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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简称技能标准)的结构内容、编写表述及格式要求,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的技能标准编写。

2.术语和定义

2.1职业

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2.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

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2.3职业分类

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所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

2.4职业技能鉴定

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是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总则

3.1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3.2工作目标

技能标准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3.3编制原则

3.3.1整体性原则

技能标准应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状况和水平,不仅要突出该职业当前对从业人员主流技术、主要技能的要求,反映该职业活动的一般状况和水平,而且还应兼顾不同地域或行业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同时还应考虑其发展趋势。

本原则是技能标准的定位原则,一般应定位于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上,且是多数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3.3.2规范性原则

技能标准中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内容结构、表述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文字描述应简洁、明确且无歧义;所用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

3.3.3实用性原则

技能标准不仅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工作现场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而且应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3.3.4可操作性原则

技能标准的内容应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和可检验,便于实施,易于理解。

4.结构和内容

技能标准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部分,总体结构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构图》(见附录A)。

4.1职业概况

包括:

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倾向、普通受教育程度、职业培训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等九项内容。

4.1.1职业编码

每个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唯一代码,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编码。

4.1.2职业名称

最能反映职业特点的称谓,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名称。

4.1.3职业定义

对职业活动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的描述和解释,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定义。

4.1.4职业技能等级

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的不同而设立的级别。

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B)设立连续等级,可不设立高等级或低等级。

4.1.5职业环境条件

从业人员所处的客观劳动环境。

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环境条件描述要素》(见附录C)进行客观描述。

4.1.6职业能力倾向

从业人员在学习和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时所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能力倾向描述要素》(见附录D)将影响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必备核心要素列出。

4.1.7普通受教育程度

从业人员初入本职业时所需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

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从下列表述中选择其一进行描述:

1)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2)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3)大学专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4)大学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4.1.8职业培训要求

包括:

晋级培训期限、培训教师、培训场所设备三项内容。

1)晋级培训期限

从业人员达到高一级技能等级需要接受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练习)的最低时间要求,应以标准学时数表示。

示例: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对晋级培训中承担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求。

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和培训对象的技能等级,提出要求:

——理论知识培训教师应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和年限。

——操作技能培训教师应具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年限。

3)培训场所设备

实施职业培训所必备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

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场所设备分别进行描述:

——理论知识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要求和必备的教学仪器设备。

——操作技能培训所需的场地要求和必备的设施设备。

4.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包括:

申报条件、鉴定方式、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鉴定时间、鉴定场所设备五项内容。

1)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本职业相应技能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条件。

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见附录E)进行描述。

原则上,各职业的申报年限不应低于规定的要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如需对申报条件进行调整,须提交相关文字说明。

2)鉴定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的方法和形式。

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对上述内容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理论知识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在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以及综合评审委员的最低人数。

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分别进行描述。

示例: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人。

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的最低时间要求。

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及技能等级要求具体确定,时间单位用分钟(min)表示。

5)鉴定场所设备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所必备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

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场所设备分别进行描述:

——理论知识考试所需的场地要求和必备的仪器设备。

——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场地要求和必备的设施设备。

4.2基本要求

包括:

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两部分。

4.2.1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主要包括: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通常在技能标准中应列出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

4.2.2基础知识

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应本着实用、够用的原则,将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核心基础知识列出。

4.3工作要求

包括:

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见表1)。

表1工作要求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要求

1.××××

1.1××××

1.1.1×××××

1.1.2××××××

1.1.1×××××

1.1.2×××××

1.2××××

1.2.1×××××

1.2.2××××××

1.2.1×××××

1.2.2××××

2.××××

2.1××××

2.1.1×××××

2.1.2××××××

2.1.1×××××

2.1.2××××××

2.2××××

2.2.1×××

……

2.2.1×××××

2.2.2××××

……

……

……

……

……

……

……

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对从业人员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

它是技能标准的核心部分。

工作要求应根据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或技术复杂程度分等级进行编写。

各等级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3.1职业功能

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是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

应根据职业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进行划分。

具体要求为:

1)每个职业功能都应是:

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定期出现;可独立进行培训和考核。

2)职业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通常情况下,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应不少于3个。

3)职业功能的规范表述形式是:

“动词+宾语”,如“打制样板”;或“宾语+动词”,如“市场调查”、“发动机修理”;或“动词”,如“缝制”、“剪裁”。

4)通常情况下,职业功能在各技能等级中是一致的,在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等级中,可增加“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内容。

4.3.2工作内容

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是职业功能的细分。

可按工作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划分。

具体要求为:

1)每个工作内容都应是:

有清楚的开始和结尾;能观察到的具体工作单元;都会完成一项服务或产生一种结果。

2)通常情况下,每项职业功能应包含2个或2个以上的工作内容。

3)工作内容的规范表述形式与职业功能相同。

4.3.3技能要求

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是工作内容的细分。

具体要求为:

1)技能要求的内容应是从业人员自己可独立完成的,其描述应具有可操作性,对每一项技能应有具体的描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对于不同技能等级中同一项工作或技能,应分别写出不同的具体要求,不可用“了解”、“掌握”、“熟悉”等词语或仅用程度副词来区分技能等级。

