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38799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docx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

——以浙江法院实践为样本

发布时间:

2009-07-0907:

56:

04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之经济结构性、素质性、体制性矛盾日益显现,浙江一些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清偿性危机,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尚未见底,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局面仍未根本改观。

企业解困是一项涉及政府调控、金融支持、企业治理、司法保障等方面互动有序的系统性工作。

就司法保障而言,应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提出司法对策。

课题组联系浙江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总结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并力图使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涉诉企业困境在司法层面的投射

    ■涉企诉讼的主要特点

    1.案件增幅大。

一是2008年全年,浙江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同比增长31.09%,诉讼标的额上升90%以上。

其中审结金融类及涉企业债务类案件92892件,同比上升44.4%,占当年全部民事案件24.56%,创历史新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6381件,上升26.79%;金融纠纷案件27070件,上升40.7%;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2332件,上升60.56%;劳动争议案件24621件,增幅为127.21%。

二是2009年一季度,全省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22049件,同比上升14.64%。

金融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2944件,同比分别上升26.61%和32.79%;劳动争议案件7639件,增长幅度达38.7%(见图一)。

    2.系列诉讼多。

2008年以来,浙江法院受理的涉企系列案件显著增多,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系列案件多发,如杭州南望集团、台州飞跃集团、绍兴江龙集团等系列案,不仅影响重大,且案件绝对数大,如江龙集团涉及债务案件就达800余件。

仅2008年,全省就有10多家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并涉诉。

    3.辐射影响广。

全省涉企案件很多都涉及到区域产业链安全、众多债权人利益保护、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障、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等问题,并交织了很多案外因素影响,如部分涉诉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个案涉众广等,也易引发利益相关方如供货商、民间债权人、职工等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涉诉企业的困境表现

    1.资金周转困境。

浙江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一致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

据统计,仅2008年浙江企业资金缺口就达到1200亿元左右。

因正式金融供给不足,许多企业借助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途径筹措资金,而不规范融资又使企业资金链形成不良循环并加剧债务困境,引发大量诉讼。

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2008年一季度增长幅度就达82.2%,全年为60.56%,2009年一季度在2008年基础上又增长32.79%,其中诉讼标的金额平均上升2倍左右。

一些不规范融资行为还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经济犯罪问题交织。

    2.生产经营困境。

浙江中小企业比重高达99%,其中一些企业经营时间短,资本技术积累、经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弱但又趋向盲目扩张。

同时浙江企业外贸依存度高达70%,远超全国平均值并高于广东、江苏等沿海省份,企业很容易因需求不足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数据显示,浙江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11.7%,2009年一季度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5.6%,亏损企业数增加到1.73万家,亏损面达到30%,同比上升6.6%。

2008年全年共有2.2万家民企注销,创下6年来最高。

全省法院受理金融及涉企业债务案件自2008年起到2009年一季度,增幅平均达到30%以上。

仅2008年就有10余家大型龙头企业因债务危机而涉诉,2009年又有所增加,如一季度浙江高院就指定集中管辖了杭州华伦集团等3起重大涉企系列案件。

    3.转型升级困境。

困境企业实现经济转型、方式转变、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及优化商品结构,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

但对诸多中小企业而言,因资金、技术、策略上的问题,使之在成功实现转型升级摆脱当前困境方面难以为继。

而客观形势变化使政府救企方式适用也相对困难。

大量中小企业因条件限制,在转型升级宏观环境下难有作为。

如2009年一季度浙江以民营资本为主的非国有投资增长幅度仅为2.6%,比国有投资增幅低29.7个百分点,法院受理的中小企业为诉讼主体案件明显增多,审理难度随之加大。

    ■涉诉企业解困需求与司法应对的现实矛盾

    1.涉诉企业困境复杂性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

涉诉企业困境的时段性,要求法院按形势发展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因时制宜研究相应应对措施;涉诉企业困境的多样性,要求司法拓展审判职能,突出区别对待原则,因案制宜采取相应解困形式。

目前,这种解困机制尚未形成:

面对涉诉企业困境复杂性,仅靠司法手段无法全部化解,特别是涉诉企业生产经营困境、资金困境及转型升级困境,司法往往很难改变;对已造成资金链断裂及债务危机现状,司法因其滞后性很难改变并遏制经济下滑、诉讼剧增且各类矛盾频发趋势;尚未建立涉企案件效果综合协调机制以及对个别涉诉企业借破产、虚假诉讼等逃废债务、恶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甄别破解机制,使司法社会效果难以充分体现。

    2.涉诉企业困境类别性与司法手段有限的矛盾。

涉诉企业解困视企业类别注重两个方面:

