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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开支范

围、标准和程序,强化对区域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

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属非法人单位。

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领导,执行集团公司统一的会

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各项财务规定。

第三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杜绝奢侈浪费,发

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提升水平,加强对区域所属企业的管理,提升财务管理

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分支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有条件的分支机

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

财会人员应具备

会计从业资格和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

部控制制度。

根据分工协作和内部牵制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两个岗

位不得一人兼任。

第六条分支机构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行使职

权。

要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

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分支机构财会人员的聘用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财务产

权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八条分支机构经费是指为满足日常办公需要所发生的各种

损益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

损益性支出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办公经

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前期费用等。

第九条职工薪酬包括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和经集团公司人力资

源部批准的其他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工

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第十条办公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低

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修缮费、运输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

物业管理费、会议费、财产保险费、税费等。

(一)办公费:

指管理部门用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

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报刊杂志费、

图书资料费、邮电费以及银行结算单据工本费等。

(二)水电费:

指管理部门的水、电、煤、气费,办公室、公

共场所的水电费等。

(三)差旅费:

指职工因公出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上下班交

通补助费、误餐费、按规定支付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调动职工本

人及批准随行家属的差旅费等。

(四)取暖费:

指管理部门冬季取暖用煤、蒸汽和购置取暖用

具所支付的费用等。

(五)低值易耗品:

指管理部门购入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

费用。

(六)劳动保护费:

指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劳保用品、安全防

护用品,防暑降温费以及工作服装费等。

(七)修缮费:

指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修缮费用,包括

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工具等。

(八)运输费:

指管理部门运输用机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

费、停车费、过桥(路)费、维护保养费、车辆租用费、耗用的油

料等费用。

(九)租赁费:

指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而租用办公用房、办公

设备等的费用支出。

(十)业务招待费:

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在规定的范围

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十一)物业管理费:

指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十二)会议费:

指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参加和召开的各种

会议费用支出。

(十三)财产保险费:

指财产物资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用。

(十四)税费:

指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

税等。

(十五)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以上项目而应列入经营管理费用

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提取的房

屋、车辆、办公设备等的折旧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指经集团公司批准购置的用于办公用

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费用指经集团公司批准,用于电源、煤炭

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立项、申请批准开工等前期工

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分支机构

应按照《1 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并报集团公

司审批。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及核定标准:

(一)人工成本:

按集团公司核定定员人数及人工成本标准核

定。

(二)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

业务招待费:

按人均水平核定,同时考虑管理难度、区域差异进行

系数调整。

(三)取暖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财产保险费:

在集团公

司核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核定。

(四)修缮费、运输费:

按集团公司核定的车辆台数、相关费

用支出标准核定,同时考虑管理难度、区域差异进行系数调整。

(五)会议费:

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核定,同时考虑管理难

度、区域差异进行系数调整。

(六)税费:

按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收费机构规定标准核

定。

(七)折旧费:

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及集团公司规定的

折旧率计算核定。

(八)资本性支出:

按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核定。

第十六条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分支机构要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逐项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编制滚动预算,对重大支出项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项目进行必要

的分解,确保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费支出预

算,杜绝预算外费用及超预算费用的发生。

对于未经批准发生的超

预算费用及预算外费用,将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

办法》进行考核,并相应核减次年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年度经费预算不足

的,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并上报调整预算。

在相关调整预算

未获批准前,不得先行支出费用。

第十九条年度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确需跨年

执行的,次年需重新申报预算。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控制,按规定

做好预算分析工作。

预算分析应形成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于每

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上报集团公司,年度分析报告于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年度经费支出进行总体考

核,其中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实行单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经费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根据下达的

年度预算分月拨付(扣除折旧费用)。

年终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根

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清算。

已安排资金超过实际支出的,留抵次年

经费。

第五章支 出 审 批 程 序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费用支出审批应按照“归口管理、逐级

审批”的原则办理。

在预算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由具体经办人员填

写报销单据,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所有费用支出原则上都应由分支机构负

责人审批同意。

对于金额较小的开支,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分管领

导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具体办法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金额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支出项目,

除合法的原始发票外,还必须附所发生费用的依据或明细清单。

(一)办公费、低值易耗品:

须附采购物品清单或费用支出清

单。

(二)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财产保险费:

须附相关合同或协

议。

(三)修缮费:

须附费用支出清单。

(四)会议费:

须附会议预算、费用支出清单和会议通知。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

则》及《1 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会计科目体系、账务体系及报表格式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可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均通过“生产成本

(电力成本)”科目核算,不再设置“管理费用”等科目。

第二十九条每月终了,分支机构应与集团公司本部核对往来

账项。

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

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要确保会计

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经编制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

定,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

阅、移交、复制登记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章管 理 和 监 督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要加强现金管理,认真执行《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开支范围,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经济业

务应通过转账结算。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统一

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

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

收代支款项、转账套现。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要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的规定,加强对所购置和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要定期或者不定期

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要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及

账销案存相关工作,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要加强项目前期费用、空壳单位费用等

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或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要规范费用开支渠道。

未经批准,不得

将应由自身负担的费用分摊到区域所属企业,不得借用或占用区域

所属企业办公场所、车辆及办公设备等,不得代区域所属企业垫付

款项,不得从区域所属企业拆借资金。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要加强财务风险控制,不得以任何形式

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置押。

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或参与对外投

资。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监督制度,

完善监督体系。

要自觉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有关业

务分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区 域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所属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区

域所属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向集团

公司报告。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区域所属企业预算方案的初审工

作,督促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预算方案进行分解,编制滚动预

算。

要定期组织召开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对企业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区域重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

全面监控,监控报告于每月 15 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对

企业大额资金支付和贷款进行初审,优化贷款结构,减少资金沉

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所属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

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会计报表。

分支机构应于每

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报送区域合并(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所属企业的资产管理,督

促企业定期进行资产的清查,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资产的报废

处置、盘盈、盘亏等,要按集团公司下发的资产管理规定和权限审

批。

对企业折旧政策的执行,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

管理。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区域所属企业的税收管理,督

促企业积极实施税收筹划,增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要督促做好区域所属企业的投资收益和

现金流量上缴工作,要督促区域新建项目小股东资本金及时、足额

到位。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1 分支机构

财务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规定》及《 1 分支机构费用管理暂行规

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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