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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山丹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五年四月

第一章…………………………………………………………1

第二章………………………………………2

第三章……………………………………………………4

第四章…………………………………………………20

第五章…………………………………………………22

第六章……………………………………………29

第七章……………………………………………35

第八章……………………………………………34

第九章……………………37

第十章 …………………………………………………41

第十一章…………………………………………43

第十二章………………………………………………44

第十三章……………………………………………………46

山丹县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丹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把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县委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总体部署、安排以及各种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使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的落实,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及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监督措施,加大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严明奖惩制度,规范管理工作行为。

结合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经济”的原则,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环保及水保控制目标,确保实现“工程进度好,内在质量优,外观形象美,安全廉洁好”的建设目的。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实施都应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做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山丹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了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项目办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山丹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成立了山丹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和三个项目管理小组。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所辖乡道、村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全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山丹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干部挂项责任制,按项目工程标段分为三个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料场协调、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计量初审等(所有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都不能替代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一、项目办(组)工作职责

1.项目办(组)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建设的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省厅、市局有关指示精神,协调处理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沿线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面管理,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查考核。

2.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认真传达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项目的各项要求和指示精神,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

要经常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工程建设动态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3.项目办(组)对项目管理实行调度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4.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核实审查,严格工程变更设计审批制度,切实保证按设计文件施工。

对于需要增加工程费用的变更设计,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纪检组实地认真勘测、科学论证方案比选后,由项目办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原则上,没有批复的变更设计不许实施。

对不增加工程费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变更设计由项目办审批,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查。

5.项目办(组)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作质量放在项目管理的首位来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建设者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执行“质保书,廉政书、红黄牌”三位一体的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

项目经理为本分项工程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6.负责审核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计量支付报表,并以此作为支付工程费用的依据,负责向上级部门按时报送常规性报表及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文件。

7.本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监理单位负责施工中间检查验收,对重要工序的中间检查验收邀请项目办(组)参加。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报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

8.加强对农村公路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收集有关工程建设资料,掌握工程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及时报道工程建设情况。

9.农村公路项目管理执行书面往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的指示、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和下达。

10.项目办(组)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一线,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施工力量状况、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并严格按合同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提高合同履行能力。

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持起草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办法、制度、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监督范围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量测和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等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制定、运行情况以及合同履约中有关质量安全的情况。

3.受理本行政区域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参与或主持调查和处理。

4.参与监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续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5.负责对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组织交通工程质量检查,评价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6.负责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发现质量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质量鉴定和监督情况报告,参与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活动;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9.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及公路工程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

10.承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交通运输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攻坚重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项目管理的第一位,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现场控制,施工和设计单位是工程质量保证的主体,质量监督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管理。

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要分项工程评分在85分以上;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质量通病。

第八条工序检验。

在总体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工艺,填写相应的分项开工报告和放线记录,

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供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基础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在《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中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工。

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并在开工前一天组织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工程施工期间,质检人员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的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表,报请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组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字认可,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九条中间交验。

各施工单位对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应汇总各道工序的“检验表、检查表”,填写“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一次初检,合格后签认“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方可计量支付。

第十条材料及试验室管理

1.由张掖市公路工程局负责组建我县农村公路项目中心试验室,承担各种材料的标准试验及检测任务,承担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及部分抽检试验。

由项目组和监理部联合成立检查验收试验室,对全项目范围内工程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质量抽检,并对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为项目组评估和控制工程质量提供科学、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

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不少于两名试验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至少能满足以下试验:

材料级配筛分试验、水泥剂量滴定试验、压实度试验、水泥稳定砂砾的无测限成型试验、混凝土试件制取、路面弯沉试验等,承担沥青路面施工的单位还应满足沥青油石比试验。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内容:

(1)土壤颗粒分析、液塑限测定、含水量、容重试验、标准击实试验、CBR试验。

(2)砂石材料级配试验、强度检测、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分析、砂的细度模数试验。

(3)砂浆、砼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抗折试验、坍落度试验。

(4)钢筋的抗拉、弯曲试验。

(5)水泥物理性能试验。

(6)沥青掺配试验。

(7)沥青的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试验。

(8)石料压碎值、磨耗、酸碱性试验、针片状含量及级配试验。

(9)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油石比、矿料筛分试验。

(10)沥青混合料的马歇尔试验。

(11)基层混合料的筛分试验、水泥剂量的测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基层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3.工地试验室进行下列试验项目:

