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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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惠州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2006年修订)

 

教务处编印

2006年8月

教学、教务管理

教师工作管理

实践教学管理

课程建设

实验室建设

其它

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惠院发〔2005〕68号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信并附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

但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

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应低于20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可以除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十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为,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

第十五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课内学分数为:

四年制本科160-170学分;三年制专科130-140学分。

学生具体的毕业最低学分,以该生入学年级、毕业(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和学历层次,本校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为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相当于留级、降级):

(一)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必修课程,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

(二)一学年实际获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

达到以上情况,同时也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修读的学分,超过其入学以来应修学分总数30学分,且后续课程中的必修课程已经取得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可以向学校申请编入原专业上一年级就读(相当于跳级)。

申请编入毕业班就读的,应当同时办理申请提前毕业的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同)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同一名称的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统计学分绩点。

其中任何一学期不合格的,都必须重修。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能以后续学期的成绩合格为理由要求认定先前学期成绩合格,也不能申请免修(或免于重修)先前学期的课程。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期未考试成绩为主(约70%),适当考虑平时成绩(约30%),评定总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

第二十一条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的考查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生处组织。

第二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一门课程的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

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因学校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者,其因公耽误的某一阶段考试或考查,经教务处批准,可由所在系根据任课教师给予的平时学习成绩及外出公务实绩评定其课程成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

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可以多次进行,直至成绩合格或学生对成绩满意为止。

重修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重修需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

五级记分制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优秀折合4.5绩点;

良好折合3.5绩点;

中等折合2.5绩点;

及格折合1.5绩点;

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重修的课程,记载原成绩的同时,记载重修后的成绩,并按照重修后成绩最高的一个成绩计算绩点。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成绩的折算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辅修的具体办法,按照《惠州学院主辅修制实施办法》执行。

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的成绩、学分、绩点,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情况一并登记到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年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前10%,对转入专业有志趣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

(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五)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转入专业所属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后,学生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凡教学要求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应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转专业前后的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报两校各自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到本省其他高等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相继审批后,持拟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学校公函,经本校教务处向学校申请办理同意转出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的公函。

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到外省高等学校的,还应到该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由本省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本校的,持学生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向本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拟转入我校的专业所属教学系、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相继同意后,办理同意转入的证明材料。

由外省高等学校转入本校的,在本校同意转入后,学生还须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下发之后,方可在本校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

须转户口的,持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比基本学制延长两年(例如四年制本科的最长年限为六年)。

学生因经济、健康、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经学校批准,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计算在校学习年限时,可不计服役占用的年限。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其它原因影响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本人申请休学。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原则上,休学一年者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余类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

(一)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重修);

(二)在一学期内经重修后未获得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

(三)在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课程(含重修课程)中,获得的学分少于20学分者;

(四)入学以来各学期经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又未编入下一年级者;

(五)因患病等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系主任签具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按本章规定作出的退学处理,不属于违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有关申述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提前毕业的,应在拟毕业时间的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纳入就业计划。

第五十一条 在达到基本学制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学生本人自愿继续在校学习的,应当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

未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学校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的一年内,结业生可以经原所在系向教务处申请,对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经考试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考试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授予学位和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按照《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每年把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毕(结)业证书信息以学生录取、入学时在省教育厅备案的信息为基础,一般不批准学生更改入学信息。

学生不听劝告,执意修改入学信息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惠院发〔200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形式与计分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

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

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

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

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对适宜采用的计分方式有意见分歧的,由课程开出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组织有关教师研究确定。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计分制成绩均如实记载,一般不作转换。

确需转换时,参照《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关于绩点折算的办法办理。

第三章考试的命题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

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领导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教研室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主管系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第八条命题的依据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命题的要求

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

(二)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或)评分标准;

(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

(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

(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

(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试题的审批

教师命题之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审批并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试题库

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

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二条试卷的制作

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

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

学校提供试题卷(另附答题纸)、考试卷(试题与答卷合一)两种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

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试卷的打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

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

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

(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

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

(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

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试卷的复制与分发

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

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的试卷,经主管教学副系主任指定卷别后,由开课单位的教务员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时间,送交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

教务处教材科收到教务员送来的试卷时,应当对试卷送到的时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试卷的保密

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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