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13803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docx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目 录

摘要……………………………………………………………………………Ⅰ

关键词…………………………………………………………………………Ⅰ

Abstract………………………………………………………………………Ⅱ

Keywords………………………………………………………………………Ⅱ

引言………………………………………………………………………………1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及产生……………………………………1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1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渊源……………………………………1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度渊源……………………………………2

(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2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3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4

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和意义……………………………………6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6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7

结语………………………………………………………………………………8

参考文献…………………………………………………………………………8

谢辞……………………………………………………………………………10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摘要:

死刑,又称为极刑,是我国古代一种严酷的刑罚,一般而言,遭受死刑的犯人都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死刑即为剥夺烦人生命的权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用死刑来惩罚对现有制度和统治的破坏者,对全社会昭示强大的强制性权力。

历史国家中,中央专制集权国家极广泛实行死刑并且创造出多种极为残酷的死刑方式。

然而相对应的,中国古代法制史用“明德慎罚”和“恤刑”的新型法治特点延续着另外一条刑罚脉络。

社会历史的发展使得仅仅残暴的刑罚统治已经不能够满足统治阶级稳定统治的需要,死刑复核制度和囚录制度体现了新型的传统法治特点,清代的秋审制度将这种新型法治特点发展完备成熟。

死刑复核制度起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唐宋时期不断发展,明清时趋于完善。

关键词: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

 

 

SystemofReviewofDeathPenaltyinAncientChina

Abstract:

Thedeathpenalty,alsoknownascapitalpunishment,isakindofharshpunishmentinancientChina,ingeneral,sufferfromdeathpenaltyprisoneriscommittedtheunforgivablecrime.Deathpenaltyisdeprivedoftherightsoftheboringlife,insomespecialcases,thecountrieswiththedeathpenaltytopunishtheexistingsystemandtheruleofvandals,showstrongmandatorypowertotheentiresociety.Historyinthecountry,thecentralauthoritariancountriesveryextensivepracticethedeathpenaltyandcreateavarietyofextremelycruelwayofdeath.Corresponding,however,inChina'slegalwith\"mingdepunishment\"and\"penalty\",\"newcharacteristicsundertheruleoflawcontinuewithanothersentencecontext.Thedevelopmentofsocialhistorymakescruelpunishmentruleisnotonlyabletomeettheneedsoftherulingclassstablerule,thedeathpenaltyreviewsystemandprisonrecordsystemembodiesthetraditionalruleofcharacteristicsofnewtype,theqingdynastytheautumnalreviewofcompleteandmaturesystemcharacteristicsofthisnewtypeoftheruleoflawdevelopment.Thedeathpenaltyreviewsystemoriginatedintheweijinsouthernandnortherndynastiesperiod,thedevelopmentinthetangandsongdynasties,theMingandqingdynastieswasperfect.

Keywords:

ReviewofDeathPenaltyinAncientChina

 

引言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的尝试和摸索,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加强对人的基本生命权的保障做到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死刑的适用,然而近年来接连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仍然显示出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一脉相承。

研究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从中汲取营养积累经验,这对于完善和改进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及产生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避免出现冤假命案或地方官员滥用手中权力判人死刑,要求各级司法部门的死刑案件统一交给皇帝来处理的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与当今死刑复核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着封建社会的暴力政治,使得错杀、滥杀等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对于当时社会巩固统治稳定民心均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我国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有一定的延续和区别,因此,对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展开研究能够为当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渊源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为慎刑,它起源于先秦时期,被后世不断发展和延续成为死刑复核制度的重要思想依据,贯穿我国古代死刑复核的产生发展及完善始终。

“慎刑”源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的思想,这种思想同样是认为治国理政应当严明道德,谨慎处罚,对待百姓要体现公正。

与此同时,儒家学派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同“明德慎罚”相比,德主刑辅”思想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要求严明道德刑罚,更要求在统治的时候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体帮助罪犯改正错误,刑罚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来使用。

“仁者爱人”也是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渊源之一,同样是儒家思想的精髓。

它要求统治者在实行统治的时候对待百姓以仁爱之心,为百姓的生活幸福着想。

我国古代的很多皇帝将这些思想进行融合采纳吸收,并用一定的发散性思维将之发展成适合自己统治的新制度。

例如,唐太宗主张在审讯中,不能对罪犯严刑拷打,厉声询问,以免造成冤假错案,对待死刑案件有高官集体讨论决定,如果对于死刑案件有异议,可以上报作另案处理。

另外还主张道德教化要有度,对于罪犯不能常用特赦,以免罪犯在出狱之后不进行真正的反思思考。

这些思想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步一步形成了死刑复核制度。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制度渊源

