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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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

韶市丹字〔2009〕53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

行政制度通知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印15份)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日常管理和保证动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及时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日常管理服务,保证正常动作,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各项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单位损益的真实性。

(六)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七)合理分配本单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八)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九)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主管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财务主管和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银行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执行支票管理规定,认真登记支票使用号码。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财务主管和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主管财务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十七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支票号码。

第十九条   对于预支借款返纳单据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还款。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

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超过100元应当以支票结算。

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主管会计审核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的各项业务活动、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并且及时催办或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七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事主管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表,交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按时发放当月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后并报分管财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登记现金收入、支付金额。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物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物品时必须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物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挑选物美价廉且有诚信的供货商供货。

一般情况下采购办公用品品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地点办理,购置的单件物品超过2000元的必须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三十二条物品入仓时须开箱检验所购物品的数量、名称、规格而且还需要登记购置日期、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单价、供应商电话,并对查验的仓库物品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仓库管理员应对入仓的物品进行分堆存放,编号、以便于核对数量。

并注意每次入仓后都要做好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三十四条设备工具入仓后,必须详细记录采购情况及保修日期等,并将随机文件复印存档,以备日后维修之用。

第三十五条物品领用指除设备工具以外的备件、低值易耗品的领用。

领用物品必须由部门负责人进行领用。

第三十六条如领用的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有剩余的情况,领用人应将多领物品退回仓库,仓管人应认真进行核对登记。

第三十七条如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领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扣发本人月薪1-3倍、警告、或调离岗位: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支付款项的;

(三)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款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严重者应报检察机关。

(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藏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单位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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