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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

(注:

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

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男),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深受经理的信任,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追究其责任,只于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某因此怀恨在心,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

(2)受伤女工林某称,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林某对其进行规劝,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

(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

(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

(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

(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

(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

(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问题:

1、公安机关在对上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分别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哪种法定证据种类?

2、何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本案所涉及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案例2:

  有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在移动尸体的时候,被一个年仅10周岁、身体和智力发育正常的女孩王某看见。

侦查人员询问了该女孩,该女孩将自己所见向侦查人员做了如实的说明。

在侦查人员当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孩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女孩是证人;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女孩年龄尚小。

不足14岁,不能作为证人。

【问题】该女孩王某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案例3:

   2001年8月20日下午2时,陈某(另案处理)打电话与被告人林某联系,要一包毒品做血管注射,后两人在街上闲逛。

当日下午5时许,苏某与被告人林某联系要购买几十克毒品,叫林某送毒品到罗豆农场后打其手机联系。

尔后,林某将5包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海洛因毒品和一张写有苏某手机号码的纸条以及人民币50元交给陈某,叫陈某乘坐出租车将毒品送到罗豆农场三角路口处交给苏某,并收取毒资2000元。

陈某乘坐出租车到达三角路口后,到附近公用电话亭打电话与苏某联系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获5包毒品。

之后,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由陈某和苏某与林某联系,再次索要毒品,地点在某酒店。

当日晚8时,被告人林某携带7包海洛因来到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犯罪过程;陈某的陈述,证实贩毒的过程;苏某的陈述,说明其与林某联系要毒品以及后协助公安机关再次索要毒品的事实,还有陈某、林某被抓获的事实以及证实以前曾从林某处买过毒品;李某、邓某两名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点多和7点多,各自送两名青年去罗豆农场和某酒店的事情;黄某和姚某两人证实向林某买过毒品,周某(吸毒人员)证实听说林某有毒品;黄某的辨认笔录以及

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问题]本案中,陈某、苏某、李某、邓某以及黄某、姚某、周某的陈述是否为证人证言?

为什么?

案例4:

某镇甲村和乙村曾发生过械斗,双方结下仇怨。

1997年9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和陈某(已判刑)为甲村人,他们从外面回来的途中经过老街一水井时,发现乙村村民王某正和女青年邓某谈恋爱。

为报复乙村人,陈某提议乘机殴打王某,被告人刘某表示同意。

两人浴到该镇农械厂内一简易厨房里找来莱刀一把和木棒一根。

被告人刘某手持木棒,陈某手持菜刀,并用衣服蒙面来到水井围墙处。

被告人刘某持木棒冲k朝王某头部身上乱打,王某逃出水井围墙外,陈某立即追上去朝其头背部乱砍。

被告人刘某则守住水井围墙门口,不准邓某出去呼救。

被害人王某在逃跑中失足跌倒在附近的鱼塘里,最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等。

被告人刘某承认共在1997年9月某日伙同陈某杀害王莱的事实,证实了陈莱是犯意的提起者。

同案犯陈某的陈述证实了该日为报复乙村入伙同被告人刘某招王菜乱砍致死的事实。

证人邓某证实案发当日,她与王某在水井处谈恋爱,遭到两名蒙面歹徒的袭击,其中一人持摔先殴打王某,王某逃走后,则守住水井围墙处不让其出去。

事后,她与王甲和王乙在水井附近的鱼塘发现了被害人,送医院后发现已经死亡。

证人王甲和王乙的证言与邓莱的证言互相印证。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1997年9月间,听张某说过放在工厂厨房里的尖刀丢了。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是该镇初中一年级学生,在校表现差,学习成绩不好,不道

守纪律,自1997年第一学期起就不上学了。

[问题]结合本案谈谈证人证言的特点。

[问题]如何正确对待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的感知阶段?

