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与监管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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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与监管对策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与监管对策研究

  【摘要】:

金融监管缺失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重要地位的全新认识,引发了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全面思考。

本文首先分析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所暴露的金融监管问题,介绍了危机后美国、欧盟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总结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然后论文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之处;最后,对照发达国家危机后的对策及对我国的启示,从体制与操作层面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现状与不足,策略选择

    【正文】:

    一、绪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和错综复杂,全球政治经济体系相互渗透融合,逐渐形成一个复杂巨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任何一点不稳定因素的扰动,都可能引发蝴蝶效应,造成整个系统的动荡和损害,国际金融危机便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虽然已成为历史,但是世界各国对危机的原因、后果所进行的深度挖掘与反思至今仍未停止。

犹如一场暴风雨扫过,危机暴露出各国在金融监管中的缺陷与漏洞。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世界各国都在总结这场危机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开启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进程。

本文重点是通过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借鉴危机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分析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体制和操作层面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概念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

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金融危机的发生又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1.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指全部或部分金融指标,包括短期利率、资产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是金融体系脆弱性积聚的直接后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世界经济展望1998》中将金融危机分为四大类:

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和全面危机。

而实际上,纵观金融危机的历史,金融危机已经越来越呈现出混合的特征,表现为全面危机,即系统性金融危机。

这是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强流动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金融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因而起于局部的金融危机容易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如1930年引发西方经济大萧条的美国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9月15日爆发并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金融危机等。

    2.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本质上属于一种政府规制行为。

古典经济学认为“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将市场调整至均衡状态,而不需要政府的干预。

但是,现实经济中诸多市场失灵的案例证明了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一只完美的手,并非总能将市场导向公平、效率和理性。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不仅席卷了物质产品市场,也冲开了各国金融领域的大门,加深了金融市场自由化。

世界各国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已经交汇融合成为一个跨越国界、跨越时空的复杂网络。

在这个巨大的网络中,“看不见的手”变得软弱无力,使得金融大鳄索罗斯可以兴风作浪,使得金融危机频发,这些都是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

而政府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负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和功能。

因此,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失灵,以政府规制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必要而且重要。

政府通过其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施行监督、协调和控制,以保证金融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渐发展并完善起来,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表现出不足和差距,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讨论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概况

    美国经济学教授大卫•科茨认为:

“这次金融危机是1980年以来新自由主义在全世界泛滥所导致的一个非常符合逻辑的结果。

”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市场监管被认为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

这种监管理念放纵了金融领域的冒险和投机行为,最终成为本轮金融危机的祸根。

    1.金融危机的起因——次贷危机

    这场被称为金融海啸、信用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浮现于2007年8月,根植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则根植于美国政府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为推动经济增长,里根政府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其核心内容是以高消费带动高增长,减少政府对金融、劳动力等市场的干预,并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包括1987年《公平竞争银行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消除银行与证券、保险等投资行业的壁垒,鼓励金融创新。

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营造了浓厚的投机气氛和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

在竞争压力和利益追逐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大量贷款给具有次级信用的消费者,而政府对此中潜在的风险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2006年年底,美联储开始不断加息,标志着美国政府的扩张性经济政策出现了完全的逆转。

利率的上升提高了购房者的成本,增大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导致很多次级贷款者无法按期偿还借款。

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开始降温,房价不断下跌,越来越多的次级贷款者选择放弃偿还贷款,次贷危机开始显现。

    2.金融危机的严重后果

    随着次级贷款者抵押违约率的不断上升,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众多次级抵押贷款机构遭受重创,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成为难以逃脱的命运,如2007年4月至8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与第十大抵押贷款机构相继宣布破产;2008年9月,房利美和房地美被联邦政府接管;等等。

此前,为了转移次级贷款的高风险,放贷机构还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次级抵押贷款合约打包成金融投资产品出售给投资基金。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购买此类产品的国际投资基金也遭受重大损失,如2007年8月2日,德国工业银行因参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业务宣布盈利预警;2007年8月9日,法国巴黎银行宣布冻结旗下三支投资美国次贷债券的基金,导致欧洲股市重挫;2007年8月13日,日本瑞穗集团宣布与美国次贷相关损失6亿日元;华尔街著名的五大投资银行也相继淹没在这场危机的洪流中。

更为严重的是,这场危机逐渐由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扩大至其它金融领域,全球股票市场、汇率市场都表现出持续动荡,全球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都遭受了巨大的破坏。

此外,本轮金融危机还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包括需求萎缩、企业亏损、全球通胀等。

这些消极后果又进一步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失业率上升、贫困问题加剧等,直接影响到世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三)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

    美国和欧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两大经济体,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

然而,也正是由于过度迷信市场的调节能力,忽视了金融监管,才引发了本轮金融危机。

因此,本文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分析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

    1.金融监管现状

    

(1)美国

    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可用“双重多头”来概括。

受美国长期以来分权与制衡理念的影响,一个金融机构要同时受到多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即所谓的“多头”监管。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拥有金融监管权,即所谓的“双重”监管。