(1)砂石材料级配试验、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分析、砂的细度模数试验。

(2)砂浆、砼抗压强度、坍落度试验。

(3)沥青的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试验。

(4)石料级配试验。

(5)沥青混合料油石比、矿料筛分试验。

(6)基层混合料的筛分试验、水泥剂量的测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7)沥青混合料拌制、出厂、摊铺、碾压温度控制量测。

4.材料的检验及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频率进行现场取样试验。

对于每一分项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均需进行检验,作为分项工程开工的必需条件和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附件。

现场监理按施工单位试验和测量频率的20%独立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入场。

5.材料的购买及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农村公路项目所用的水泥、沥青、碎石等大宗材料,由施工单位组成招标小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的材料供应商,由施工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和时间。

对所有外购材料如水泥、沥青等,在签订订货合同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采购材料样品,并提供有关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单(业主供材的由业主提供);要妥善保管所有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使之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所有进场砂石材料必须采购经过市农村公路督查组抽检合格的料场生产的材料,建设单位根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不得与未经业主同意的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材料供应合同及质量证明书应送业主审查和备案。

所有进场的水泥、沥青等原材料的进场过磅单、出场料单等能证明材料使用数量的票据,应在材料进场后两日内报所在项目的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在工程计量时作为附件粘贴,对主要材料根据试验配合比计算使用不足的,将在计量时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中间质量控制

1.检验所用的质检资料,应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监理单位留一份,施工单位存一份作为竣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的抽检资料一式两份,作为监理的竣工资料,监理单位留一份,返施工单位一份。

所有资料必须用碳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2.现场监理应在施工点进行以下工序施工时应采取旁站监督:

水稳层铺筑、混凝土浇筑、油面铺筑等,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现场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施工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作好监理日记和施工日记。

4.乡村义务监督员作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有效方式,由项目收益的乡村派出,经项目办(组)授权后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义务监督员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现场项目管理小组反馈情况,由项目管理小组对施工做出处理,对项目管理小组未及时做出处理的,可以向项目办汇报。

5.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需经过试验,合格后经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签认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工地试验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但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必须在场,试验报告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

1.农村公路项目所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所规定的标准。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

“上级部门监督、项目法人管理、社会及受益村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2.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检工作,成立质检负责人为组长的质量自检小组,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工作,保证做到施工自检与工程进展同步,检测结果真实、可靠,能够通过自检来控制工程质量。

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及监理单位验收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第一次验收不收取费用,若验收不合格,则再次验收时将按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3.本工程在设计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及质量责任追究制。

建设单位与项目办签订项目质量责任书;项目办分别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卡片,使质量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4.农村公路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办(组)每个月组织工地检查一次,包括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研究、解决措施。

通过定期检查,加强全部工程管理工作的协调性、统一性。

项目办原则上每月对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根据检查情况奖优罚劣。

同时,各参建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质量的检查,并汇报工程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好检查。

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指令。

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有关指令要坚决执行,对监理指令都要求有回应,做到指令闭合。

如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办反映,由项目办与监理单位协商解决。

6.本项目水泥混凝土面板执行零断板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断板,施工单位必须在断板发生后7日内处理完毕并处以每块断板500元罚款,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对该项目进行停工,待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7.水泥稳定砂砾质量实行双控,一是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水泥剂量滴定检测水泥用量,二是在水稳层施工七天后进行钻芯检测,对于无法钻取芯样的,按不合格论处,应找出不合格路段的边界进行返工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8.路基工程:

(1)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施工。

(2)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在路基土方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分层填筑、分层摊铺、分层碾压、分层检测”的方法进行施工,加宽部分必须开挖台阶。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路基的松铺厚度、填料粒径、最佳含水量、有效压实宽度、压实度及平整度等。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划方格、钉木桩等有效措施控制每层的松铺厚度,并要求路基填筑时每侧超宽达到30cm。

路床交验时各项指标检测合格率达100%,路基外观线形顺适,坡面平顺稳固,不得亏坡,路基填方每层压实度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抽检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3)施工前对旧路基进行认真细致调查,对存在的路基翻浆应彻底挖除,选择透水性较好的材料进行换填,不能用压路机进行压实的部分,应采用小型夯实机具进行夯实,每层填筑厚度不能超过15cm。

(4)桥涵台背填土分层填筑厚度应不大于15cm,应选择透水性好的砂砾填筑,填筑层需有明显划线标示,并每填筑一层自检一次,监理单位随时进行抽检。

(5)挖方边坡的成型要求:

