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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电网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江西新能源制【2013】5号),结合江西新能源公司的管理体制相关规定而制定,用于规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实行以场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各专业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通过制定并执行本规定,目的就是要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各专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五同时)。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 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风电场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管理、运行、维护、调试、试验等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条风电场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杜绝一类障碍;

   

(二)杜绝人身轻伤;

   (三)二类障碍控制在核定指标之内;

   (四)杜绝负同等责任的轻微交通不安全事件;

   (五)杜绝火警;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风电场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生产运行和维护专业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二条运行和维护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三条场长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场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各专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风电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专业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六)组织制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专业主管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场长负责。

   第十六条各专业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八条风电场场长对场内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风电场对外承包项目,必须签定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的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风电场不设安全监督机构,设安全员。

   第二十三条安全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证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一)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五)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风电场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风电场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检修规程及管理制度,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风电场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在风电场内工作的所有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实施有效监控,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三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风电场组织编制,上报公司安生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下发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风电场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

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八条生产运行和维修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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