这一监管模式的本意是既发挥各监管机构的专业优势,又形成各监管机构相互制衡的局面,因此这种监管模式比较适合于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这种监管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缺陷。

    

(2)欧盟

    作为一个经济联合体,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其独特之处。

在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主要是扫清各成员国在监管模式上存在的差异,并在母国控制与相互承认之间做出努力。

在欧盟层次上,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最终奠定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建立了一体化的欧盟金融市场。

在此过程中,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机构和职能方面也在发生着变革。

另一方面,为了增强在一体化市场中的竞争力,各成员国都在放松金融管制。

因此,欧盟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多元化与从欧盟层面加强对金融的综合监管与协调共存的局面成为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统一的金融市场与分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冲突则始终存在于这一共存局面中。

由于各成员国政府掌握着实质性的金融监管权,欧盟层面的监管权力则停留在政策协调,因此这种冲突也影响了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欧盟金融监管的效率。

    2.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监管方面的原因

    通过对危机前美国和欧盟金融监管现状的分析可知,金融监管的缺失、漏洞和低效是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这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共识。

这种缺失、漏洞和低效可以从体制和操作两个层面进行认识。

    

(1)体制层面

    ①总体而言,危机前的美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都具有相互分割的特征。

美国是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均存在相互分割,欧盟是在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相互之间存在监管机构的分割。

金融混业经营的程度不断加深,各种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金融自由化导致金融市场趋于开放和统一,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规模迅速膨胀,相互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业这种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监管需求显然不相匹配。

监管权力的分散使得各监管机构都只关注各自监管的领域,缺乏关注和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权威机构,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疏漏地带的存在。

本轮金融危机正是由于存在次贷风险的监管空白导致还贷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资产债券市场的崩溃并最终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②除了相互分割的特征以外,因监管机构功能重叠造成的监管重叠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美国一家全能金融控股公司要受到多达九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并不一致,这一方面造成高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被监管机构易于在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寻找监管漏洞和政策空子,从而将自身置身于一个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之下。

    

(2)操作层面

    ①应对危机的及时性差

    在相互分割又相互重叠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相互掣肘又相互冲突的诸多利益主体,造成应对危机的及时性差。

事物的发生发展都遵循一定的规律,需要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事实上,本轮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次贷风险在危机发生前的几个月就已经初见端倪,但是没有一个机构对其进行关注并预警,而政府也在过分相信市场的理念下错失了抑制危机苗头的良机。

这一方面是由于相互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缺乏权威的关注系统性风险的机构,另一方面是由于当相互重叠的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发生目标冲突时,各利益主体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只能以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为折衷途径,造成应对风险政策的延缓执行。

    ②部门与国际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

    金融市场一体化导致跨业经营与跨国经营金融机构之间高度关联,但是监管部门之间、跨国监管之间均缺乏有效的协调与合作。

本轮金融危机中发生的冰岛银行破产事件明确地反映出这一现状。

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通畅、不共享是监管机构缺乏合作的技术原因,但是关注各自利益则是合作的人为障碍,而监管体制的不顺畅则是缺乏协调的制度原因。

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使得监管标准不统一,给监管套利行为留下充足的空间,成为培育次贷危机的温床。

缺乏合作与协调也使得应对危机的动作十分迟缓。

    二、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本轮金融危机虽然没有对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直接的损害,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性,也与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足、金融创新受到一定限制具有一定的关系,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金融监管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诸多的不足和弊端。

因此,从金融危机和危机后美国、欧盟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反思我国的金融监管,对于推动我国的金融市场改革,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危机后美国、欧盟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发生以后,美国和欧盟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由此拉开了全面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

    1.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围绕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两个核心内容展开:

    

(1)防范系统性风险

    危机后美国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采取了一揽子措施,主要包括:

    ①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以监控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为核心,包括对大型金融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建议、非常规情况下分拆或接管大型金融机构、限制大型金融机构具有高风险投机性的金融业务等;

    ②从联邦政府层面收紧监管权力,如增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席由联邦政府财政部长担任,在财政部设立国家保险办公室负责从联邦层面对保险业的监管,成立国家银行监管局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在美的外国银行进行监管等;

    ③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保险业务等都纳入到监管框架,并制定了详细的监管规则;在美国证监会设置专门的信用评级监督办公室,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机制如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诉讼机制、摘牌处理机制等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授权美联储监督干预金融高管的薪酬,设置新的金融高管薪酬确定和追索机制,防止高管们为了追求高薪而罔顾金融风险。

这些针对监管漏洞而制定的措施被期望能够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2)保护消费者

    ①在美联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以保障其具有独立的监管权。

监管范围囊括了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并针对这些机构设定了规则,防止其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具有不公平或者欺诈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②扩大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如股东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上具有终极决定权;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恶意或轻率的评级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等。

    ③建立一系列政策规范对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救助,如禁止美联储对单个公司的紧急贷款救助,禁止对无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明确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的执行机构及资金来源等,从而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2.危机后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欧盟在金融危机前曾经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如加快欧盟证券市场立法和决策程序、一致化欧盟证券管理规则、统一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体系等。

