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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7.1.1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7.1.1.1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矫正原是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机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生活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问,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7.1.1.2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①监管功能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

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目的:

a.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做一定补偿;b.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②矫正功能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因素的影响。

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

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③服务功能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员。

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

其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

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包括:

①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②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7.1.2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1)福利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2)特殊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者提供的福利服务。

  (3)系统性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

(4)专业性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7.1.3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1)矫正对象的需要

  ①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基本生存条件包括:

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

  ②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教育,以及实现有效就业,实现帮助其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

  ③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矫正社会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

  

(2)矫正对象的问题包括:

①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情;②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③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7.1.4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7.1.4.1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美国的约翰•奥古斯特斯(JohnAugustus)。

奥古斯特斯认为:

自己的工作如果能使十分之一的人犯有改善也是值得的,因为把一个人从错误中扭转过来,等于把他从死亡中拯救出来一样。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7.1.4.2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英国1907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

1925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给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

在日本的现行法律中,《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法规中,都有与犯罪矫正有关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法规网络体系。

  (3)我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

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矫正社会工作得以开展,逐渐地为不同年龄的犯人提供辅导。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的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香港进一步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1962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了台湾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

  7.1.4.3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我国内地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起步阶段的重要建设内容。

  

(2)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内地的试点推行

  ①21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潮流的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被提上了我国刑事司法观念和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

  ②2002年8月,上海市正式在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4年8月,社区矫正模式推广到整个上海市。

  ③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经过一年努力,第一批试点省、市已有35个区(县)、310个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④2004年8月,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12个省(区、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规模和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区、市)。

  (3)中国内地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包括: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②社区矫正的任务

  a.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b.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c.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③国家各机关、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

  a.人民法院:

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b.人民检察院:

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c.司法行政机关:

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d.公安机关:

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民政部门:

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f.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④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

  a.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b.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c.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正个案。

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d.考核及奖罚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

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e.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矫正期在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f.解除制度。

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

  g.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

内容包括:

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

  h.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

  i.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必须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研究。

  j.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各级矫正组织要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

7.2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7.2.1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司法判决前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过程,自司法判决前的案件审理阶段就已经开始。

这时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已被拘押或保释的、尚未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与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作审判参考。

  ①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所提供的罪犯的背景和性格特征等资料,有助于法庭做出适用何种刑法处置的决定,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

  ②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包括三个部分:

a.犯罪事实的记录;b.前科;c.本人的生活史。

  

(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等待审判期间,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介入,主要是针对这些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提供帮助。

包括:

①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②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③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7.2.2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监禁的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劳改劳教场所及监狱等。

事实上,这里所说的监禁场所主要是指监狱。

在监禁场所中,矫正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如下。

  

(1)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包括:

①帮助服刑人员熟悉监狱环境;②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③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④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2)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为服刑人员提供思想观念、心理人格、行为模式:

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治疗和矫正性质的专业咨询服务,包括:

①公民教育;②心理、情绪辅导;③职业技能训练;④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

  (3)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包括:

①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外面社会的变化;②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家庭的联系;③帮助服刑人员构建支持性社会网络。

  7.2.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1)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缓刑是为使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或罪行轻微的犯罪人免受入狱监禁的惩罚而设立的一种社区型的刑罚措施;假释是未达到刑期届满前的释放处分,是设施内处置向设施外处置的转变;监外执行是对某些在监服刑人员因特殊原因(如年老体弱、重病、怀孕)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

这几种刑罚措施都附有观察保护(简称观护)的规定,要求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在观护期内遵守规定,不得违反。

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执行对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

观护人要督促被观护者在观护期做到:

①保持良好品行,不得与品行不端者来往;②服从检察官和观护人命令;③接受观护人辅导;④及时向观护人汇报工作、生活和居住状况,不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等。

  

(2)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院舍服务是社会工作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服务模式。

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的院舍训练,通常是为违法犯罪人员尤其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而设置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①中途家庭;②寄养家庭;③教养院;④感化院。

  (3)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社会服务也称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是通过判定罪犯在社区中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

我国社区公益劳动制度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措施或刑种。

  社会服务计划的益处有:

①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②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③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7.2.4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更生保护。

这是一项起源于美国费城、面向刑满释放等人员的社会福利措施,其内容主要有:

①提供住宿场所;②提供就业、就学辅导;③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④提供物质援助。

 7.3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7.3.1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

  作为应用性的社会科学,社会工作的核心是在一定理论指导和价值观影响下的一套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异的工作方法。

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和价值观包括以下三点。

  

(1)人道主义是矫正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

人道主义反映在刑罚观上,就是反对封建主义的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主张改善犯人的监禁条件,给犯人以人道的待遇和自新的机会。

  

(2)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方法的理论和视角

  ①行为主义理论它认为行为是个体对当前环境所做的反应,不适当的行为是个体对当前环境所做的不适当的反应,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务就是要对矫正对象的不适当的行为进行治疗或矫正,帮助其学习和掌握对当前环境的恰当的反应模式。

  ②认知理论它认为,人的不良行为主要产生于认知上的错误或理性思维能力的缺乏,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帮助其获得对世界的正确认知或完善理性思考的能力,从而使行为能得到正确的、理性的引导。

  ③标签理论它认为,犯罪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社会上的重要他人(如警察、法官)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自我认定就是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

所以,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去标签”,即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或自认为“有问题的人”恢复为“正常人”。

