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及提单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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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实务与法规》备课笔记国航系朱玉华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
(billofladingB/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
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
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
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
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
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Order)或“凭×××指示”(ToOrderof…)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根据指示提单是否写明被背书人,背书可以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背书”(Endorsement):
即在单证或凭据背面以盖章和签名予以证实的一种方式和行为。
“签名者”称为“背书人”
(3)不记名提单(BearerB/L),又称空白提单(OpenB/L,Blank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中不载明具体收货人或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BearerorHolder)或“交与持有人”(ToBearer)字样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需要背书就能转让,并凭此提单就能提货。
此类提单具有很强的流通性,风险很大。
2、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
(1)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收到并占有货物,但尚未装上船舶,应要求签发给托运人(货主)的提单。
注:
提单上,一般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
买方和银行通常会拒收此类提单。
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凭此提单可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者在此提单上加注船名或者装船日期,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2)已装船提单(ShippedOnBoard B/L,OnBoardB/L),是指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明船名和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
提示:
国际贸易中以CIF和CFR条件成交的货物,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作为交货证明,并凭已装船提单向银行办理结汇。
比如:
买方L/C规定:
FullsetofcleanShippedOnBoardOceanBillofLading…,则卖方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注明“Onboardvessel(船名)ondate(日期)”字样,以表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和船名。
(3)倒签提单(Anti-datedB/L,BackDatedB/L),是指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凭保函签发倒签提单,有违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若收货人得知提单日期倒签,甚至以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行为被控告。
所以,承运人尽量避免提单倒签。
(4)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提单记载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尚未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或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或仅部分装船等情况下,承运人签发出有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显然可归属于伪造提单、虚假提单的做法,具有对第三者收货人实施欺诈的性质,所以,该行为一般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注:
保函(letterofindemnity/guarantee)的法律性质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按货运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Direct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载交于收货人的提单。
实务中,只要信用证规定:
THRANSHIPMENTUNALLOWED,卖方只能凭直达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
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3)联运提单(ThroughB/L),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
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提单,又有:
海海联运提单(OceanThroughB/L);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TransportB/L)。
(4)备忘提单(MemoB/L):
是指货物转船或联运等由接运承运人签发给联运承运人的一种不可流转的提单。
该提单主要起到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该种提单上标有MEMO标志以及NON-NEGOTIABLEMEMOBILLFORCOMBINEDTRANSPORTORPORTTOPORT的说明。
(5)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指根据租船合同所运输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中注有"所有条件均根据签订的租船合同"(Alltermsandconditionsaspercharterpartydated……)字样,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
4、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提单表面没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关于货物残损或外表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要求清洁提单才准予议付或押汇。
(2)不清洁提单(UncleanB/L,FoulB/L),是指提单上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
5、其他分类提单
(1)MasterB/L与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B/L
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主)的货物托运并签发其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的,该提单为;无船承运人又以托运人身份向有船承运人托运该货物,有船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即货运代理人)的提单为海运提单。
这时,海运提单即认为是主提单(MasterB/L);无船承运人提单,相对于海运提单为“仓库提单”,亦称“HouseB/L”。
(2)全式提单(LongFormB/L)与简式提单(ShortForm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简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三、提单的内容
1、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正面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收货人(Consignee)根据提单有权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人。
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
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
(3)被通知人(Notifyparty)一般为卸货港收货人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by);转船港(Portoftranshipment)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船名(nameofVessel)船舶的名称,船名使船舶特定化。
当法院扣押承运人船舶时,有确定的对象。
(6)装货港(PortofLoading);卸货港(PortofDischarge);目的地Finaldestination
装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装船起运的港口,是收货人根据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计算船舶到达卸货港时间的依据。
卸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卸船交于收货人的港口。
美国一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OCP字样,应照加。
OCP即OverlandCommonPoints,一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例如SanFranciscoOCP,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
(7)NumberofOriginalB/L,正本提单的份数。
按托运人要求而定,通常一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Descriptionofgoods,商品名称。
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Numberandkindof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
Mark&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
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
GrossWeight,毛重(公斤)
Measurement,尺码。
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9)Freightclause,运费条款。
运费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注明。
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
(2)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明Freightcollect、Freighttocollect、Freighttobecollected(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运费目的港支付)。
(3)如信用证规定CharterpartyB/Lacceptable(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提单内可注明Freightaspercharter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10)PlaceanddateofIssue,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
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签单日期为接受货物日期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完毕的日期。
(11)SignedfortheCarrier,提单签发人签字。
