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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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doc

恒大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

请恒大开发商应提供:

特别提出,开发商在交房时要向购房者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一

行政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

1、规划验收合格证;

2、消防验收合格证;

3、绿化验收合格证;

4、环保验收合格证;

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

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

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

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

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交付前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的分项验收 。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二

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1、邮政通邮证明;2、环卫设施验收合格证明;3、室外供水、排水管线验收合格证明;4、电力户外管线验收证明;5、社区用房验收证明;6、管道燃气工程验收证明;7、有线电视室外管线验收证明;8、室内给水及卫生洁具验收证明;9、电信室外管线验收证明 。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三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 规定,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另外公摊面积的具体计算结果,作为业主有知情权并是结算房款与办理房产证所必需。

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四

1、《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住宅质量保证书》;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4、《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

  《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等;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购房者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延长保修期限。

但是,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

  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

  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

  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必须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

相关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开发商负责采购的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应当向业主提交响应检验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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