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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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
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
1
R1
一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1
R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2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服务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设施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用地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
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道路
巷、
R1
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绿地
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R
二类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
2
居住
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用地
中、高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1
住宅
住宅建筑用地
用地
R2
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公共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服务
地。
如托儿
设施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用地
粮店、菜店、副食店、月艮
R2
务站、
3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
R2
4
道路
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3
R3
三类
居住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
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1
R3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2
公共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R3
3
R3
4
服务
用地
道路
用地
绿地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
如托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四类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4
居住
用地
R4
住宅建筑用地
1
住宅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R4
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2
地。
如托
公共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
服务
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设施
服务
用地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
R4
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道路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R4
用地
小巷、
4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C
公共
设施
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1
行政
办公
用地
市属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
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
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派和
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
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
商业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
2
c
2
金融
业和市场等用地
1
业用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
地
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
商业
日
用地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
c
2
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
2
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
金融
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
2
保险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
3
业用
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
c
2
地
公
4
C2
贸易
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
保险机构等用地
5
咨询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
C
2
用地
机构等用地
6
服务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
业用
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
地
地
旅馆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
业用
附属设施等用地
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
市场
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
用地
场等用地
c
文化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
3
娱乐
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
用地
施
C
3
1
用地
C
3
新闻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
2
出版
用地
C3
3
C3
4
C3
5
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地用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
业的同类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中
小类
类
类
C3
游乐用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
6
地
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
年活
动中心等用地
C
体育用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
4
地
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
C4
体育用
1
体育场
地
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
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溜冰
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C4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2
体育训
域部
练用地
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
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
基地用地
c
医疗卫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5
c
5
生用地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1
医院用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
地
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
院、精
c
5
2
卫生防
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
5
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
3
休疗养
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
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
该用
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
教育科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
6
研设计
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
用地
地。
不
c
6
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C6
4
C6
5
特殊学
校用地
科研设
计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
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
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业余学
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
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
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
构用
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
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C
7
文物古
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
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
用地类别
C
9
其它公
共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
地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
1
一类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
2
二类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
3
三类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
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地
W
1
普通仓
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
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
2
危险品
仓库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
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
3
堆场用
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
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
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
1
铁路用
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
中
类
小类
T
公路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
2
T2
1
T2
2
T2
3
用地
高速
公路
用地
、
•-
、^三
级公路用地
长途
客运站用地
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
地。
不包括
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
3
管道运
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
4
港口
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T4
1
T4
2
海港
用地
河港
用地
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
5
机场用
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地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
道路广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
场用地
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
道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1
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
括居住
S1
1
主干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
S1
路用
路用地
2
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
次干
次干路用地
s
3
si
9
路用
地
支路
用地
其它
道路
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
地
s
2
S2
1
S2
2
广场
用地
父通
广场
用地
游憩
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
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S
社会停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
3
车场库
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
用地
配建的停
S31
车场库用地
S32
机动车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库用地
非机动
车停车
场库用
地
U
市政公
用设施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
供应设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
1
u
施用地
等设施用地
1
供水用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
1
地
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
u
供电用
站等用地
1
地
变电站所、咼压塔基等用地。
2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工
业用地(M)。
咼压走廊下
供燃气
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u
1
3
用地
应按其地
面实际用途归类
供热用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
地
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
不包
u
括煤气厂
1
4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
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和地面输热管等用地
u
交通设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
2
u
施用地
用地
2
公共交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
1
通用地
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
下铁道(
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
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
u
货运交
以及轮
2
通用地
2
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其它交
u
通设施
2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
9
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
队、教练
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
用地
u
邮电设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
3
□
施用地
地
U
环境卫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
U
生设施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
4
用地
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
1
雨水、
等用地。
污水处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
理用地
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U
4
2
粪便垃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
圾处理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大
类
中
类
小类
范围
U
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
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
6
殡葬
设施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
处和墓地等设用地
U
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
1
G
1
公共
绿地
公园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
G
1
2
街头
绿地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
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
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
用的绿化用地
G
2
G
2
1
G
2
2
生产
防护
绿地
园林
生产
绿地
防护
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
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
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
特殊性质的用地
用地
D
1
军事
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
2
外事
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
生活设施等用地
D
3
保安
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类别代号
类别名
称
范围
大
类
中
类
小类
E
水域和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
其它用
地
地
E
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2
E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
2
灌溉水
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1
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
E
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
2
水稻
2
其它耕
地
、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
地
E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2
9
E
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
园地
7
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
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
8
露天矿
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
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
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
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m2燉人)
I
60.1〜75.0
n
75.1〜90.0
出
90.1〜105.0
IV
105.1〜120.0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川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H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
设用地
水平(m2
燉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
标
允许调整幅
度
(m2燉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
设用地指标
(m2燉人)
<60.0
I
60.1〜7
+0
.1〜+
5.0
2
5.0
60.1〜
60.1〜7
>0
75.0
5.0
n
75.1〜9
0.0
+0.1〜+
20.0
75.1〜
n
75.1〜9
0.0
不限
90.0
出
1—1
/O
•
OO
6
+0.1〜+
15.0
n
75.1〜9
0.0
—15.0〜
0
/O
•OO
出
1O
•OO
6
不限
IV
105.1〜
120.0
+0.1〜+
15.0
10
出
1O
•OO
6
—20.0〜
0
5.1〜1
20.0
V
105.1〜
120.0
不限
>12
出
90.1〜1
V0
0.0
05.
0
105.
1〜
IV
120.
0
V0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W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川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燉人。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4.2.1
类别名称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