首先按企业维持原则,尽力救助企业,使其及时摆脱当前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及运转能力;其次对无发展前景,困境解决耗费资源过多的企业,应引导其退出市场,解决其债务困境和社会负担。

就司法对策而言,在运用如重整或重组、和解解困方式适用标准和范围上存在不同理解;对一些无发展前景、挽救成本过高的涉诉企业,无法通过如破产清算等退出机制促使其退市。

司法手段的有限性不仅困扰企业解困机制有效实施,对自身工作机制也造成影响。

如2008年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同比上升23.66%,其中民商类案件占到79.45%,而有近35%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就存在一些涉企案件难以执行的因素。

    3.涉诉企业困境多样性与司法适用困难的矛盾。

涉诉企业面临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等多种困境,困境演化又可能导致企业关停倒闭等。

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等三种制度,是手段多元化的新破产制度。

特别是今后政府扶助企业将相对缩减的前提下,司法主导下破产程序运用应成为解决涉诉企业多样化困境的主要司法对策。

但目前破产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以充分重视,成功个案相对较少。

2008年全省适用破产程序仅有50余件,破产重整个案更少。

除社会及涉诉企业等对破产程序存在片面理解外,法官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破产程序之需,与破产案件强调的会议式审理、动态管理等能力还有一定距离,对办理破产案件也存在畏难情绪。

在非破产程序运用条件越发困难情况下,破产程序司法适用的困难,将直接影响企业解困司法对策构建长效机制效应的发挥。

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实践

    ■明确工作思路

    1.科学判断形势。

2008年3月底,浙江高院党组通过审阅首季度司法统计数据,注意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涉企案件的突出动向和问题,及时部署全省103个法院院长深入当地企业开展蹲点调研,并走访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结合宏观形势变化,分析形势,研究司法对策。

    2.及时建言献策。

2008年4月18日,浙江高院党组向省委作出《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

2009年1月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7条指导性意见,将涉企业债务案件审理作为首要部分。

全省近90%的法院均出台服务大局及企业解困司法应对具体意见。

2008年至今,浙江高院还以《要情专报》等形式向最高法院、省委及时报送重大涉企案件情况累计118次。

    3.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涉企案件中“三个尽可能”原则。

即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

二是涉企案件中“三保方针”。

即“保企业、保民生、保稳定”,主要内容是在涉企纠纷中切实保护社会生产力,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在涉企案件中优先保障员工工资落实;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中加强沟通协调,全力保障社会稳定。

    ■出台解困举措

    1.调整管辖机制。

一是调整级别管辖。

自2008年起,浙江高院分两次对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90%以上的大标的额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为企业就地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二是调整类别管辖。

针对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交织生产经营因素且企业深度介入等特征,浙江高院于2008年4月开始对民商事案件分工作出调整,首次将民间借贷案件划入商事审判范围,有效把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实行集中管辖。

按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要求,浙江高院于2008年10月下发《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并先后对飞跃集团等重大涉企案件指定集中管辖,至今已累计10件。

    2.制定具体政策。

一是民商事审判方面,针对融资借贷、财产保险类纠纷高发等实际,结合浙江特点确定全省法院涉及民间借贷、企业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典当和财产保险等纠纷案件突出问题处理原则。

针对本省金融市场实际,在商事审判中倡导“银企合作”理念,对涉诉企业因生产融资等需要参与的如“抱团担保、增信”、民间新型合法放贷等金融创新行为,通过审判实践予以肯定支持。

二是刑事审判方面,针对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后向民间集资等融资手段增多等问题,2008年底,浙江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不轻易动用刑罚的原则,保护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民间融资行为。

    3.构建协调机制。

浙江法院在处置重大涉企案件中普遍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最快速度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多元化解的合力,有效处置一大批重大涉企案件。

2008年在全年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26.8%的前提下,一审调撤率达到56.4%,2009年一季度又提升至61%,其中2008年涉企业债务类案件调撤率达到47.3%。

一些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还将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等作为重点关注环节,积极拓展审判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如慈溪法院受理涉企案件后推行走访企业、工商部门及所在地镇街的“三走访”制度等。

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若干对策

    ■创新司法政策

    1.提倡诚实信用与情势变更之平衡。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间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而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主动违约,规避交易风险现象时有发生,对企业经营带来影响。

法院应充分考虑当前形势下涉企案件背景和实际情况,首先应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正常的商业风险,尽可能维护合同稳定性,均衡合同双方风险利益;其次,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发性和对企业实际影响,对确实发生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继续履行可能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在综合全案情况,按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2.维护金融安全与企业生存之统一。

首先应结合本地金融市场实际,在银企合作理念指引下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暂时困难企业的信贷支持,针对涉企金融债务案件确定相对灵活的裁判思路。

