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11652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4.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docx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2)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

2、量刑的原则

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1、犯罪的基本事实

2、犯罪的性质

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3、量刑情节

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

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

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例如:

刑法典第27条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但单功能量刑情节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一情节处罚功能的单复为根据

单功能情节,指只具有一种处罚功能的量刑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多功能情节,是指具有两种以上从宽处罚功能并允许择一适用的量刑情节。

例如:

刑法典第27条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以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根据

总则性情节,是指由刑法总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于一切犯罪和多数犯罪的量刑情节:

例如,刑法典第27条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分则性量刑情节,是指由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只适用与某种罪行或者某些罪行的量刑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5、命令性量刑情节和授权性量刑情节

————一情节是否必须适用为根据

命令性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于适用的情节,相关条文通常冠以“应当”二字以表示硬性规定。

授权性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斟酌是否适用的情节,相关条文通常冠以“可以”二字表示柔性规定。

(2)法定量刑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2、从轻处罚情节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3、减轻处罚的、情节

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2)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过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4、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的情节。

(1)对犯罪分子(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2)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

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

(三)酌定量刑情节

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1)量刑情节之从重与从轻的适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的刑种或刑期;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轻一些的刑种或刑期。

(二)量刑情节之减轻原使用原则

减轻处罚有一般减轻与特殊减轻之分。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思考:

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

五、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

(一)量刑情节的竞合情况下的适用

量刑情节的竞合有同向竞合与逆向之分。

同向竞合是指具有两个以上的从轻或者从重情节。

逆向竞合是指具有一个从轻情节一个从重情节。

(二)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三)可以型情节与应当型情节并存情况下的适用。

★六、累犯

(一)概念

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1、一般累犯(普通累犯)

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修正案八新增)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内

思考:

1、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

(P268)

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注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不构成累犯,而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同样,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3、被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法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4)犯前罪是必须年满18周岁

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是故意犯罪,或者犯后罪是故意且年满18周岁,都不构成累犯。

2、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新增)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其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但不能包括免除处罚的情形。

(3)后罪与前罪相隔的时间不受限制。

但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对于累犯,不适用假释

案例:

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月24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

经查,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野狼125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发现。

杨某有无构成累犯?

七、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1、概念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和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一般自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自动投案——前提条件

①投案时间——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②投案动机——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

③投案对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有关的负责人(明知其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的除外)

④投案方式——因病、因伤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电报、信函

⑤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B、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①所供诉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②犯罪事实,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

③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实施或者支配他人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2)特别自首(准自首)

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特殊性表现在:

A、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B、必须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应供述的自己罪行的范围,必须与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

A、主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

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的罪行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B、从犯应供述的罪行

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C、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

包括自己在被胁迫下实施的犯罪,以及其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D、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

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2)数罪自首的认定

A、一般自首而言,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全案均为自首。

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B、对于特别而言,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判决宣告前发生、判决确定的罪行以外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或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处。

(3)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新增)

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

属于“犯罪后的态度”这一酌定情节的一种表现方式。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

4、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1、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款已在刑修八删去) 

2、立功的条件: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所揭发、检举的行为同犯罪密切相关,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

(3)揭发、检举的内容真实,对破案有效,其内容经查证属实或者据以侦破了其他犯罪案件。

3、立功的表现形式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况也属于立功:

A、犯罪分子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的

B、犯罪分子协同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C、犯罪分子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如有重要发明创造、对提高生产、促进建设有利的,积极抢险救灾,减少或防止了国家损失,保护了他人的安全。

共同犯罪中,交代了其他共案犯的行为是自首还是立功?

(自首)

4、立功的种类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况。

5、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

王某欲将其手中的10万元假币卖出,找朋友张某帮忙。

张某表示同意,并对如何卖出这10万元假币与王某进行了预谋。

1999年1月的一天,王某与张某拿出其中的1万元假币来到某车站广场物色买主,两人正准备与一旅客交易时,被车站民警查获。

张某被抓后,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了9万元假币,公安人员根据张某交代,从王某家中将假币搜出。

问:

本案能否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

(不能,应属坦白)

五、数罪并罚

(一)概念

数罪并罚时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

据此,数罪并罚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有数罪——前提条件

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判之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新罪)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概述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只执行重刑,轻刑不再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者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

(4)折衷原则

将三种原则结合起来,对不同的刑种采取不同的并罚方法,这就是折衷原则。

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对判有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69条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

相并后减;——第70条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

案例: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丁4个罪,但人民法院之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

执行15年后,发现丙罪与丁罪,人民法院判处丙罪5年有期徒刑、丁罪7年有期徒刑。

3、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

先减后并——第71条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甲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例:

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所发现的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思考:

1、若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情况。

2、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的情况。

五、缓刑

(一)概念和意义

是指对判处一定刑法的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缓刑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适用保外就医不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不可能自伤自残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二)一般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一般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1)被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犯罪情节较轻,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改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特别适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1)符合一般适用的前提

(2)犯罪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3、宣告的内容

第72条第2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考验期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考验期的考察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缓刑的考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3)缓刑考察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是否违法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