制度和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思想的继承和演变在稳定中发展。

思想往往超前于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制度的出现或更替常常会落后于思想的演变与发展。

又有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源泉可谓源远流长,但是始终都没有办法形成适应于当时的政治制度,而直到明清时期才成熟完备,这恰好就说明了这一点。

汉代施行秋冬行刑制度,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伦理,很少在春天进行死刑,来对上天保持尊敬的态度。

待到秋冬之际,万物生命都结束之际再施行汉代秋冬行刑制度的最初思想起源到后面的唐代的“立春后不决死刑”和明清的“朝审”、“秋审”制度仍然有重要的影响。

待到明清时期朝审和秋审制度的确立,死刑复核制度才算是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善。

(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我国古代的“录囚”制度也是体现对人性尊重的一种十分必要的制度。

它是指犯人被判处刑罚之后,皇帝或官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监狱中对在押的囚犯进行询问,不仅会观察他们在监狱中的情况也会询问他们犯罪的情况。

以此来判断他们是否真正的有冤情,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给罪犯们为自己申辩的机会,使他们感觉到若是真的蒙受冤屈也是有一丝希望的。

为了最低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尤其是人的生命不能复生,所以古代统治者对死刑也非常的慎重。

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还没有建立,就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就是对死刑犯再检录、检阅和审核,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自奴隶制社会出现以后,录囚制度开始逐渐发展起来,进入汉代之后此制度得到了逐步完善,并在唐代取得了飞速发展,并伴随王朝司法制度的进步,逐步过渡到死刑复核制度。

所以,从制度渊源上来说,录囚制度是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不同情况下,录囚的产生形式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古代大致有3种形式:

一是皇帝录囚,二是刺史录囚,三是郡守录囚。

刺史和郡守作为古代司法权力的拥有者,有权力对犯人下达死刑判决,而皇帝作为一国之君,集司法权力于一身,掌握着一切生杀大权,所以,都需要履行“录囚”程序。

刺史录囚,和郡守录囚早在汉武帝时期就已经出现并且开始实行,而皇帝录囚出现的相对较晚,直到东汉才出现,并且在汉明帝在位期间才开始实行。

三种录囚形式对死刑犯人都给予了相对公平的权利,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死刑犯人能够同执法者进行当面的沟通和交流,甚至可以向皇帝进行申诉,诉说自己的冤情,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具有很大的作用。

但是,从客观上来说这三种录囚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录囚并不是对所有的死刑犯,只是对特殊死刑犯或贵族才能享受到的特权,对普通百姓来说没有任何福音。

正是因为,录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局限性,王朝统治者就逐渐改革和完善录囚制度,并发展为死刑复核制度,来扩大死刑犯的申诉范围,来缓和阶级矛盾。

根据大量的史料,录囚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避免了一批冤假错案的发生。

比如说汉明帝刘阳在位期间,通过皇帝录囚对楚王谋逆案做出了较为妥当的处理,一改往日株连九族的大规模杀戮。

在唐朝高宗亲自录囚以后,皇帝录囚成为固定的司法制度,被后世统治者很好的继承下来,尤其是以唐太宗坚持的最好。

录囚制度是古代“慎刑恤狱”和“明德慎罚”思想的最好体现,是对司法制度的制度创新,经过郡守、刺史、皇帝三层录囚之后,有效的制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录囚制度也是对司法权力的限制,防止审判人员滥用权力,客观上能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在录囚制度固定化和规范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率,对维护王朝统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录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及时改正了漏洞和不足,为死刑复核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死刑复核制度的逐步发展

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割据混战的局面,各个国家出现分裂乱成一团。

中央没有办法控制杀人权,但是一些君主对于死刑的执行还是非常的谨慎和重视的,明令禁止滥杀无辜,对于死刑的执行一定要上报,经同意后才能施行。

特别是北魏太武帝,他强调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上报中央,奏请君主。

这也充分说明南北朝时期就已经确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公元581年,五胡乱华后汉族建立了统一全国的隋王朝,结束了自西晋末年以来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中国进入大一统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面社会最为强盛的时期,封建政治经济获得全面发展,法律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唐朝封建法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

经过前期王朝的不断实践,唐朝死刑复核形成了完善的执行程序。

唐朝将死刑最终决定权,上收中央政权,地方需要将死刑案件上报给中央司法部门,经过中央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以后,再报给皇帝,由皇帝对死刑案件做最终的判决。

