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细则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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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细则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既有线施工安全作业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1.0.2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主要包括:

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穿跨营业线的建筑物施工、邻近营业线爆破、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它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通信、信号、房建、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第1.0.3条凡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在管段铁路局(分局)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制定安全措施,签订书面协议后据以施工。

第1.0.4条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

第1.0.5条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施工、维修天窗,对影响行车或影响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第1.0.6条施工需挖坑、挖沟时,事先应了解附近通信、信号线路位置走向,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1.0.7条邻近既有线石方爆破、增建第二线、桥涵顶进、隧道改建、封锁拨接线路、站场改建等涉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报经所在铁路分局批准,纳入施工计划和运输计划后,经行车调度命令批准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1.0.8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1.0.9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管段内应设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

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所在站段有关部门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准担任该项工作。

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

第1.0.10条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操作。

第1.0.11条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部门标准规范以及部颁各专项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施工临时行车限界

第2.0.1条限界是铁路建筑物、设备及行车、车辆的轮廓尺寸线。

施工中搭设脚手架、堆放材料、土方机械施工和工程列车运行等都不得超过限界,必须认真执行铁路限界的规定。

第2.0.2条超限界列车必须通过施工区间时,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应事先通知施工单位拆除脚手架等障碍物,并派员会同施工单位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准放行超限界列车。

第2.0.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

第2.0.4条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第2.0.5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0.6条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0.7条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三章行车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行车线上施工,需要在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条件下进行时,应按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的规定办理固定封锁区间或限速通过的申请。

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应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取得同意,并应加强防护措施。

第3.1.2条安排施工方案必须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前提,针对工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作业措施。

第3.1.3条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第3.1.4条在既有线施工中,当既有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和料具必须事先撤到既有线限界以外。

第3.1.5条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或限制运行速度时,应在列车图内昼间规定的空隙时间进行。

第3.1.6条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确认信号设备、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和慢行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第3.1.7条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

随时掌握进度和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第3.1.8条开通线路前,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记录。

第3.1.9条列车通过后,要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二节施工防护与线路封锁

第3.2.1条施工地点与相邻车站应有可靠直通电话联系,每施工点应配备防护人员3人(其中一人守电话,线路两端各派一人),在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

第3.2.2条施工单位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并按批准的方案设好停车防护方可开工,并保证在批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经双方检查符合列车放行条件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驻站联络员及车站值班员。

第3.2.3条未设好防护禁止施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条件时,禁止撤除防护。

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第3.2.4条在线路上做下列工作时,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防护信号。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不超过45km/h。

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成段更换钢轨超过100m。

2、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3、成段更换或增加轨枕。

4、成段更换或清筛轨下道碴。

5、成段整修轨底坡。

6、成段调整轨缝,拆开钢轨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7、曲线平面改造。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利用滚筒调整应力)。

9、一次起道量超过40㎜。

10、一次拨道量超过40㎜

11、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

12、在线路上安装(拆除)小型枕底清筛机。

13、长大隧道内宽轨枕垫碴。

14、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15、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16、抬高或降低桥梁。

17、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

1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第3.2.5条做下列工作,须办理封锁施工手续或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利用列车间隔施工,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限速:

⑴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米

⑵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⑶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⑷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轨、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⑸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⑹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⑺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⑻单根抽换轨枕(行车速度120km/h以上地段)。

⑼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⑽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⑾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⑿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及以下时。

⒀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⒁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除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的范围内时。

注:

如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而不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毫米范围内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列车运行条件,并通知有关部门。

⒂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⒃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⒄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第3.2.6条做下列工作时,应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施工,工地用红旗(夜间红灯)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减速:

1、个别更换夹板。

2、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

3、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整正轨缝。

第3.2.7条下列工作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⑴架空线路的施工,架空线路施工必须按施工设计规定对线路进行加固,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或I型施工便梁时,其允许最大跨度和容许行车速度要遵照相关铁路规定。

⑵用列车碾压调整无缝线路应力。

第3.2.8条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领导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⑴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⑵钢轨、辙叉和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⑶线路发生胀轨后的紧急处理。

⑷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主要部件)。

⑸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第3.2.9条开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设管路、靠近路基开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梁拱、墩台、基础等),拆铺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桥梁杆件,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更换或彻底修理隧道衬砌,挖掘桥头护锥,拆铺轨束梁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和较复杂的施工,其防护办法和列车运行条件,均应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明文规定;如无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时,则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第3.2.10条在区间线路进行一般线路作业,应在两端各500—1000米处设置作业标防护(机械作业、作业标应设在1000米以外)。

