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垃圾填埋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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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垃圾填埋场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市垃圾填埋场

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监督管理

和渗滤液处理费支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渗滤液处理费支付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三条在实施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过程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以及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具体如下: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统筹、调配和监管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渗滤液处理费;

园区、镇(街)要做好辖区内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的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处理费支付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渗滤液达标处理后的出水按照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接入市政管网;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渗滤液处理服务,确保渗滤液处理站的稳定运行并保证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标准要求后排放,并做好渗滤液处理设施范围内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以及服务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做好运营资料记录和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

渗滤液处理设备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出水水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等。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进行监督、考核,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园区、镇(街)负责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安排专人核实每日渗滤液处理量和出水量,积极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了“中国计量认证CMA”),定期(每月1次)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并作为服务单位申请委托处置服务费的依据之一。

水质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及服务单位各执一份。

第八条服务单位提供的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设备设施,需配备进、出水水量流量计,流量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投入使用前需送计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校准,并提供相应质量和校准证明文件。

流量计安装完成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以及服务单位三方组织现场核查,对配套的流量计进行封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拆除或调整已封存的流量计。

流量计每年至少校准一次,并提供相应的校准证明文件。

第九条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渗滤液处理设备需具备智能化远程监测监控功能,作业点的视频资料及处理数据可回传或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

如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实现视频远程监控的,视频监控系统需具备本地视频数据存储功能,视频资料需保留2个月以上。

相关资料和数据作为对服务单位考核的依据。

服务单位应制定渗滤液处理运营实施方案和详细的管理制度,详实纪录处理站的运行日志、监测记录、维修记录、排放记录等,并定期整理造册移交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存档。

第十条出现下列问题,服务单位应当依职责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园区、镇(街)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严重影响处理效果的;

(二)渗滤液处理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无法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中心或数据异常的;

(四)在线监测设备需维修保养的;

(五)发生浓缩液、渗滤液外溢,浓硫酸外泄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按规定必须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服务单位需配备必要的化验设备及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验以确保渗滤液处理后达标排放。

水质检测方法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检测结果应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中产生的浓缩液暂通过回灌填埋场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属地园区、镇(街)负责浓缩液暂存池和回灌管道铺设;服务单位将浓缩液排放到浓缩液暂存池,并提供回灌泵,负责浓缩液的回灌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同时,服务单位需在浓缩液回灌口安装流量计,每日记录浓缩液回灌量(附件3),并做好存档。

第十四条针对雨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渗滤液处理量增加、渗滤液溢出或其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服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园区、镇(街)备案,并有效地做好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统一调配、就近处理”的原则,调配至仍有余量的其他渗滤液处理站点进行处理,渗滤液调出的园区、镇(街)承担运输及处理费用。

园区、镇(街)应积极做好辖区内填埋场治理工作,负责完成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设施边界条件建设,包括集装箱渗滤液处理设备放置平台、功能管理用房放置平台、浓缩液收集池、浓缩液回灌管道及回灌井、清水收集池、标准排放口、浓硫酸房及酸坑、管线沟等。

第十六条渗滤液需调配到其他渗滤液处理站点进行处理的园区、镇(街),需做好渗滤液转移监管工作,保证渗滤液运输车辆密闭、无滴漏,确保渗滤液转移过程安全、环保,杜绝环保污染事故发生。

同时,按照渗滤液转移联单(附件1、2),记录渗滤液转移时间、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以及转移量等数据,并作为渗滤液处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园区、镇(街)和服务单位应将渗滤液处理站点的管理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每日渗滤液处理量、出水量的记录和定期取样检测需由经报备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渗滤液处理费用支付

第十八条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费按如下计算公式计算:

服务费用=实际处理量*服务单价。

第十九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相关采购问题的复函》文件精神,按照如下方式确认集装箱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价:

(1)现场有电源供应:

按照壹佰叁拾圆陆角柒分每吨(¥130.67元/吨);

(2)现场无电源供应:

按照壹佰伍拾捌圆零角伍分每吨(¥158.05元/吨)。

第二十条服务单位需每日记录各个集装箱渗滤液处理站点的处理量,填写《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项目日处理量记录表》(附件4),并由填埋场所在园区、镇(街)安排的专人确认;每个月月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区、镇(街)及服务单位三方共同抽取水样检测,并填写《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项目运行月报表(一式四联)》(附件5),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作为结算材料之一。

第二十一条服务单位达标处理填埋场渗滤液后,以月为周期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支付处理费用。