2)技能要求的规范表述形式为:

“能(在……条件下)做(动词)……”,如:

“能车削普通螺纹、英制螺纹”、“能根据服装原型的要求,测量人体的净体数据”、“能在1分钟之内输入60个英文字符,准确率达到90%”。

3)技能要求中涉及工具设备的使用时,不能单纯要求“能使用……工具或设备”,而应写明“能使用……工具或设备做……”。

4.3.4相关知识要求

达到每项技能要求必备的知识。

应列出完成职业活动所需掌握的技术理论、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等知识点。

相关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对应,应指向具体的知识点,而不是宽泛的知识领域。

4.4比重表

包括:

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操作技能比重表两部分,应按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操作技能比重表分别编写。

其中,理论知识比重表应反映基础知识和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相关知识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见表2);操作技能比重表应反映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技能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见表3)。

表2理论知识比重表

项目技能等级

××

(%)

××

(%)

……

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

5

5

5

基础知识

×

×

×

相关知识

要求

职业功能1

×

×

×

职业功能2

×

×

×

职业功能3

×

×

×

……

……

……

……

合计

100

100

100

表3操作技能比重表

项目技能等级

××

(%)

××

(%)

……

技能要求

职业功能1

×

×

×

职业功能2

×

×

×

职业功能3

×

×

×

……

……

……

……

合计

100

100

100

5.编制程序

包括:

技能标准立项和技能标准开发两部分,具体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图》(见附录F)。

5.1技能标准立项

5.1.1提出申请

每年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行业或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称部中心)提出技能标准开发(含修订,下同)申请。

5.1.2技术审查

部中心对技能标准开发申请进行登记、汇总和技术审查,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简称部职业能力司)。

5.1.3下发计划

经部职业能力司审核同意后,下发技能标准开发计划。

5.2技能标准开发

5.2.1成立专家工作组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根据技能标准开发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可由7-15名专家组成,包括方法专家、内容专家和实际工作专家。

方法专家由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和技能标准编制方法的专家担任;内容专家由长期从事该职业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实际工作专家由长期从事该职业活动的管理者或操作人员担任。

实际工作专家应占专家工作组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专家工作组应确定组长和主笔人。

5.2.2开展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应组织力量开展职业调查,了解该职业的活动目标、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员数量、层次、薪酬水平和社会地位,以及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等。

职业调查可以由专家工作组承担,也可以委托专门工作机构进行。

在职业调查的基础上,由专家工作组进行职业分析,为技能标准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5.2.3召开技能标准编制启动会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组织召开技能标准编制启动会。

与会专家学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经过充分研讨,确定技能标准编制的具体工作程序、时间进度安排,以及技能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

5.2.4编写技能标准初稿

专家工作组按照技能标准编制启动会确定的程序、框架结构等,结合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的结果,编写技能标准初稿。

5.2.5审定和颁布

1)技术审查与意见征求

技能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由部中心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技能标准做进一步修改,形成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将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下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专家工作组,由专家工作组对技能标准再次做出修改,形成技能标准(送审稿)。

2)审定

技能标准(送审稿)通过部中心技术审查后,由部中心组织召开技能标准终审会,组织业内权威人士对技能标准进行最后审定,并形成专家审定意见。

3)技能标准颁布

专家工作组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做好技能标准修改,形成技能标准(报批稿)。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将技能标准(报批稿)、专家审定意见及技能标准颁布申请等有关材料上报部中心技术审查,经部职业能力司审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

附录A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构图

附录B

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

B.1五级/初级技能: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B.2四级/中级技能: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B.3三级/高级技能: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能人员。

B.4二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B.5一级/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附录C

职业环境条件描述要素

C.1工作地点

室内: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室内工作的时间超过75%。

室外: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室外工作的时间超过75%。

室内、外: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室内、外工作的时间大体相等。

C.2温度变化

低温: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0°C以下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常温: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0°C以上至38°C以下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高温:

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在38°C以上的环境中工作的时间超过30%。

C.3潮湿:

指接触水或大气中空气相对湿度平均大于或等于80%。

C.4噪声:

指在工作时间内噪声强度等于或大于85分贝(dBA)。

C.5大气条件

有毒有害:

指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粉尘:

指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C.6其他条件

附录D

职业能力倾向描述要素

D.1一般智力:

主要指学习能力,即获取、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的能力,以及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能力。

D.2表达能力:

以语言或文字方式有效地进行交流、表述的能力。

D.3计算能力:

准确而有目的地运用数字进行运算的能力。

D.4空间感:

凭思维想象几何形体和将简单三维物体表现为二维图像的能力。

D.5形体知觉:

觉察物体、图画或图形资料中有关细部的能力。

D.6色觉:

辨别颜色的能力。

D.7手指灵活性:

迅速、准确、灵活地运用手指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D.8手臂灵活性:

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手臂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D.9动作协调性:

根据视觉信息协调眼、手、足及身体其它部位,迅速、准确、协调地做出反应,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D.10其他

附录E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E.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E.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E.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附录F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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