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船长。
(12)cargo’sapparentorderandcondition货物的外表状态,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则在此处需批注。
提单正面的其他内容:
除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以有订舱承诺时约定的内容以及一些事先已经印制的(印刷条款)
例如:
“Shippedinboardthevesselnamedabove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unlessotherwiseindicatedthegoodsorpackagesspecifiedhereinandtobedischargedattheabovementionedportofdischargeorasneartheretoasthevesselmaysafelygetandbealwaysafloat.”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提单背面的内容
提单的背面条款一般分为两类:
①强制性条款:
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②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
背面条款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1)定义Definition条款:
解释本提单条款中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一般对“承运人”(CARRIER)“货方”(MERCHANT)“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货物”(GOODS)“件”“集装箱”(CONTAINER)“装运单位”(SHIPPINGUNIT)等作了定义。
如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responsibilityclause:
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
但列有首要条款的提单,无须再定此条款。
如:
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适用于本提单。
4)责任期间条款periodofresponsibility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
5)免责条款Exceptionclause:
一般提单中都订有首要条款,则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
6)索赔条款Claim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索赔通知Noticeofclaim及诉讼时效timebar等等。
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间: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则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记载良好状况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若损坏不明显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普通货物7天,集装箱货物15天内提出书面通知。
海牙规则:
3天;汉堡规则:
15天。
注:
如果货物状况在交接时已经双方联合检查或检验,就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诉讼时效:
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即超过此期限,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责任。
海商法规定1年;海牙规则:
1年;汉堡规则:
2年。
7)喜马拉雅((Himalaya)条款:
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条款,即以提单条款的方式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
我国海商法也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起因是1953年一位乘客因船舶舷梯未放好受伤,控告喜马拉雅号船舶水手长的事件。
8)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ce,BBCC)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订立的,旨在互有过失碰撞情况下,使载货船舶所有人有权从本船货主追回其赔付给对方船船东的、属于本船货物损失部分的条款。
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运输合同上均载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定货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
9)新杰森条款(NewJasonClause):
此为共同海损理算的条款,也成为“共同海损疏忽条款”,即如果承运人已尽到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由于其雇佣人员的航海过失或管船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货主应该参加分摊。
10)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andmarkclause:
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11)运费条款Freightclause:
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按照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支付方式、货币名称支付运费。
一般该规定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舱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
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12)留置权条款Lien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3)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
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
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4)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anddeliveryclause:
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5)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plantsandondeckcargo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6)危险品条款Dangerouscargo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1、2000年11月,我国A公司与菲律宾的B公司商定:
A公司为B公司供应红富士苹果6000箱,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港。
其后,A公司又与C公司达成协议,由C公司承担A公司的该批货物。
2000年12月6日,C公司将A公司的货物装上船并向A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
该提单载明:
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C公司。
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
凡合同或包含在原提单的内容以中国法律为依据,任何由原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
C公司将A公司的货物运至马尼拉港后,C公司在未收回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17日接受B公司签发的保函,而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放给B公司。
2001年1月17日,因单证不符,A公司未收到货款,也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且无法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
同时退回的提单项下的货物却已被B公司提走,可谓钱货两失。
为此,A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诉之于海事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承运人C公司应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此时的保函能否用于对抗A公司。
【承运人C公司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此时保函不能对抗A公司】
2、一批货物由上海港装船经釜山转船运往洛杉矶,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釜山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船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损失,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上受损,不属海上运输为由而拒赔。
(1)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为什么?
(2)如果该批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船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他方负责赔偿?
【
(1)不充分,因为他既然签发了全程提单,就应对全程负责,而不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
(2)如果提单由两程承运人分别签发,则由负责陆上仓储的经营人负责承担。
】
3、6.2004年11月8日,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
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B公司指定M海运公司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大阪,M公司为此签发了以A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此外,提单上的通知方为C公司,收货人记载为“TOORDER”。
由于B公司一直没有付款买单,我国A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根据B公司指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M公司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M公司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
据此,2005年10月8日,A公司诉至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4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1)“TOORDER”的记载形式表明承运人应按哪方的指示发放货物?
(2)M公司可否凭借银行保函向我国A公司进行抗辩?
【
(1)“TOORDER”的记载表明第一次做出指示的应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2)不能。
】
4、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物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B/L给A贸易公司。
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垓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
(1)B国际货运公司承担责任;A外贸公司、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2)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免责。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B国际货运公司故意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