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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
二、盗窃罪
1、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比较:
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
2、构成: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对象:
一般是动产,包括不动产上可移动之物,如房屋上的门窗。
对于不动产,需参照相关解释。
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煤气、电力、天然气等。
电信码号资源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路线、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典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家庭内部成员的盗窃:
根据相关规定: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
自己的财物:
不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
但是窃取本人已被非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刑法典第196、210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
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财物。
(行为人主观上是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盗窃存折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物品后又倒卖的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刑事责任能力。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4)主观:
直接故意。
明知是他人或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误认为他人的财物是自己的而取走的,缺乏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并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岁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显著轻微情节的。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该定罪处罚。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
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窃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
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Eg.行为人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项链等】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较大的财物【如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行为人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都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间接正犯的盗窃:
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3)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盗窃某种特定财物,侵犯其他客体,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者牵连触犯盗窃罪。
根据相关规定:
第一,盗窃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两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为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第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损毁公私财物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为=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破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谋其经济利益数额较大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同事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备,尚未构成盗窃罪,但是构成破坏电视设备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盗窃枪支、倒要、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抽象的实施认识错误】
(4)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第一,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
【对物暴力】
第二,认定为盗窃的情形:
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是没有紧密占用的财物eg.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盗窃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财物,最后找出2000元拿走。
4、盗窃罪数额的计算:
按照侵犯财产的价值计算,而非行为人获利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5、罪数:
状态犯。
1)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
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的可能性】,无罪。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
2)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6、刑责:
根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淡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
1、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分析: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构成: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对象,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用欺骗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用伪造的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方能构成诈骗罪:
数额较大—3000至1万,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3)主体:
16周岁,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
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认定:
(1)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以非法占有诶目的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可以表现我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后者诈骗手段都有在特定范围内实施的特殊性。
第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后者有部分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事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未遂的判断准则。
根据相关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是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的;二是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三是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规定行为,数量达到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a.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b.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
(4)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a.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b.为了诈骗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c.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个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4、注意:
(1)三角诈骗:
被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被骗者需是具有一定能力的自然人。
骗取幼儿、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广告诈骗与虚假广告行为的差别。
后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真实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或者进行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二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即使真实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想象竞合。
(3)其他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a.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b.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c.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诈骗财产性利益的情形:
a.作为诈骗财产性利益的对象,其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
Eg.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但乘坐交通工具之后,使用欺骗手段使提供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欺骗财产性利益。
b.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Eg.甲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手机入网登记手续,得到手机SIM卡一张和电话号码,使用后因欠费5000元停机,案发时欠滞纳金6800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返还请求权不是财产性利益。
Eg.乙无偿将名画借给甲观赏,后来,当乙要求甲返还名画时,甲使用欺骗手段使乙免除名画的返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甲只构成侵占罪。
贷款请求权是财产性利益,如无钱饮食行为,骗取电费行为【不同于窃电行为】,骗取财物的交付。
请求权最多认为是诈骗未遂。
(5)不成立诈骗罪的情形:
a.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Eg.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宿费,与对方实行性行为以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宿费的,也不成立诈骗罪。
但是,行为人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以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则成立诈骗罪。
b.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
c.具有从对方取得财物的正当权利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
四、抢夺罪
1、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且是有形物。
如果犯罪对象是特定物,则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Eg,对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按照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行为人不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是否趁其不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与抢夺罪的区分】:
如果行为人使用强力是指向财物本身而在抢夺过程中伤及被害人人身的,仍然是抢夺罪;如果行为人将强力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通过对被害人人身的强制取得财物的,应当构成抢劫罪。
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抢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A.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事处罚: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b)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c)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脏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B.抢夺罪是目的犯。
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g,债权人夺取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相同:
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区别:
a)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b)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
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情况:
其一、,要看强力作用的对象和使用的目的。
抢夺罪的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中使用的暴力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在构成抢夺的场合,造成伤害的结果往往是过失的原因,行为人并不以此作为夺取财物的手段行为。
但在构成抢劫的场合,行为人则是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以此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没有计划使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但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放抗,转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
根据相关规定,携带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抢夺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刑责:
根据刑法典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侵占罪(自诉犯罪)
1.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2)客观方面:
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a.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合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区分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因为疏忽,偶尔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
其与遗忘物不同,主要在于遗忘物的无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的物主则很难知道遗失在什么地方,故很难找回。
】侵占埋藏物的行为,以合法持有埋藏物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埋藏有某人的财物,或者明知某古墓埋藏有古代珍贵文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挖掘,将所有财物据为己有,则应分别以盗窃罪或者盗掘古墓葬罪论处。
b.侵占行为时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包括将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消费、出卖、毁灭、赠与他人等。
c.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
(3)主体:
一般,16周岁,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划定借贷纠纷与侵占罪的界限,要特别注意区分借用关系中借用特定物拒不退还和借用种类物拒不退还。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代替的物。
】借用他人的种类物,事后拒不退还的,只能作为借贷纠纷处理,不构成侵占罪。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侵占罪成立的标志:
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4.刑责:
根据刑法典第2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七、职务侵占罪
1.概念: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
是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3)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种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主观:
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3.认定:
(1)本罪与诈骗罪、盗窃罪的界限。
相同:
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区别:
a.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b.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
c.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相同:
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区别:
a.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b.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c.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
4.刑责:
根据刑法第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八、挪用资金罪
1.概念: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注: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也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挪用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
a)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b)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此处的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至3万元以上。
未达此数额的,一般应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c)挪用本单位资金【将资金用于生活开支等方面】,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3)主体:
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
单纯劳务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有企业的人员实施此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对于受国有人员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3.认定:
(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界限:
以行为人或者他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为既遂的标准。
(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相同:
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区别:
a)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是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侵犯本单位财产的处分权,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资金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