  ④优势视角它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优点”,都有向健康方向发展的潜能,即便是曾经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也如此。

从这一视角出发,社会工作者更多地将精力放在发现、发挥和发展矫正对象的“优势”方面。

  ⑤“社会一心理”视角“社会一心理”视角是一种将服务对象的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同他生活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并开展工作的理论观念。

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人在情境中”的系统认识论视角,整体、全面地去了解、认识矫正对象,既提供改善自我认识的服务,又加强矫正对象所处社会环境方面的工作。

  (3)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

  ①接纳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信念就是相信每一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而这种价值和尊严带给每一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

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待受助者的基本态度应该是接纳而非批判。

  ②可塑性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受助对象改变其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等,达到恢复其社会功能、重新成为正常社会成员的目标。

  ③个别化社会工作者要把每一个受助者都当作拥有不同特质和需求的“个人”,而不是当作一种“类别”来对待。

  7.3.2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按照心理一社会的双重视角,矫正社会工作领域的工作方法可以分为三大类:

致力于改善矫正对象个人状况的社会工作方法、改善矫正对象社会环境的社会工作方法,以及在整合基础上形成的个案管理的方法。

  7.3.2.1致力于改善矫正对象偏差心理和行为的社会工作方法

  

(1)行为治疗方法是以学习理论和实验心理学为理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治疗方法。

作为一个完整的介入程序,行为治疗法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评估方案为了客观地显示治疗效果,在治疗前,首先要对问题行为(如发脾气、说脏话粗话、上班迟到等)的表现进行记录,包括行为出现的次数和强度,以便与治疗后的情况进行比较。

  ②治疗的策略与技巧

  a.反应性技巧。

反应性行为通常与反射性反应和非自主性行为有关。

常用的反应性治疗的技巧有反制约、系统脱敏疗法、厌恶疗法等。

  b.操作性技巧。

操作性技巧主要处理与有条纹肌肉和骨骼系统有关的自主性行为,常用的操作性治疗的技巧有正增强、负增强、消减、塑形、连扣、惩罚等。

  c.综合性技巧。

常用的综合性技巧包括由规则管理的行为、模仿、敢于自表训练、松弛训练等。

  ③增强物的使用增强物可以分为两类:

a.初级奖励品,指可以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东西,如食物、饮料、睡眠等,适用于年纪较小,智力较低的人士;b.次级增强物,指可以满足人们精神、社会和心理需要的东西,如金钱、名誉、赞赏、自由、快乐等,适用于年纪较大、智力较高的人士。

  增强物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原则:

a.理想行为出现后应尽快给予奖励;b.要让当事人明白为何得到奖励;c.要交替使用多种增强物,避免因过多使用一种增强物而使其奖励作用减退;d.要鼓励当事人在多种增强物之间进行自行选择;e.要注意增强物是否适合当事人的年龄、兴趣和意愿;f.要留意增强物的过多或过少使用。

  ④强化程序是一个以指定的行为出现次数或时间距离来奖励某种行为具体计划。

凡理想行为出现便给予奖励是连续强化;凡理想行为出现后只作不规则奖励的是间歇性强化。

前者适用于治疗的初期;后者则适用于治疗的中、后期。

  

(2)理性情绪治疗模式

  ①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的内容理性情绪治疗模式以人本主义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

理性情绪治疗模式对人的心理失调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比较有影响的ABC理论:

A代表引发事件,是指服务对象所遇到的当前发生的事件;B代表服务对象的信念系统,是指服务对象对当前所遭遇事件的认识和评价;C代表引发事件之后出现的各种认知、情绪和行为。

  ②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的治疗技巧a.非理性信念的检查技巧,即对服务对象情绪、行为困扰背后的非理性信念进行探寻和识别的具体方法。

主要包括反映感受、角色扮演、冒险和识别等方法。

b.非理性信念的辩论技巧,即对产生服务对象情绪、行为困扰的非理性信念进行质疑和辨析的具体方法。

主要包括辩论、理性功课、放弃自我评价、自我表露、示范、替代性选择、去灾难化、想象等方法。

  7.3.2.2致力于改善社会环境的社会工作方法

  

(1)社区工作方法在矫正社会工作中的运用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②开展社区教育,培育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③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工作行政在矫正社会工作中的运用

  ①从宏观上讲,社会工作行政与政府的社区矫正政策实施相联系,即把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变成社区矫正的服务活动。

这种政策变动过程应该是双向的:

将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变成具体的针对矫正对象的社会服务,又将服务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以影响政策法规的修订。

②从微观上讲,社会工作行政与社会服务机构从事的服务活动相联系,即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途径,以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这种内部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包括规划、组织、人事管理、领导、督导训练、预算、公共关系、报告、评估和研究。

  (3)社会工作研究在矫正社会工作中的运用社会工作研究是获取知识和发现事实的过程。

社区矫正是一个注重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讲求操作的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综合了众多专业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刑事法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其健康发展,需要加强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研究。

  7.3.2.3个案管理:

协调、整合的服务提供模式

  个案管理也称照顾管理或服务管理,是指专业人员为一个或一群服务对象协调整合一切助益性活动的一种程序。

  个案管理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

①发掘个案和转介;②评估和选择;③计划制订;④计划执行;⑤监督和评估;⑥结案。

  个案管理运作与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①要重视和善于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②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制订矫正工作计划;③要善于协调多部门、多机构提供整合性的服务;④要着眼于矫正对象的潜能发掘和自己解决问题,切忌包办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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