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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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剖析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

统计报表制度

(2011年定期报表)

 

江苏省统计局制定

2011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5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6

(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7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8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

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

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同级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收集、录入、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

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1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本报表制度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和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指导市级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审核、评估、分析与发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以及各类型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定期报表

Z4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季报

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

各市统计局

季后1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5

Z402表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季报

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各市统计局

季后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6

(二)基层定期报表

Z2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各市统计局

季后11日前;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7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表号:

Z40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1)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1年1-季有效期至:

2012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廉租

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

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房

国有垦

区危房

中央下

放地方

煤矿棚

户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年度供地情况

   本年实际供地

A1

平方米

二、年度计划情况

   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

A2

    集中新建

A3

    配建

A4

    改(扩、翻)建

A5

   本年计划购买套数

A6

   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

A7

   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

A8

   其他

A9

三、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

A10

    集中新建

A11

    配建

A12

    改(扩、翻)建

A13

   本年实际购买套数

A14

   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

A15

   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

A16

   其他

A17

四、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

A18

万元

   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A19

万元

    其中:

中央预算资金

A20

万元

       省级预算资金

A21

万元

       市县预算资金

A22

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A23

万元

   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A24

万元

   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A25

万元

   银行贷款

A26

万元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A27

万元

五、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

A28

万元

   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A29

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A30

万元

   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A31

万元

   银行贷款

A32

万元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A33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

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2.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3.本表数据来源:

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4.本表除年度计划情况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审核关系:

主栏:

(1)A2=A3+A4+A5

(2)A10=A11+A12+A13(3)A19=A20+A21+A22

(4)A18=A19+A23+A24+A25+A26+A27(5)A28=A29+A30+A31+A32+A33

宾栏:

1=2+3+4+5+6+7+8+9+10+11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表号:

Z402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1)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11年1-季有效期至:

2012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本年

实际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本年

实际

1

1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建设情况

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本年已开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面积

本年实际安排资金合计

中央实际安排资金

省级实际安排资金

地市级实际安排资金

县级实际安排资金

农户实际自筹资金

其中:

银行贷款

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

(仅限新疆地区填报)

A34

A35

A36

A37

A38

A39

A40

A41

A42

A43

A44

A45

平方米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

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本年已开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户数

本年已竣工面积

本年计划安排资金

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A46

A47

A48

A49

A50

A51

平方米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3.报送时间为季后11日前,报送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指标外,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A45、A46、A47、A48、A49、A50、A51无需填报。

6.本表审核关系:

A38=A39+A40+A41+A42+A43+A45A43≥44

7.本表数据来源:

本表数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

(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表号:

Z20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1)57号

2011年1-季有效期至:

2012年1月

项目名称:

01项目代码:

□□□□□□□□-□□□□

02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代码

03

项目性质

□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2.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

04

项目立项时间

□□□□年□□月

05

项目开工时间

□□□□年□□月

______省(区、市)

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街(乡、镇)

______街(村)、门牌号

□□□□□□□□□□□□

06

项目竣工时间

□□□□年□□月

07建设类型

□1.集中新建;2.改(扩、翻)建;3.配建

08棚户区类型

□1.城市棚户区改造;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房改造;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

单位

合计

廉租

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各类棚户

区改造

其他

1

2

3

4

5

6

7

计划总投资

B1

万元

本年计划投资

B2

万元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B3

万元

本年投资完成额

B4

万元

资金来源合计

B5

万元

政府安排资金

B6

万元

 银行贷款

B7

万元

 其他资金

B8

万元

住房施工面积

B9

平方米

新开工住房面积

B10

平方米

住房施工套数

B11

新开工住房套数

B12

住房竣工面积

B13

平方米

住房竣工套数

B1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依据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名单,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

2.统计范围:

辖区内全部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

6.本表审核关系:

主栏:

(1)B1≥B2

(2)B2≥B4(3)B3≥B4(4)B5=B6+B7+B8

(5)B9≥B10(6)B11≥B12(7)B9≥B13(8)B11≥B14宾栏:

1=2+3+4+5+6+7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概念及范围

1.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2.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5.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6.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

(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国有工矿居住区中类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区域。

(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指对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

国有林区棚户区,指国有森工林业局、国有营林局局址和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杂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

国有林场危旧房,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125-99)C、D级的危房;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

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指对国有垦区危房实施的规划改造。

国有垦区危房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

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指对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指原国有重点下放到地方管理的煤矿棚户区,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

7.农村危房改造指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

农村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

8.游牧民定居工程指政府针对地处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

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

9.集中新建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规划选址,集中安排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不再配建其他类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0.配建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配建比例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安排,也可以在一个单体工程内安排。

配建项目如无法有效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标,可按规划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比重分劈投资、资金、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等指标。

11.改(扩、翻)建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有住房的基础上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2.购买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通过购买住房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购买住房可以购买新建住房,也可以购买二手住房。

13.长期租赁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

14.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指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5.中央预算资金指中央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6.省级预算资金指省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转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相应栏中。

17.市县预算资金指市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8.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数额。

19.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

20.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指从地方债券收入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

21.银行贷款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完成发放的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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