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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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答案

(合同知识)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答案

第八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壹、填空题

1、询盘、发盘、仍盘、接受,发盘、接受2、发价、要约,递盘3、到达主义

4、原发盘失效构成壹项新的发盘5、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价格的方法

6、书面口头行为7、接受生效的时间8、约首本文约尾

二、选择题

1、ACD2、ABD3、ACD4、ABCD5、ABCD6、ABDE7、ACDE8、A

9、BE10.A11、C12、A13、A14、A15、D16、D17、C18、BD19、AC20、ABC21、ABCD22、AB23、ACD24、ABD

三、判断题

1、错2、错3、错4、对5、对6、对7、错8、错9、对10、对11、对12、错13、错14、对15、对16、错17、对18、对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

四、名词解释

1、发盘:

又称发价或报价,于法律上称为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

“凡向壹个或壹个之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且且表明发盘人有于其发盘壹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仍盘:

又称仍价,于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仍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出的项条件,且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仍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3、接受:

接受于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于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4、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接受的日期晚于发盘规定的接受日期。

五、简答题

1、答:

又称发价或报价,于法律上称为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

“凡向壹个或壹个之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且且表明发盘人有于其发盘壹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发盘的构成要件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2、答:

接受于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于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构成接受的要件: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接受必须于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3、答:

询盘、发盘、仍盘、接受。

达成壹项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发盘、接受。

4、答:

通常情况下,发盘均具体规定壹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人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于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壹般均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规定壹段接受的期限;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以合理期间为有效。

5、答:

发盘的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壹项发盘,只有于其尚未生效以前,均是能够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盘内容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能够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车祸或更改通知赶于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发盘的撤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于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壹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消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消,《公约》仍规定,且不是所有的发盘均可撤消,下列俩种情况下的发盘,壹旦生效,则不得撤消:

(1)于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消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且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6、答:

于有效期内没有被接受;于接受前被撤销,被拒绝、被仍盘

7、答: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8、答: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能够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有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订立。

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六、案例分析

1、

(1)答:

构成发盘

(2)答:

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仍盘不是接受。

(3)答:

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

(4)答:

无效

(5)答:

能够修改发盘,是有效的,可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

(6)答:

市场风险,有效。

(7)答:

不可撤消。

(8)答:

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

(9)答;甲方的意图。

(10)答;成立。

(11)答:

不成立。

2、答: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为仍盘,时对原来发盘的否定,A公司能够和另壹家公司达成交易。

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仍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

已经没有意义。

3、答:

本契约无效,接受的构成要件规定接受必须是受盘人做出的。

丙不是原发盘的受盘人。

卖方甲要求加价能够,能够对发盘进行修改。

如果丙是经过乙的授权,则丙的行为有效,接受为逾期接受,是否成立要见甲的意见。

4、答:

不成立,接受的构成要件规定接受必须是受盘人做出的。

5、答:

不成立,B做出的回电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是壹项仍盘,则远发盘实效。

6、答:

不成立。

因为A的撤回发盘通知有效。

7、答:

不应该赔偿,因为该损失不包括于我方投保的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中。

8、答:

CIF=CFR+I=CFR+CIFX120%X1%=198000+CIF0.12CIFX12%X1%

9、答:

有条件的接收是否成立,要见原发盘人的意见

10、答:

接受是否有效,见原发盘人的意见,因为甲公司是对原发盘的否定,是壹项仍盘,是原发盘失效,之后甲的接受行为实际是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见乙公司的意愿。

11、

12、

13、

15、

16、答:

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

(1)A国和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2)A商于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担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且准备履行信用豆腐皮,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且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和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17、答:

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仍盘,按法律规定壹项发盘壹经仍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仍盘又未作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18、答:

这是壹种于有效期内交发的接受通知,于正常情况下本来能够按期送达,但因出现殿堂情况导致接受迟到,对此,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但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也可按接受无效处理。

据此,我方可酌情处理于接到之日能够回电确认也可不予回复,合同依法成立;如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则应毫不迟延地回电拒绝,或通知对方我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19、答: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全同公约》的缔约国。

于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

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于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馐的改变不属于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全同成立。

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20、答: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其依据有三:

•我方最后所以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

(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全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且不具备;(3)全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21、答:

(1)我方售货给A商,A商转售给B商,这是俩笔独立的交易,我方只对A商负责;

(2)A商于货到甲国后,以另壹条船将原货转运至乙国,说明A商已接受我方所交货物.按壹般法律规则,买方壹经接受货物就丧失了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权利;(3)据此,乙国B商发现到货数量短少,有权向甲国A商提赔,但A商无权据此向我方索赔。

22、答:

我方应从吸取以下主要教训:

(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赁单据议付.和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业说有壹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于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23、答:

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走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于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如卖方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4、答:

发盘壹经仍盘而告失效。

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壹项仍盘。

因此,我6月1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加以,则可予以拒绝。

如愿意按市场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25、答:

(1)中国和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2)按《公约》规定:

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后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能够的。

26、答:

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俩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壹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原则上无效。

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加以,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

(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27、答:

中国和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于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有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8、答:

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和中国均为《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消的:

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且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使,参和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消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消不能成立。

《公约》规定,壹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消且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消;(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29.答:

⑴本案中,合同已有效达成。

⑵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和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壹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且构成仍盘;可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壹方当事人对另壹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

⑶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做了小的更改,这属于对发盘做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我放对此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⑷美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由否认合同的确立是错误的.

30、答:

.⑴此项交易且未达成。

⑵我方可告外商,其5月15日的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外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之上涨市价达成交易。

⑶按照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仍盘,可使原发盘失效,对原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于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⑷本案例中,5月12日外商的电传是壹项有条件的接受,构成壹项仍盘,仍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我公司不再受其约束.而外商5月5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壹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因此,合同且不成立.

31、答:

⑴根据《公约》,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⑵根据《公约》的规定,超过发盘有效期送达发盘人的就亿十时度微属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可是,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于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⑶于本案中,该项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不正常造成的,我方对此且没有立即表示拒绝,因此,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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