服务单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渗滤液处理费用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项目运行月报表(一式四联)》(附件5)、《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处理费用申请表(一式四联)》(附件6)及各个集装箱渗滤液处理站点的每月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发票等等其它相关材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通过后支付渗滤液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根据全市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量,编制渗滤液处理费用支出计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全市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费用由市、园区、镇(街)两级财政按5:

5比例分担,园区、镇(街)负担部分费用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后,报市财政从园区、镇(街)税收分成中扣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渗滤液处理费支付的申报材料、审核流程、渗滤液处理达标准则和检测方法等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发布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

备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CSGLHZHZFJ-2019-005

附表:

1.填埋场渗滤液日调配量记录表

2.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配量月度确认表

3.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浓缩液回灌日记录表

4.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日处理量记录表

5.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运行月报表

6.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处理费用申请表

附件1:

填埋场渗滤液日调配量记录表

输出镇街:

接收镇街:

处理服务单位:

序号

输出量(m³)

输出时间

运输车辆车牌号码

输出镇街人员签名

接收量(m³)

接收时间

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签名

接收镇街人员签名

备注

 

 

 

 

 

 

 

 

 

 

 

 

 

 

 

 

 

 

 

 

 

 

 

 

 

 

 

 

 

 

 

 

 

 

 

 

 

 

 

 

 

 

 

 

 

 

 

 

 

 

渗滤液输出总量(m³):

渗滤液接收总量(m³):

填表日期:

本记录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渗滤液输出镇街主管部门第二联渗滤液接收镇街主管部门第三联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位)

附件2:

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配量月度确认表

结算周期:

年月

输出镇街:

接收镇街:

处理服务单位:

本月调配处理概述

 

其他事项

 

渗滤液调配处理量

输出总量(m³)

接收总量(m³)

 

 

相关单位

意见

渗滤液输出镇街主管部门意见

渗滤液接收镇街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日期:

签字(公章):

日期:

渗滤液处理单位意见

市城管局意见

签字(公章):

日期:

签字(公章):

日期:

本表一式五联(第一联结算联第二联市城管局第三联渗滤液输出镇街主管部门

第四联渗滤液接收镇街主管部门第五联渗滤液处理单位)

附件3:

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

项目浓缩液回灌日记录表

(上月末读数)浓缩液流量计读数:

m3所属月份:

年月

日期

浓缩液回灌量(m3)

运营单位记录人员

属地管理部门审核

人员

备注

日期

浓缩液回灌量(m3)

运营单位记录人员

属地管理部门审核

人员

备注

读数

回灌量

读数

回灌量

1

17

2

18

3

19

4

20

5

21

6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27

12

28

13

29

14

30

15

31

16

合计

本月总回灌量(m3)

附件4:

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

项目日处理量记录表

(上月末读数)进水流量计:

m3出水流量计:

m3)所属月份:

年月

日期

进水流量(m3)

出水流量(m3)

运营单位记录人员

属地管理部门审核

人员

备注

日期

进水流量(m3)

出水流量(m3)

运营单位记录人员

属地管理部门审核

人员

备注

读数

处理量

读数

处理量

读数

处理量

读数

处理量

1

17

2

18

3

19

4

20

5

21

6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27

12

28

13

29

14

30

15

31

16

合计

本月总进水量(m3)本月总排放量(m3)

附件5:

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项目月运行统计表

本月运行

概述

运行时间

累计运行时间(H)

停机原因说明

维修等设备原因停机时间(H)

其他原因停机时间(H)

维修记录及月末状态

月末

状态

□正常

□在修

其他事项

渗滤液

处理量

期初流量计读数(m3)

(月日时分)

期末流量计读数(m3)

(月日时分)

本期处理总量(m3)

进水读数

出水读数

进水读数

出水读数

进水量

出水量

出水率

结算量

相关单位意见

运营单位意见

属地管理部门意见

市城管局意见

 

签字(公章):

日期:

 

签字(公章):

日期:

 

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结算联第二联市城管局第三联属地镇街主管部门第四联运营单位)

附件6:

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处理费用申请表

制表日期:

合同

名称

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服务合同

结算

内容

项目总数

(个)

本次结算总量(m³)

本次结算总额(元)

具体项目

名称

进水量

(m3)

出水量

(m3)

出水率

结算量

(m3)

结算单价

(元/m3)

结算费用

(元)

结算明细及说明

结算说明:

1、本月服务项目个,具体为:

2、依据协议约定,分别按《东莞市全市垃圾填埋场集装箱式渗滤液处理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价中“现场有/无电源供应”的方式计算单价;

3、根据协议约定,出水率低于75%的,按“出水量/75%”结算水量。

运营单位收款信息

申请单位

联系人

付款信息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运营单位申请意见

 

签字(公章):

日期:

市城管局意见

经办人:

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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