单线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路肩,复线设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

第3.2.11条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预报、确报,如因施工地点与车站距离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要提前预报、确报时,工点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人员及施工人员。

第3.2.12条驻站联络员每次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工地防护员应复述一遍,以确认无误,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

第3.2.13条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时,应加强警戒,注意瞭望,监视来车。

在任何情况下,如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车临近时,防护员应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第3.2.14条工点负责人如发现施工地点有妨碍行车安全的异常情况时,除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行车故障外,并应立即命令防护员显示停车信号和通知驻站联络员转告车站值班员暂不放行列车。

第3.2.15条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并迅速到安全地点待避。

工点负责人确认安全后,应与路局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第3.2.16条施工防护的有关规定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充分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车站值班员应尽速联系,并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闭塞机或闭塞电话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

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领导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

施工领导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经检查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后,再封锁区间。

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及运转车长,该列车不得后退。

快速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min,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且人员、设备等应撤至距钢轨头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必须放置牢固。

第3.2.17条临时性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施工领导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

列车调度员应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至下一趟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的时间,以命令将准许施工起止时刻通知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及施工领导人。

施工领导人必须确信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并在商定时刻终了以前,将线路恢复到正常行车条件,撤除防护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

车站值班员不得使列车提前开到该施工地点。

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当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进行施工时,列车前进方向的上坡道不得超过6‰,并应向前行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发布不得退行命令。

第3.2.18条利用列车间隔在线路上更换个别夹板,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使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调整轨缝,桥梁施工试顶梁身并回落原位,单根抽换桥枕作业时,施工领导人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切实掌握列车运行情况。

施工地点可用停车手信号防护。

自动闭塞区间更换轨道绝缘,并应确认来车方向,两个闭塞分区无列车时,可短路轨道电路,以通过信号机的红色灯光防护。

第3.2.19条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

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

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

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第3.2.20条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设置防护人员,进行线路封锁施工,慢行施工、钢轨探伤等作业及有人看守道口,线路故障防护,应配备和使用电话,无线电话、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讯防护设备。

第3.2.21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7条防护)。

第3.2.22条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按照工务安全规则第2.2.8条防护)。

第3.2.23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按照工务安全规则第2.2.9条防护)。

第3.2.24条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按照工务安全规则第2.2.10条防护)。

第3.2.25条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列车接近该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第3.2.26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立即通知运行列车和车站,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

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发现来车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焰。

第3.2.27条区间线路上施工,车站与施工地点用电话联系的程序规定如下:

1、施工领导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有效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计划好施工作业的数量和进度,安排好劳力,工具和材料,设好防护后方可施工。

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

车站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

车站向施工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确报。

如施工地点距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复杂,而需提前预报、确报时、施工领导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人员。

(3)变更通知:

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工地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2、工地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按规定信号(用喇叭、信号旗等)向施工领导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以相同信号回答时为止。

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瞭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

如没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应至少每3—5min通话一次。

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防护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工地领导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的条件,恢复工作未完不得撤除防护人员。

无论是开工,收工或转移作业地点,均应及时告知驻站联络员。

3、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反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要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转报施工领导人。

第3.2.28条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规定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时

(1)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命令。

(2)施工领导人通知两端防护员设置响墩,并展开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3)设置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4)发出施工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时

(1)施工领导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撤除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两端防护员撤掉响墩,收起停车手信号,确认线路处于开通状态。

(4)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3.2.29条爆破作业,除应符合《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数量、施工环境、爆破规模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封锁时间等,报路局审批。

(2)爆破前应设好施工防护,驻站联络员在每次爆破前2h向车站提出“申请施工放爆表”,经认可后,即通知施工装药。

(3)驻站联络员在接到现场准备就绪的报告后,向车站值班员提出请求爆破时间,当接到封锁命令后,双方进行签认,必须按调度命令进行施爆,严禁不请点施爆、追尾施爆。

(4)炮响后爆破人员应按规定对爆破现场检查有无哑炮、危石、落石以及轨距、方向、限界通讯、电力线路等有无损坏,及时进行处理。

(5)经检查确认线路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施工负责人向车站驻站联络员办理开通手续,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消点后开通线路。

