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411200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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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0411200正文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同时,适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

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术语

2.0.1建筑节能工程

为节约建筑使用能耗所进行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

2.0.2围护结构

建筑物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

2.0.3导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1m厚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4传热系数

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2.0.5热桥

围护结构两侧在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的传热部位。

2.0.6保温浆料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7凸窗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8倾斜窗

窗平面与水平面不垂直的窗。

2.0.9外门窗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10玻璃遮阳系数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11透明幕墙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2非透明幕墙

不能将可见光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3制冷性能系数(COP)

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W)与相应输入功率(W)之比。

2.0.14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HB)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循环水量的测量值(kg/s)与设计值(kg/s)之比。

2.0.15热水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跟建筑物的供热负荷(kW)与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乘积的比值。

2.0.16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m,t)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的各热力入口处的总热量(MJ)(管网输入总热量减去管网各段热损失)与在锅炉房或热力站总管处测得的总热量(MJ)之比。

2.0.17供热系统补水率(Rmu)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总补水量(kg)与设计循环水量累计值(kg)之比。

2.0.18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件或部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9进场复验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件或部品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活动。

2.0.20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2.0.21现场实体检验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22质量证明文件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构件或部品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23核查

通常指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

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技术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24型式检验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

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

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基本规定

3.1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

当确实需要变更时,该项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并应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当设计变更可能降低节能效果时,该项设计变更应获得原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和部品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应对部分材料和设备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复验项目中应有30%的试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无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2.7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范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节能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至第3.2.4条的规定;

2、施工工艺或做法,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3.3施工与验收的划分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3.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节能产品或成套技术,其型式检验应包括安全性和耐久性检验。

3.3.5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3.3.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规定一致。

上述规范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相关章节确定。

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系列规范划分的相关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可与系列规范划分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同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范对有关节能的项目进行检查,单独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3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系列规范相关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应按照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4当建筑节能验收难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划分时,可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表3.3.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墙体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

2

建筑幕墙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

3

门窗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

4

屋面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

5

地面

基层;保温隔热层;隔离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

6

采暖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

7

通风与空气调节

系统制式、风机、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末端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

8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

9

配电与照明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

10

监测与控制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

 

4墙体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4.1.2墙体节能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墙体节能工程应采用外保温成套技术或产品,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检验。

4.1.4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的厚度;

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4.1.5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3.5条的规定执行。

当需要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主控项目

4.2.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和部品等,其品种、规格、尺寸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对实物观察和尺量、秤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实物检查应对每种材料、构件和部品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或取样3次)进行检查。

当多次进场的同种材料、构件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时,可按该材料、构件的出厂检验批次的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材料、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不同检验批的材料、构件应对每个检验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4.2.2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和部品等,其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核查材料、构件、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对每种构件的型式检验报告进行核查;按进场批次对每批材料、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当多次进场的同种材料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时,可按该材料的出厂检验批次进行资料核查。

材料复验报告按照本规范4.2.3条要求核查。

4.2.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项目中应有30%的试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

2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

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

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次。

4.2.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应对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进行冻融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每类粘接材料抽样检验应不少于一次。

4.2.5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工艺的要求。

检验方法:

施工中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验收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施工中每个墙体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部核查。

4.2.6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

施工中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验收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施工中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不少于三处。

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部核查。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浆料保温层应分层施工。

当外墙采用浆料做外保温时,浆料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时,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锚固深度核查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3处。

4.2.8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材料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保温板的安装应位置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

施工中对照设计观察检查,验收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对粘结牢固性可采用拉抜法试验。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处。

4.2.9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保温浆料的同条件试件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

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试块3组。

4.2.10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干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

当采用时,必须保证保温层与饰面砖的安全性与耐久性。

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应渗漏。

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相应的防水措施。

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并不少于3件(处)。

4.2.11采用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方案与施工记录。

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

4.2.12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保温墙板产品及其安装性能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2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保温墙板的板缝、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

核查墙板的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件(处)。

4.2.13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气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件(处)。

4.2.14外墙和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侧面,凸窗四周墙侧面或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检验批抽样检查。

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件(处)。

4.2.15严寒、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源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使用热工成像设备辅助检查。

检查数量:

按墙体检验批检查,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每处不小于2间相邻房屋的外墙并不小于20m2。

4.3一般项目

4.3.1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3.2当采用玻纤网格布作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时,玻纤网格布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表层砂浆抹压应严实,不得空鼓,玻纤网格布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

施工中观察检查;验收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施工中按检验批抽样检查,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部核查。

4.3.3外墙附墙或挑出部件如梁、过梁、柱、附墙柱、女儿墙、外墙装饰线、墙体内箱盒、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源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使用热工成像设备辅助检查。

检查数量:

按墙体检验批检查,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3.4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采取隔断冷桥的保温密封修补措施。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使用热工成像设备辅助检查。

检查数量:

按墙体检验批检查,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3.5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保温板拼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墙体检验批检查。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3.6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按墙体检验批检查。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3.7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

核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施工中观察检查;验收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墙体检验批检查。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

4.3.8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

核查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建筑幕墙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建筑幕墙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

5.1.3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企业应提供型材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耐老化性能试验报告。

5.1.4幕墙节能工程施工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图象资料:

1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缝隙保温的填充;

3构造缝、沉降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5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1.6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及检查数量,应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5.2主控项目

5.2.1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和部品等,其品种、规格、尺寸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对实物观察和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实物检查应对每种材料、构件和部品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或取样3次)进行检查。

当多次进场的同种材料、构件和部品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时,可按该材料、构件的出厂检验批次的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材料、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不同检验批的材料、构件应对每个检验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部品、配件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

1)导热系数应不大于设计值;

2)密度偏差不超过10%;

3)防火性能应达到阻燃级以上(阻燃、难燃、不燃)。

2幕墙玻璃

1)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2)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不大于设计值;

3)可见光透射比不小于设计值;

4)中空玻璃露点应满足产品标准要求。

3隔热条、隔热附件

1)导热系数应不大于设计值;

2)隔热型材的力学性能及耐老化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遮阳构件的尺寸、材料及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生产厂家的同种类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5.2.3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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