重视对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依约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违约停止放贷、提前收贷以及金融机构自愿就借款本金的归还期限、利息减免等问题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行为的处理。

其次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突出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同时,又加强对转让标的等方面的审查,保障涉诉企业合法权益。

    3.保障金融创新与打击非法借贷之兼顾。

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对企业间为生产融资目的且具有区域特色的金融创新行为,如审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并通过审判实践予以引导和规范。

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行为,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涉及众多被害人案件,应配合政府等做好善后工作。

    ■完善解困模式

    1.司法重整解困模式。

重整是针对处于困境但有希望复兴企业实施的旨在挽救其营业的再建型特殊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是修订后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制度创新,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属司法主导型的企业解困方式,又可称为司法重整。

对法院而言,司法重整对破产程序中企业解困具有相当意义,它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对企业治理介入更为直接,强制性相对突出,更能显示法院主导作用。

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公共资源在扶助企业方面将更趋谨慎,而司法作用会日渐凸显,故破产重整机制应成为拯救涉诉企业和化解涉诉企业困境的经常性机制。

从规范完善角度,当前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司法重整:

加强对困境企业指导和引导,使涉诉企业根据经营实际优选重整手段,对同时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等申请的,优先考虑重整,并通过涉企案件审理引导当事人走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应突出对“企业重整”内容审查,重点放到通过持续经营恢复盈利能力以此完成债务清偿和可执行性上,通过法院对重整程序控制权进行适度干预;对符合规定且有利于企业重生的重整计划可强制批准。

并在计划通过后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尽可能避免因重整计划无法执行而破产,对久拖不决或效果较差的重整,应及时裁定终结。

    2.和解协调等解困模式。

重整制度虽能使企业重生,但存在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等缺陷,目前适用仍不广泛,故对一些政府扶持、优质资产明显、重组耗时不长、规模不大等涉诉企业,可考虑采取和解、清算以及重组等其他解困模式。

    3.解困模式实现之保障。

随着司法作用日益凸显,以重整为重点的破产程序解困模式应成为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的重点,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应加强以下两方面保障:

一是机制保障。

合理配置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和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人力资源,改革破产案件考核方式,使司法重整得到法院和法官的充分重视。

二是体制保障。

强调商法相对强制性,建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诉讼、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制度接口”。

通过加强对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董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积极引导债务危机企业通过清算途径清偿债务;重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司解散案件的审判,引导债务危机企业通过清算途径清偿债务,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中进一步推进司法重整实现涉诉企业解困。

重视破产与执行程序的对接,对已确定资不抵债,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的企业,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并将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构建工作机制

    1.统筹协同机制。

首先是对外联动机制。

重视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导的协作机构作用,法院主要发挥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以及涉诉企业的司法重整、重组过程中的促进工作;及时排查、消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涉企案件的审理秩序,对政府主导债务处置和企业重组工作依法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是对内协作机制。

在法院内部注重司法应对措施整体性,加强上下级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加强审判信息传递、法律观点沟通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进一步强调同一法院内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在受理、审理和执行同一企业同类案件协调统一。

    2.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司法强制适度。

坚持债权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慎用司法强制措施。

可多采取“动态查封”等方式,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保障正常经营和职工工资基本账号等不应查封冻结;对涉诉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等,非经必要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司法程序简化。

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对矛盾对立不大、企业生产正常的企业,力求通过调解、和解、协商等多种形式,并借助人民调解等其他社会力量化解。

另一方面可建立特定涉企案件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制度,并通过巡回审判、简易程序、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方式提供司法服务。

    3.风险预警机制。

首先建立信息网络。

法院系统内部建立涉诉企业债务案件受理台账制度,及时掌握涉诉企业债务情况,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院领导与业务庭之间、各部门之间进行互通共享,同时加强与劳动、工商、经贸、税务等部门就涉诉企业信息通报协调以及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涉诉企业金融案件数据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企业风险。

其次实行信息报告。

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对如债权人众多、高管出逃等典型涉企纠纷及时逐级上报并定期监控,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同时考虑将执行信息由立案、审判部门共享,以及时掌握涉诉企业风险情况。

第三加强信息研判。

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分析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提升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预测能力。

    4.风险应急机制。

首先是资产保全。

对资金链断裂、拖欠债务较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企业,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现有资产,防止企业抽逃或转移;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且一定时期内能恢复生产的企业,尽量使用“软性”保全措施,保护核心资产,为重组、重整或和解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是人员控制。

对可能或已经逃匿的涉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及时采取“边控”、“注销护照”等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是职工稳定。

除加强教育引导、稳定涉诉企业职工情绪外,将解决职工工资偿付放到重要位置。

可视具体情况从保全财产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必要时可通过由涉诉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先行垫付,或以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形式解决。

    (本调研课题主持人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