 

案例5:

案例

(1)1998年4月6日,从A市开往B市的长途汽车行至某县偏僻路段时,被车上5名歹徒劫持。

1名歹徒用刀逼住司机,另外4名歹徒洗劫乘客的财产。

共抢走现金5万余元以及若干首饰。

歹徒抢劫完毕后,向山里逃走。

在抢劫过程中,6名乘客受伤,2名乘客受伤过重死亡。

司机将车开往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马上对车上乘客进行调查取证。

起先采取1名侦查人员询问1名乘客的方式,在汇总进行分析时,发现每个乘客对歹徒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难以确定歹徒的特征。

因此,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座谈会,在会上,大家互相提醒,最后形成统一的认识,然后公安机关据此展开进一步侦

查。

案例

(2)被告人符某,农民,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2003年3月公开审判,审判中,共有2名证人出庭作证。

这些证人均为被害人的亲属,具有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她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理解能力较差,情绪十分激动,对于公诉人的发甲,,些往往答非所

问,自说自话,不听劝阻,导致中途休庭。

结果这一案件虽有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问题]进一步认识证人证言形成中的特点,尤其是表达阶段证人证言形成的特点。

 

案例6:

马某系某县一小有名气的书法家。

1997年6月,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模仿马某的字体,为某县三北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加工制作了“三北中学’,等名称的铜字,并将制作好的“三北中学”铜字安装在某县三北中学大门口的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列“马某”字样。

沈某为此得款人民币3650元;。

1997年10月,沈某又以营利为目的,模仿马某字体,为某县三北佰用社加工制作“三北信用社”的铜宇,制作好的铜字被安装在该单位墙体上,并在铜字下侧署列“马某”字样。

沈某为此得款人民币10060元。

马某发现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在公众中的声誉。

马某随即以沈某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在一定场合向马某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并赔偿马某因姓名权被侵犯而蒙受的经济损失2万元。

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沈某清除了“三北中学”、“三北信用社”铜字招牌下侧署列的“马某”字样,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向马某赔礼道

歉,同时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000元。

[问题]本案中,沈某擅自在三北中学大门口的墙体上和三北信用社墙体上署列的“马某”字样是证明其侵犯马某姓名权的重要证据,依据证据法的理论这些证据应当属于书证,但其载体并非通常所见的纸

张,请问:

这体现了书证的什么特征?

 

案例7:

原告王某与其夫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于1992年9月15日向某县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申请协议离婚。

在问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城关镇原婚姻登记员朱某用1990年7月4日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1993年4月28日,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以原告王某骗取离婚证为由,根据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宣布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证无效。

原告王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王某所持的离婚证书上有“某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某、李某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声称原告骗取离婚证查无证据。

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目的规定于199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1993年4月28日作出的

对王某、李某“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问题】本案中,离婚证应当属于特别书证,但人民法院却认可了王某取得的应当于1990年7月4日后废止的离婚证书,请问:

该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8: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县炮竹厂货款纠纷一案已由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

原告张某诉称:

多年来,炮竹厂多次到我家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前期该厂能按时付款,到了后期,该厂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1998年8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该厂共欠我货款6万元。

此后,我多次向该厂的领导催收,但他们均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拒不偿还。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货款6万元及利息等。

被告辩称:

炮竹厂结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其中有部分原材料不合格,价值1.5万元,认为该部分货款应予减除。

并提出原告曾因资金周转不灵,于1996年2月向本厂借现金4000元,又于同年9月向本厂借现金3000元,两笔借款至今未还。

原告称:

我确实于1996年2月向被告借现金4000元,但已在同年5月将4000元偿还被告;1996年9月向被告借的3000元尚未偿还。

后来在审理中,原告又记起了一件事,他指出:

在1997年3月炮竹厂来我家购买原材料时,已将其借的4000元从该次的货款中扣除,这一事实有当时写的情况说明为证,因此实际上我已偿还向被告借的4000元。

问题:

1、本案那些构成当事人承认?