虽然,皇帝并没有具体审理案件,但是拥有最终的审判决定权,通过这种方式就将司法权力牢牢掌握在手中。

这种司法集权模式,是当时客观历史条件决定的,维护了中央集权和巩固了王朝统治,对当今死刑审判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死刑复核制度建立过程中,封建王朝都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障。

如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等。

在这些法律典籍重,对死刑复核制度都有明确规定,来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时期,不但经济取得长足进步,在法律制度上也出现了很大突破,是我国封建法制大集成时期。

在死刑复核制度逐步建立过程中,唐太宗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唐太宗根据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对其法制在继承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制度创新,死刑复核制度就是典型的例子。

唐太宗以“礼法结合、务在宽简”为法制指导思想,禁止施行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或滥杀无辜,对于执行死刑的犯人一定要坚持“死刑复奏”制。

死刑复奏即为死刑复核制度的表现形式一。

它要求被判为死刑的案件,一定要由刺史上报给皇帝,由皇帝再次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防止造成冤假错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将符合程序改为“五复奏”,进而对案件的审查更为细密。

自唐朝以后,死刑复核制度被完整保留下来。

宋朝完整继承了唐朝死刑复核制度,将地方上的死刑决定权上收到中央,又通过死刑复奏和皇帝勾决等制度安排,将司法最终决定权收归皇帝,来确保中央集权和保证司法公正。

宋朝在唐朝法律制度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发展情况,又先后颁布《宋刑统》等多部宋朝法律,对死刑复核也做了创新。

宋朝对死刑复核进行了分类,详细分为无疑难案件和死刑疑案两种案件。

对于这两种案例的审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无疑难案件,一般而言由刑部复核即可,但是对于死刑疑案案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冤假错案一般而言都要先逐级上报到刑部进行初步审查,最后奏请皇帝,经皇帝核准后再施行。

公元632年,唐太宗对死刑复核程序又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原由京师判决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三复奏”适用于所有地方死刑案件。

还规定如果司法官在执行死刑时未复奏,即为构成犯罪,要接受相应的刑罚。

刑部作为唐朝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着全国的法条法令。

除此之外,对大理寺流刑、死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负有复核之职。

而大理寺作为唐朝专门的中央审判机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它适合于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

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明朝时期建立了朝审制度,它适用于已经判决死刑但需等到秋后执行的死刑案件,如果出现疑案或者可以宽恕的情节,则就会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改成戍边,或者重新进行审理;若囚犯有翻供的,就重新进行审理,若没有问题的就听候执行。

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大大减少了死亡的人数。

明清时期出现的会审制度将死刑复核制度发展完善推向了高峰。

会审制度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同就死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联合进行审理的案件。

此时的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能作用是不同的。

刑部负责审核死刑案件,但是在刑部将死刑案件审核之后,大理寺会将这部分案件进行复核,也就是说要过两道门槛儿。

在明朝,死刑就分为两种。

秋后问斩相对于斩立决比较宽松一些,会存留一些缓和的余地,这也就是像我们前面所说的会有一个朝审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死刑刑罚。

在清朝时期适用明代的司法制度,设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

刑部作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审判机关他的权利远远大于明代。

刑部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最高司法权力,而这个时候大理寺的职权地位就大大下降了,它基本只负责复核刑部处理的死刑案件,当然,如果发现刑部处理的案件有不合适的地方,大理寺可以驳回,但是这也只是流于形式。

都察院相当于现代社会的纪检委,负责对法纪的监督,都察院主管官员既可以监察,又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明朝有朝审制度,清朝对于朝审制度又进行了一定的改变和划分,将其划分为秋审和朝审制度。

这两种制度适用于,凡是没有被判处斩立决的案件都要都要实行朝审或者秋审进行复核。

秋审适用于各级地方的“斩监侯”、“绞监侯”死刑案件;朝审是再次审核刑部所判的“斩监侯”、“绞监侯”死刑案件。

朝审和秋审将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细化分化,从中可以看出统治者对于死刑制度的越来越重视,同时,朝审和秋审制度不仅蕴含着谨慎的思想,也蕴含着对于人性更大程度上的尊重。

对于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还有个九卿会审制度,它是明清时期实行的司法制度,也成为圆审制度。

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根据皇帝下的命令可以进行九卿会审。

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共同审理案件,审理后奏请皇帝,再由皇帝核准批复的制度。

通过九卿会审制度,防止官员们实行小集团串通勾结谋私滥用职权,有利于保障职能运行的清正廉洁,加强各部门权力的互相监督。

但是这一制度也有它的不足之处,长此以往会导致人力资源浪费,互相争执不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四.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皇帝是死刑的最终裁决者。