这些改革措施降低了欧盟在本轮金融危机中所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从另一方面也彰显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危机以后,欧盟提出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旨在改变欧盟各国各自为政的金融监管现状。

    

(1)设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

    具有超国家权力性质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宏观审慎监管,负责识别、评估、控制、预警威胁欧盟整体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

    

(2)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以成员国责任共担、加强合作为基础,将欧盟及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相结合,加强欧盟与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从而达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该监管体系包括受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内的指导委员会指导的欧盟金融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及其内设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来自各成员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代表。

    从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出,编织一张从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从系统到局部的金融监管网络是此轮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向上层集中监管权力、通过整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统一金融监管模式等则是此轮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最显著的特点。

    

(二)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危机,美欧各国积极应对,推出了一揽子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总结这些措施中的经验,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于我国加强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均具有重要的启示。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危机前,欧美的金融监管可以说都是不审慎的,金融机构过度投机,监管机构缺位,政府过度迷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并缺乏应对危机的预案,而危机后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改革都是在强化审慎监管,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

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与融合越来越广泛,本轮金融危机中因房地产泡沫的破裂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正是金融一体化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的最好注解。

另一方面,错综复杂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采取审慎的监管策略显得更加必要。

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十分重要。

政府和监管者应以微观审慎监管为基础,制定系统严密的监管政策,集中监管权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和大型集团等都纳入到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

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又要有所侧重,比如美国财政部认为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规模、杠杆率和关联性,其稳定运行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因而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

    监管缺位并不能使金融机构自身薄弱的风险管理在这场危机中免责。

作为金融体系运作的基石,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是危机防范的第一道有效防线。

危机发生前,金融机构被认为出于自身生存需要会主动规避致命风险,然而,“大而不倒”、外部监管缺失,使得金融机构甘冒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去追逐高额利润,高风险的交易性投资成为金融机构追逐利益的利器。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当内因与外因相互叠加,危机便更加不可避免。

因此,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强化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对于应对危机举足轻重。

而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激励进行设计,抑制高管的过度投机行为,加强对高管的业绩评估,则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

    3.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具有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双重代理身份。

在缺乏监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评级机构也有追逐利益的动机和机会。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增加收益,评级级别被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竞争的手段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途径,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最终造就了市场的不利选择,成为本轮金融危机的幕后推手。

因此,建立新的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并监督其遵照执行的情况,对大型评级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价,通过合作监督与信息共享机制规范评级的可靠性和质量等,将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经历了比较长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实物资源、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都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调度,金融管制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三大平衡,即财政收支平衡、信贷收支平衡和物资供求平衡。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相应地金融体制改革也拉开了序幕,市场化的金融体系逐渐建立起来,金融监管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不断提高,维护金融稳定变得日益艰巨。

20世纪90年代开始,分业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确立并不断发展至今,在促进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选择,但是,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日益增加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一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是金融危机以后,我国参照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开展了与国际接轨的工作。

    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指金融监管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制度,指明了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和权力分配。

金融监管体制会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动态调整。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存在着差别。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一元多头”“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履行金融业的统一监管职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另外还有国家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分别履行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监管职能,金融机构自我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和金融社会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辅助手段。

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实现监管的精细化和连续性,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情况

    本轮金融危机催生了我国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实施。

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都开启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

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和反思推动了《巴塞尔协议III》的迅速出台,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

作为二十国集团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我国紧跟这一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慎资本监管框架。

2011年2月,我国银监会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出被业内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四大监管工具,并随后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等监管指标的新要求。

2012年6月,银监会又正式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根据新的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及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具备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同时银行还要降低资产负债表规模、停止高风险的业务种类、储备更多的利润以应对未来可能的风险以及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

新的监管标准还通过一系列指标加强了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此外,我国引进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以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角度全面监管银行的流动性情况。

总之,新的监管制度对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促使银行更好地进行中长短期的资本规划,提高经营效率,防范未知风险,也表明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监管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并希望藉此更加有效地抵御银行业潜在的风险。

    

(二)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金融危机以后,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金融监管,但是金融监管与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及复杂程度仍然是不相匹配的,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能力还有很大欠缺,经验管理能力、服务水平、竞争能力有待提升,表现在:

    

(1)“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方面。

如何在监管的专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之间进行平衡是目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我国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制度等往往使企业结构复杂化,透明度下降,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会一行的职责边界还不很清晰,尤其在目前的监管格局下,金融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机构间的协同配合能力也差强人意,在由于监管重叠降低监管效率的同时又造成了监管的空白与真空地带,一旦发生问题,容易扯皮推诿,降低了问题处理的效率。

    

(2)监管方式与手段方面。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还是以行政控制为基础,包括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实体监管等,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这些监管方式都过于低效。

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过多地依赖监管人员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直觉判断。

虽然也建立了监管信息系统,但是在硬软件、信息采集标准与规范、数据分析与处理、风险评估模型等方面都严重不能满足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要求,降低了非现场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而现场监管的覆盖面、检查深度及持续性薄弱,并且缺乏与非现场监管之间的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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