2.根据不同标准,对承认有那些分类?

分析本案当事人承认的类别?

结合本案谈谈对当事人承认的认识。

案例9:

原告:

某市信业公司,住所地该市人民路72号

被告:

某市三江公司,住所地该市环城西路8号

原告向该市广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诉称:

1998年6月10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40万元。

原告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能力还款付息。

2000年3月7日,原告按约代被告偿还了建设银行的借款及利息45万元。

2000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

(1)同意以“别克”车一辆作为质押;

(2)我公司与其他股东投资了“快讯咨询有限公司”,我公司愿以在“快讯咨询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

但被告未按承诺书履行。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

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因资金紧张,现无力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质押的轿车因无手续,无法变卖清偿原告欠款。

质押的股份同意转给原告。

广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

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别克”轿车系被告向该市科华公司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问题:

分析本案承认的效力?

案例10:

自诉人刘某与被告杨某系继母女关系。

1979年杨某与古某(丧偶,有一女儿刘某2岁)结婚后,杨某对继女儿刘某一直不好,常不给刘某吃饮饭,冬天穿不暖,并因生活琐事大骂刘某。

1993年7月,古某在一场车祸中丧生,自此杨某对刘某的态度更加恶劣。

发展到有时用手拧或用木条抽打刘某,便刘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多处有淤血的痕迹。

刘某曾向同学说其继母很凶,经常打她。

一次在学校,老师发现她的胳膊上有多条红色的印痕,便问起是怎么回事。

刘某于是告诉老师是由于其继母杨某抽打造成的。

1998年5月20日,杨某又因琐事动手打了刘某,经医院诊断,刘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神经症,已构成轻伤。

同年6月,刘某以虐待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向法院陈述了杨某经常打她的事实及5月20日事情发生的经过,请求法院依法给予杨某相应惩处,责令杨某停止虐待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杨某已构成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同时宣告缓刑。

问题:

分析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案例11:

2001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陈某路过林羊农场中学旁边的“玲珑快餐店”时,看到被害人李某和钟某在店里喝酒。

陈某走进店里拍钟某的肩膀打招呼,李某误会责问为何打钟某,引起双方争吵,经钟某解释后,大家一起坐下来喝酒。

言谈间因互相顶撞,两被告与李某又发生争吵,相互撕打,经钟某和该店厨师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

凌晨3时许,被借人林某、陈某又回到“玲珑快餐店”,见李某也返回该店,又与其争吵。

钟某劝阻并护送李某回住处休息。

当二人走到农场报刊亭处时,被告人林某、陈某持啤酒瓶追打李某,钟某拦住陈某,林某刺中李某左胸部。

尔后二人逃离现场。

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林某被抓捕归案,陈某潜逃。

林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讯问中,第一次不承认是自己刺中李某,第二次说是陈某刺的,后来又承认是自己刺中了李某。

在开庭审判时,林某又说是陈某刺中了李某,自己之所以承认是警察刑讯逼供的结果。

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2:

被告人马某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与女青年杜某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因生活中的琐事关系开始破裂,被告人马某提出中断恋爱关系。

为此,杜某极为不满,曾多次去马某家纠缠。

1997年3月4日晚10时许,杜某下中班后又去马某家,马某迎出诡称送杜某回家,当行至某厂北侧厕所处时,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杜某的腿部、胸部等处猛刺数刀,致使杜某心脏被刺破,造成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被告马某作案后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的证据情况如下:

1、该案的现场因破坏严重,没有提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据。

侦查机关虽在现场提取了一枚足迹,但没有向起诉部门提供。

2、侦查机关认定马某杀人的依据主要是马某的口供。

虽然马某在侦查机关的交待与现场情况基本吻合,如掐脖子、刀扎部位等,但马某的口供始终不稳定,前后几次交待不一致,并出现时供时翻的情况。

3、被害人杜某的同厂工人张某证明,杜某下中班后,当晚10点,一人朝马某家走去,到马某家拐了一下,过一会儿又见她一人顺公路一直往南走了,没有发现马某。

4、马某的弟弟证实3月4日晚上马某起床出去了,但马某为什么出去,什么时间回家均不知道。

5、马某在供认时曾交代用一把杀猪刀,后放在家中的纸箱中。

侦查人员提取后经他辨认,他也确认是用该刀杀的人。

但经法医鉴定,刀的形状与死者伤口不吻合,确认不是作案的凶器。

后来马某又说,作案的刀子在作案后扔到离现场不远的河沟里。

经侦查人员多方打捞,未能提取。

问题:

分析本案能否认定马某构成犯罪?

案例13:

2002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王某驾驶一辆济南轻骑125C摩托车在加积城区伺机抢夺作案。

当晚9时许,两被告人在金海路一龙酒店附近路段发现何某坐着丈夫李某的摩托车往东风路方向驶去,王某便驾车靠近何某,陈某则伸手夺走何某的手提包,包中装有摩托罗拉手机1部(价值700元)和人民币110元。

晚上9时半左右,被告人陈某、王某又以同样手段抢夺到姚某插在后裤兜的小灵通电话1部(号码为6290XXXX,价值500元)。

当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王其在富海路电信局附近路段又瞄上独自骑一辆小鳖摩托车向银海路方向开去的谢某。

王某便驾车上前与谢某搭讪,但对方不予理踩,后来在银海路金龙酒店附近路段,王某再次驾车靠近谢某,并由陈某伸手夺走谢某放在脚踏板上的手提包,包中装有小灵通电话一部(号码为6296XXXX,价值500元)和现金700元。

开庭审判时两被告对前两起案件均予以承认,但是对第三起案件均予以否认。

检察官出示了以下有关第三起案件的证据:

1、被告人在案发后对抢夺现场的辨认笔录。

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后来在银海路金龙酒庙附近路段,两名青年抢走放在脚踏的手提包,包中装有小灵通电话1部(号码为6296XXXX,价值500元)和现700元。

3、被害人对两名被告的辨认笔录。

4、证人郑某证明,曾介绍被告人陈某卖给刘某小灵通1部号码为6296XXXX。

5、刘某证明通过郑某从陈某处购买小灵通1部,号码为6296XXXX。

6、侦查机关扣押赃物的材料、失主领回财务的收条。

问题:

本案能否认定被告人陈某、王某有罪?

案例14:

原告:

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

被告:

B市教育电视台

A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B市教育电视台侵害名誉权一案。

原告诉称,B市教育电视台在2000年3月12日的《以案说法》节目中,将一辆非法拼接的摩托车作为原告的产品,并就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跟踪采访。

在节目播放中,屏幕上多次出现“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7次”的大幅字幕,以及标有原告名称、生产标牌的特写镜头。

原告注册的商标标识、产品编号清晰可见。

被告作为新闻媒体,未核查其制作播放的节目的真实性,而在节目中不断出现有损原告及原告产品形象、声誉的大幅字幕和画面,造成了对原告名誉的抵毁,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

“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7次”是事实。

原告的名称、生产标牌是该辆摩托车上固有的,我台只是将新闻镜头对准了新闻报导的客体。

而且节目中对该车不是原告的原装产品也客观地进行了报道。

因此,我台的报导不存在失实的情形,不构成对原告的名督权的侵害。

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举出了证人证言、为消除被告不恰当的专题节目所造成的影响而进行登报声明的费用的发票、2000年4月、5月远行摩托车销售下降的报告等证据。

被告在庭审中当庭播放了2000年3月12日的《以案说法》节目的录像带,该录像带记录了节目主持人介绍电视台调查情况,并回放了采访过程:

电视台记者采访消费者顾某,顾某称其花2万元买了一辆远行摩托车,但这个车经常出问题,已经修理了7次。

随后,该记者又采访了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在B市的销售中心的钱某,钱某认为这辆车可能是非法组装产品。

钱某将顾某买车的情况反映到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

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反馈信息:

这辆车不是原装产品,而是辆组装车,作为厂方不负担赔偿和退货责任。

在主持人进行介绍及节目回放采访过程中,屏幕上打出了“摩托车质量问题,修理已达7次”的字幕及“A市远行摩托车有限公司名称、生产编号、标牌”的特写镜头。

同时被告还提供了从顾某处收集到的购车发票、7次修理费的收据在案佐证。

法院在运用相应技术对节目录像带进行审查后,确认读录像带真实有效。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分析视听资料的特征及证明力?

案例15:

1997年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的一座养鸡场院内,养鸡专业户张老汉被发现死于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头颈部布满砍痕,身上和现场血迹斑斑。

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仅用3天即破获此案,原来张老汉是被同在一个院子内居住的青年养鸡户王志涛所杀害。

破案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呈送了起诉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王志涛为什么要杀害张老汉检察人员百思不得其解。

据王志涛自己供述说是因为张老汉要害他所以先下手为强,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自己有被害可能还列举了许多证据,有房东、表叔等亲朋好友告知,有不认识的买鸡蛋的人议论、有夜深人静时窗根下的窃窃私语道来、有妻子在院子里做饭后饭菜中的毒药异味,经查,犯罪嫌疑人所说纯属子虚乌有,张王两家素来关系亲密,王志涛的父亲与张老汉是拜把子兄弟,因此检察机关怀疑王志涛思有精神病,王志涛的父亲也提供了其爷爷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故汝州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24条和第188条之规定,于1997年10月26日委托当时河南省惟一的省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河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王忠涛进行鉴定,其结论为:

王志涛系病理状态下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后因被害人提出异议,汝州市检察院于1998年6月30日再次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志涛进行鉴定,结论仍为:

王志涛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

1998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豫政文(1998)115号]文件,确定了六家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因此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委托从新鉴定。

1998年12月12日,当州市公安局委托洛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医学鉴定小组对王志涛进行第三次鉴定,结论为:

“作案时无精神病;安全责任能力;目前的精神状态为拘禁性反映。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哪个鉴金结论有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检察院决定予以补充侦查。

其间王志涛因病死亡。

问题:

分析本案关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效力及鉴定资格?

案例16:

1999年5月14日晚,37岁的汪女士因与婆母发生口角,被其叔弟用板凳腿击中头部,6日后到当地派出所控告叔弟将其打伤,已造成颅骨骨折,并提供了5月19日拍摄的头部X光片为证。

经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判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汪女士的丈夫得知此事后,立即到公安机关反映说汪女士的头部损伤并非其弟打伤,而是5月12日汪女士在家滑倒摔伤了头部,并提供了5月12日汪女士滑倒后当天去医院检查时拍摄的X光片。

经查5月12日汪女士的X光片未显示有骨折,公安机关遂监督汪女士于5月22日再次进行头部X光检查,结果为无骨折。

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详细审阅了3张X光片,并了解了汪女士当时的临床表现,分析认为:

(1)5月12日汪女士滑倒未造成颅骨骨折;

(2)5月19日的X光片与5月12日和5月22日X光片因骨性特征不同故不是同一人的片子;(3)据5月22日X光片所示,汪女士5月14日头部击伤未造成颅骨骨折。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汪女士被叔弟打伤后十分不满,第二天即去医院看病,但没有检查出严重问题,过了几天,汪女士仍感不适,又去医院复查,在候诊时意外拾得一颅骨骨折病人的X光片,于是引发此案。

问题:

分析鉴定意见的特点?

案例17:

村民孙某虽写得一手好字,被誉为“秀才”,但却不善劳作,家中生活捉襟见肘。

近日,其父患重病住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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