封建社会,皇帝为了防止地方势力过大,出现难于控制的局面,对自身统治造成威胁,动摇江山,自秦朝以后封建统治者就逐渐将司法权力上收。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录囚制度和系列法律制度,把死刑案件都要上报中央,再由中央上报给皇帝最后裁决,来保证司法权力收归于皇帝。

由皇帝来掌握最终司法裁决,体现了中央集权大一统的政权模式,是我国封建王朝权力结构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王朝统治。

但是,死刑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其出发点就带有阶级局限性;同时,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带有很大的偏颇性,不敢发动群众监督,就走不出历史发展的怪圈,起不到长期的监督作用。

在历代封建王朝后期,死刑复核制度都接近于消亡,起不到任何的作用,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的阶级局限性。

对死刑案件进行救济。

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封建王朝统治者认识到冤假错案严重威胁王朝稳定,因此,都非常重视死刑案件,严防发生冤假错案。

我国封建王朝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刑罚上坚持“简、宽”原则,把德治和法治有效结合起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各类救济。

如死刑复奏制度就是最好的表现。

对于死刑犯,由刺史向皇帝多次复奏后,在最后进行死刑裁决。

同时,只有谋反、大逆等案件会立决外,其他死刑案件都可以进行申诉,来寻求对案件的重审。

限制死刑。

封建王朝多实行连坐制度,一个人犯法会造成很多亲友受牵连,造成很多人遭到死刑。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保存珍贵的人力资源,封建统治者就借助死刑复核制度,对死刑进行限制。

在古代,交通条件非常落后,也没有便利的通信工具,地方和中央无法及时沟通,如果地方掌握了死刑裁决权,就会造成尾大不掉或割据的局面。

为了避免地方对死刑进行随意裁决,统治者不再将死刑裁决权下放,而是交由中央统一进行死刑的裁决,如此一来,既对死刑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又缓解了阶级矛盾,同时削弱了地方政府的力量,促进了中央集权。

(二)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秉持死刑复核制度的明德慎罚理念。

在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都接受了儒家“恤刑慎杀”理念,来保证司法公正,对恢复古代社会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因此,在处理死刑案件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明德慎罚理念,对死刑不能操之过急,要经过严格的法律审判和规范的法律程序后,经过多次复核以后,才能核准死刑。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要给案件被告充分的申诉权力,可由律师来代理自身的案件,严防出现冤假错案,造成司法的不公正。

其次,充分借鉴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先进经验。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例如在唐朝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但是相关负责人没有将案件上奏复核,如果被查出来会被判处流刑。

其次,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也指出,如果相关官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冤案或者错案的产生,最终也会受到降级的处分。

我国古代就用这些来监督政府官员法官等相关负责人要恪尽职守严肃处理对待每一则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和最高死刑复核机关,法官们同样要对死刑案件负责人。

此外,我国除了加强官员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之外也在不断加强外部监督,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从正确的渠道实行监督。

这样,比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加从更大程度上保障人的生命权的最基本权利。

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要认真借鉴封建王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经验,做好这项工作的法律保障,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建立完善的官员监察制度,出台相应的党内纪律要求规则。

各级官员是做好死刑复核制度的关键,中央相继出台了多部法规,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大力宣传道德模范形象,树起道德“高线”,划清纪律“底线”,为全面从严治党立德立规。

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法懂法,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形成明确而严格的标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死刑复核制度落实到实处。

在进行死刑复核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担负主体责任,牵头这项工作,将执行死刑复核作为一项政治工作和长期的工作,不能松懈倦怠,保证司法公正。

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重点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认真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措施,自觉把死刑复核工作执行到位,来保证我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维护封建王朝统治和恢复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死刑复核制度在我国有一定的思想渊源和制度渊源,“慎刑”思想对死刑复核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自汉代就施行的秋冬行刑制度也为死刑复核制度提供了借鉴。

自秦朝以后,封建统治者就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因此,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来保证司法的公正。

录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最早创新,来减少冤假错案,对死刑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

死刑复核制度确定于魏晋南北朝,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死刑复核制度在唐朝时期趋于完备,对程序和复核条件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死刑复奏丰富了死刑复核制度。

经过唐宋时期的发展,死刑复核制在明清时期就日趋完善,明朝建立了朝审制,清朝设立三法司和朝审、秋审制度,来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王朝统治。

经过大量的研究,作者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具有死刑最终决定权由皇帝掌握、对死刑案件进行救济和限制死刑的特点,构建起完善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前死刑复核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现实价值,应该秉持明德慎罚理念、借鉴先进经验和完善法律制度等做法,来保证我国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商务印书馆,2010.

[3]王立民.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2,6.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