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基本知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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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上岗考试信贷业务基础知识,学习目录,信贷业务基本概念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程序贷款调查报告的编制,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信贷信贷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前提的资金借贷行为,是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总称。

贷款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期限和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相互协调的原则。

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安全性原则就是指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及其所有经营发展避免遭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

其核心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把可能蒙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它不仅是农村信用社盈利的客观前提,也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的根本基础。

流动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筹集和运用资金,必须始终保持较大的流动性。

保持资产流动性有助于农村信用社适应市场变化能力,保持资金营运的平衡性和稳定性,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持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灵活性。

盈利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企业,在整个业务经营活动中,要在保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盈利。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以效益为目的。

也是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内在动力。

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

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

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

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

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原则

(1)坚持为社区经济服务的原则。

(2)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3)坚持依法经营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概念,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

(1)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农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主,省社要求全省农村信用社坚持“四个面向”的信贷投放原则,即面向“三农”,面向城市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2)贷款面对千家万户,风险分散。

(3)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三农”。

(4)贷款种类以短期和中长贷款为主。

(5)服务手段比较灵活。

以信用、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方式。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贷款种类:

科学地划分和设置贷款种类,对于正确分配和使用信贷资金,研究分析贷款结构,加强信贷管理,适应和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种类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二、按贷款发放方式划分:

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和质押担保贷款。

三、按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特定贷款。

四、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可分为公司类和个人类。

五、贷款按形态分,按贷款风险“四级”分类可分为:

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

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

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具体在操作中,除掌握以上原则外还应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按照贷款的发放方式可分为:

信用、保证、抵质押方式信用贷款:

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保证担保贷款: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担保贷款:

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或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贷款的一般保证:

指贷款人和保证人在贷款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贷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种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抵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评估登记手续,审批前根据情况估计,根据有抵押物的种类,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价值的70%。

房地产抵押不得超过70%、在建工程抵押不超过50、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抵押不超过50、通用机械设备抵押不得超过40%、专用机械设备不得超过20%、存货抵押不超过50。

质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押物权属和价值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相关登记和移交手续。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其中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本票不超过面额的90、存单90、国债90、黄金85、重点建设债券80、仓单、提货单50。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

(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

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

(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

(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

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按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

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专项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银行本身安排资金,对放款范围、对象、项目、利率、额度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的贷款,这种贷款可以是自营贷款也可以是委托贷款,具体根据承贷协议而定。

(4)特定贷款:

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可分为公司类和个人类1、公司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a、流动资金贷款:

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要坚持实贷实付的原则。

实贷实付的主要含义:

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流动资金受托支付的要求为单笔金额50万元。

b、固定资产贷款,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机构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个人贷款:

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含农户贷款)。

自主支付的要求:

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第二部分贷款种类,贷款按形态分,按贷款风险“四级”分类可分为:

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可分为: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贷款。

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部分贷款期限,贷款期限:

是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的贷款使用期限。

确定贷款期限要合理和贷款用途一致。

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以及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要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2、农业生产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期限可按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多种经营发展周期确定。

3、农户其他贷款期限可按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

一般控制在1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4、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按企业周转期限和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5、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6、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三部分贷款期限,贷款展期的规定:

1、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15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

按照今年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个人贷款展期后不超过该贷款业务品种的最长期限。

第三部分贷款期限,借新还旧贷款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1)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展期符合规定。

(2)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

(3)偿还贷款本金10以上,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4)贷款担保抵押手续有效,同时还应坚持后手优于前手的原则。

“借新还旧”贷款在风险认定时,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贷款。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放贷款的对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贷款:

(1)靠国家、社会救济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2)靠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3)农户上交的各种罚没款、摊派款、集资款以及赌博。

(4)企业上交的利税、罚没款、摊派款、发工资、盲目扩大基本建设项目。

(5)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责任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6)跨区、交叉、冒名贷款。

(7)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支持的项目。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客户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3、已在本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自愿接受本机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5、除自然人外的贷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且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6、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提供经过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必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农户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信誉较好;2、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3、还款来源较强;4、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应有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和限制:

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与贷款有关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损益表;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贷款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可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担保贷款。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通则规定:

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贷款人的限制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借款人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审核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或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3)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第四部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4)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5)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给委托方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控制大额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抵押贷款。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正确发放贷款,合理使用贷款,取得预期经营效益,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贷款发放的基本要求和中心目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的一般程序是: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和支付、贷款风险认定、贷后检查、贷款归还、逾期处理。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借款申请,就是借款人需要取得贷款时,向主办信用社或者其他信用社的经办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向主办信用社提供书面申请后,主办信用社方可受理。

借款人申请书的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自有资金状况等;2、借款用途、金额、期限;3、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5、贷款方式及物质保证;6、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户、专业户、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借款申请书内容及其相关资料内容,视其情况可适当简化。

一般农户、个体工商户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

借款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职业,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家庭资产情况、收入情况、申请借款用途、金额、期限以及贷款担保抵押情况和还款计划。

贷款申请书必须由借款人亲笔书写。

个人客户贷款申请必须要由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企业贷款除在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印章外,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借款申请书内容要齐全,不得遗漏。

若借款人不能书写,由他人代写时,代写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严禁信用社员工代借款人书写借款申请。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

贷款审批就是贷款审批人员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材料,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进行贷款决策的过程。

审批人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评定,预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决策意见,按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在贷款申报过程中严禁越级上报,各级审贷部门在接到报来的贷款资料后应及时上会研究审批,并要做好贷款审批记录。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填制借据。

信贷部门或信贷人员根据贷款审批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及贷款审批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并办理如下手续:

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事实上的其它事项。

借款人及担保抵押人签字盖章,借款人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订立借据。

保证担保贷款应由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由保证人亲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同时,担保人必须向贷款人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书上保证人的家属必须签字盖章,以示同意担保。

抵押(质)押贷款应由抵(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质)押合同,由财产共有人签章并依法办理登记,属它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应填写质押有价单证兑保止付协议书,盖章后到对方行对保止付,开户行承诺签字盖章后,将质押有价单证兑保止付协议书存档待用。

同时,抵押人必须向贷款人出具抵押担保承诺书。

抵押担保承诺书上财产共有人必须签字盖章,以示同意抵押。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发放和支付:

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五部分贷款程序,贷后管理:

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通过追踪调查和检查。

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六部分怎样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调查报告的撰写一般都要经过现场调查研究分析总结报告三个阶段,调查是基础,研究分析是关键,总结报告是结果。

1、调查:

它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途径,是正确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的一种科学方法。

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手段,也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

贷款调查的方法。

2、研究:

研究以调查为基础,在调查中研究,没有调查的研究是空洞的研究,只有调查研究分析,就达到我们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目的。

3、报告:

它是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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