(6)放炮前线路应设防护,放炮后应迅速清理轨道上及建筑限界以内的土、石,将线路抢通。

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道心内侧轮缘槽宽度不应小于100mm,深度不应小于60mm,留在线路上的泥碴在每班下班前必须清除干净。

(7)宜进行控制爆破,其炮眼的距离、深度、装药量,应能在封锁时间内完成。

(8)运行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电气化铁路严禁电力起爆。

(9)严禁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装好等待点炮。

第3.2.30条使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撤除停车信号后,如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在列车开来一端的防护员应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接车;慢行终点的防护员应用卷起的黄色信号旗接车。

第3.2.31条临近行车线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均应在封锁线路时间内进行,在同一区间有若干个工点爆破作业时,应统一要点、统一指挥统一时间进行爆破。

2、受爆破影响的行车设备,必须在爆破作业前迁移或作好防护;并对爆破作业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防护。

3、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4、放炮前由工点负责人指派专人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待防护工作一切就绪,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5、放炮后立即清除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的松动石块,确保行车安全。

第3.2.32条开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设管路,靠近路基开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梁拱、墩台、基础等),拆除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桥梁杆件,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更换或彻底修理隧道衬砌,挖掘桥头护锥,拆铺轨束梁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和较复杂的施工,其防护办法和列车运行条件,均应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明文规定;如无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时,则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第三节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第3.3.1条施工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按章作业,应熟知各种信号及信号显示方式。

第3.3.2条在区间步行时,应在路肩走行,所扛的工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跨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第3.3.3条横过车站股道或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过。

第3.3.4条不得在车底下避雨乘凉、从车底下钻过或递送料具,冬季施工不得戴无孔遮耳防寒帽。

列车开动时严禁抓车、扒车、跳车。

第3.3.5条区间(包括站内正线)内一般在距离列车800米以外下道。

邻线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车;在慢行条件下可距本线列车500米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注意本线来车。

第3.3.6条作业人员下道后要面向列车,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第3.3.7条各级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职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安全操作技术。

新工人未经安全技术教育,不得上道作业。

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3.3.8条对机具设备要严格管理,经常检修,精心使用,动力机械必须由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证书并经领导批准的人员操作。

第3.3.9条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藏。

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四节隧道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4.1条进行既有线隧道施工应确保行车安全,并事先编制好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按批准的施工临时限界执行。

第3.4.2条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现场行车安全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

除按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3.4.3条施工期间,在洞内外的临时建筑设施,应提供尽量大的行车限界。

临时行车限界不得小于机车车辆限界每边各加150毫米(曲线上应按规定加宽)。

临时存放的料具应在临时限界以外并堆码整齐稳定。

第3.4.4条在封锁时间内进行隧道作业,除按规定防护外,还应编好作业组,进出隧道由小组负责人清点人数:

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达到施行列车条件,人员、机具、材料全部撤出限界,方可开通线路。

第3.4.5条拆除原有部分衬砌面时,宜采用预裂爆破。

钻爆作业,宜采用多循环,弱爆破,步眼宜密,打眼宜浅,装药宜少。

爆破时,洞内施工设施应妥善防护。

第3.4.6条当爆破终了时,应经过检查,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通知车站放行列车:

1、轨道技术状态良好(设备完好、线路方向、水平、规矩等正常)

2、施工脚手架和支护无侵入批准的施工临时限界;

3、无松动围岩;

4、无瞎炮,残眼内无剩余炸药。

第3.4.7条施工期间,隧道两端应派出防护员,作业地点应有照明设备。

有列车开来时,防护员应以专用灯光信号或听觉信号通知隧道内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得到来车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将线路上所有工具材料、机械和堆积物收拾干净进入避车洞。

第3.4.8条为使作业人员在隧道内易于辨认避车洞位置,应在避车洞外框涂刷白色或装设灯显示。

在侧壁上应画箭头,以指示最近距离的避车洞。

第3.4.9条施工领导人应预先对每个工人指示分配避车洞,以免临时混乱。

第3.4.10条改建施工时,开挖前对原衬砌的拱圈宜事先加固、且必须经常检查其限界及稳定情况,防止变形侵入施工限界。

第3.4.11条单线改建为多线隧道时,衬砌拱架的架设应特别加强支撑,防止灌注中变形。

第3.4.12条新旧衬砌混凝土的接触面,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处理,当原有衬砌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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