案的处理。

并且该公司的债权申报期在6月27日为最终日期,总共申报债务11万余笔,每笔数额都在200元上下,总计2000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供应商债务28笔,职工债券115笔,合计5540万元。

二、共享单车进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探讨

共享单车所涵盖了三种法律类别。

(1)企业和政府之间在交通、城市和市场治理方面的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政府不仅仅需要控制规划共享单车的市场情况,也需要对他的进展进行支持;

(2)各个不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且该竞争如果不断增加就会产生市场垄断的现象;

(3)共享单车和使用者的租赁关系,并且由于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他们和单车企业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进行调控。

(二)共享单车不端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基于共享单车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探讨,笔者此处主要对政府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共享单车经营者与单车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项具有突出特点和新情况的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围绕:

押金监管、用户行为规范两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1.缺乏对用户押金及备付金的有效监管

如果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押金的治理不足,就会产生很多的运营问题。

共享单车的押金是支撑他们运营下去的基础,所以其数量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能对押金进行有序的治理,就会产生无法幸免的危险。

我国在沉淀资金上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在法律上也没有制定和沉淀资金所有权有关的规定;

并且其很简洁被盗用或者挪用;

公司治理组织过于单一,并且监督治理不完善;

过于限制沉淀资金的使用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者和共享单车公司不仅仅是租赁的关系,也是消费的关系,也就是使用者需要交一定的租金和使用费才可以对共享单车进行使用。

这种押金是使用者需要享有共享单车提供的服务,从而被该企业收取的费用,但是该费用在租赁关系截止后退回,使用者在终止使用共享单车服务后可以恳求归还押金,并且这个恳求看可以在租赁关系截止后的任何时间,并且共享单车需要在用户提交押金退回申请后准时、全部的退回给使用者。

所以,综上所述,共享单车企业对于用户缴纳的押金肯定不可以因为任何原因而擅自挪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第7条中规定:

“消费者在进行商品的采买和使用的过程中都拥有人身、财产不被危害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上缴的押金是证明该使用者享有共享单车服务的证明和基础,它是在消费者财产利益的范畴内,并且被《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所爱护。

2.企业及用户缺乏对相关不端行为的约束

(1)企业缺乏有效的用户使用规范措施

在共享单车的巨大市场内,该行业存在的一个最大的挑战就是使用者的道德素养问题。

ofo作为各种共享单车品牌中维修成本最少的企业来说,在该单车进入市场1年来,在该企业的单车维修费用数据报告中显示,单车维修费还是非常大,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市民的素养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的,在ofo一代单车进入市场后,恶意损坏车体、私自上锁的问题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因此共享单车的使用频率和流动性就非常的高,为了解决用户使用单车过程中的恶意举动,各个单车公司只能开始更新与升级单车以及其支付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

准时现在用户使用共享单车需要交纳押金以及进行实名认证,但是由于单车的流动率和共享率都非常的高,所以想要将单车的损坏归咎到个人还是非常的困难的。

(2)共享单车用户的不端行为自我约束不足

用户乱停放问题引发行政责任。

随着共享单车的不断的进展,“无桩停放”毫无疑问的成为了一个突出的亮点。

共享单车的共享和使用由于“无桩停放”而大大增加。

然而,在城市的进展中,“无桩停车”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

市场中因为由于大量的单车的流入,又同时实施了“无桩停车”这样的政策,这样给城市的交通给予了极大的压力。

格外是在早、晚高峰时段这种上下班的时间,或在一些大、中、小城市人流较大的地点,如地铁出入口、公交车站、校门口等地,共享单车经常出现大量密集停放的现象,人行道上,甚至机动车道上,都能看到单车的影子,为城市的交通给予了很大的压力并且无形中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对此问题也常常无可奈何。

一方面,这些非法违规随处停放共用单车的行犯难以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若采纳没收这些自行车的方法,则违反了“共享”的最初目的。

另一方面,自行车具有十分强的流通性这样的特性,所以若要寻觅违规停放自行车的人的责任也是十分困难。

正因如此,相应的执法机关也只有从自行车共享企业入手,从而能够对城市共享单车能够有一个更好的管控。

三、规范共享单车市场行为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法律适用力度,强化市场规制

针对于行为人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的这种做法,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关于盗窃、毁坏公私财产罪以及相关的各种规定和《治安治理惩处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

“如果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有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犯罪内容比较严峻,则可以作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惩处。

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还应当针对非法使用共享单车这种现象,在法律法规方面加强工作并应用到实际中去,对非法使用自行车的现象加以大力度的打击。

(二)增加共享单车企业及用户的行为治理

1.增加企业的行为约束治理

共享自行车公司在科技方面也应当投入更多的工作,建设自行车实施监管的平台,并同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连接,并能够在共享单车流入市场的城中帮助政府进行监督和管控。

比如,在每个自行车内安装一个能够反应实时位置的智能芯片。

在系统平台上,采纳大数据处理的方式,对交通流量、自行车库存和位置分布情况等作以统计,然后根据这些数据所反映出的信息,采取合理的有效的监管和安排单车的方法。

为了解决共享自行车的随处乱停的问题,共享自行车公司可以对大数据应用进行改造升级,也可以采纳一些奖励机制的方法来鼓动广大的群众能够参加到共同治理公共单车中去,并且能够帮助政府去制定一些相应的合理的政策。

比如,一部分的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后,最终将其停在了地下停车场或者一些隐蔽的,不易被人们发觉的地点,从而使得这些自行车长期闲置。

摩拜自行车平台系统将自动检测并对这类的单车进行精准的定位,采纳免费骑行或者发放现金奖励的方法来鼓动人民群众去使用这些长时间没有被使用的自行车,并引导用户将这些车停放在一个更加合理的地点。

共享自行车平台可以采纳大数据这种方式,并能够协助相关的部门,并且逐步引导人民群众合理的去使用共享单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增加自我约束

一方面,在面对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使用共享单车的这类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用户要对自身的素养加以提高,共用自行车公司同相关的行政治理部门的合作关系也要进行加强,对于用户的不当行为要加以大力管控。

同时共享单车公司也应当对单车的质量加以提高并在科技方面也要投入更多的工作,对于那些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加以限制;

相关的行政部门也应当制造一些新型的治理模式,从其他城市有用的经验中进行学习并在同本城市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并在大的制度上既能够保证共享单车的“共享”的标准,也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一个更好的利用,还能够在人民生活中的出行方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幸免共享单车给整个城市治理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在另外一方面,若要创建一个文明国家,文明城市,则一定需要每一个市民能够积极参加其中、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对自身的素养要不断地增加。

目前位置,经常能够看到恶意破坏共享单车,偷窃,贴小广告等各种不文明不合法的行为。

为了幸免这些现象不再发生,所以要倡导用户共享,能够自觉地维护的意识。

共享单车公司、相应的行政机关、社会各个团体、学校等也应当举办以宣传为目的的骑行活动,并也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和实体广告等方式来传播文明骑行的观念,让共享单车这个新兴产业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其作用,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良的服务,也为了健设一个文明国家文明城市奉献出一份力量。

四、结束语

本文基于共享单车运营现状,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探讨共享单车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分析共享单车不端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规范共享单车市场行为的法律建议:

(1)加强法律适用力度,强化共享单车市场规制;

(2)增加共享单车企业的行为治理、引导共享单车用户文明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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