次坚石以上的岩石边坡必须采用光面爆破,辅以人工刷坡,要求坡面平整顺适;软岩以下的边坡必须在接近坡面时进行人工刷坡,严禁采用松动爆破。

挖方边坡成型后坡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同时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欠坡现象,承包人必须采用浆砌片石补填。

(6)填石路基施工要求:

填石路堤采用不易风化的开山石填筑,所用石料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同强度的石料,应分别采用不同的填筑层厚和压实控制标准。

强风化岩石及浸水后容易崩解的岩石不宜作为浸水部分路堤填料,膨胀性岩石及浸水后容易崩解的岩石不宜作为填石路堤填料。

当用强风化石料或软质岩石填筑路堤时,CBR值应符合要求并按土质路堤技术要求施工。

填石路基应采用大功率推土机与重型压实机具施工。

填石路基在施工前,需通过铺筑实验路段确定适合不同石质的填筑层厚、压实工艺以及质量控制标准。

采用强夯或冲击压路机进行施工的填石路基,其压实层厚与质量控制标准也要通过现场试验或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确定。

填石路堤压实质量可以采用压实沉降差或孔隙率进行检测,孔隙率的检测应采用水袋法进行。

填石路基施工除应满足《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有关规定和要求外,并要特别注意在每层填石的空隙内充分灌入石渣、石屑、粗砂,使空隙填满,并压平锐角突出部分,保持顶面适当平整。

由于石块粒径及质量较大,必须用自重大、功率高的振动压实机具或高能量冲击压实机。

填石路基在施工时应选用较大的震动压实工具,并在施工前进行现场实验,确定能使路堤达到最大密实度的施工参数,如填料最大粒径、填筑层厚、碾压遍数等,据此作为填石路基的质量控制标准。

(7)该项目途经牧区草场,路基弃土、挖除的旧油皮及施工垃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指定地点和项目办有关要求进行堆放,严禁乱堆、乱取或乱挖。

9.桥梁工程:

(1)基础工程:

加大对桩基施工质量的控制力度,严禁人工挖孔,确保施工安全正常进行。

根据规范要求控制钻孔灌注桩的质量要求,钻孔在终孔后和清孔后,应进行孔位和孔深检验,桩身混凝土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桩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桩基工程禁止留有断桩或桩基承载力不足等质量隐患,检测合格率必须达100%;明挖扩大基础工程要求基础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尤其注意斜坡上明挖基础的嵌岩深度及防风化和防雨水冲刷能力,不留质量后患。

为保证桥梁桩基质量,项目办将统一安排中心实验室进行桩基检测工作。

(2)墩柱、桥台:

混凝土墩台柱必须使用定型钢模,且满足连续浇筑要求;桥梁方形及异形墩柱采用定型钢模或大模板,大模板每节高度不得小于2.5m。

对于其它异型构件或外露面较小的结构物,在保证其模板刚度的前提下,可用建筑钢模或木材拼制模板,但必须内衬胶合板或PVC板。

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接缝、模板接缝、错台宽度、大面平整度、表面蜂窝麻面面积及其深度,要求错台不大于3mm,大面平整度不得大于5mm,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3%,深度不得大于5mm。

对于浆砌块石,同一沉降缝段内镶面时要求严格按

“工”字型砌筑,石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控制缝宽和大面平整度。

(3)上部工程:

梁板预制或现浇时,模板及配筋要求定位稳固、尺寸精确,严格控制蜂窝、麻面的产生,高度重视预应力张拉工艺,梁板吊装措施必须稳妥可靠,就位准确,尤其注意弯坡斜桥上的支座安装、梁板就位及防振挡块施工,防止梁板平移损坏。

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时,要求严格控制顶面标高和钢筋网的布置,且混凝土浇筑时不得留有浮浆层,以免损坏沥青铺装层。

桥面防撞护栏混凝土基座必须使用定型钢模,达到内实外美,线形顺适,轮廓分明,定位准确,满足桥面宽度要求,桥梁防护钢管底座预埋件必须安装位置准确,外观顺适。

(4)必须进行梁板的覆盖保湿养生,并制定针对性的梁板养生措施和具体要求,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5)桥梁工程结构物所用水泥必须采用大厂(年产量达30万吨以上)旋窑水泥厂生产的合格水泥,高度重视配合比设计和现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10.涵洞与排水工程:

(1)预制板的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方可吊运。

(2)现浇混凝土盖板涵施工时,要求每块模板的面积不得小于1m2,若采用的钢模达不到此要求,则必须内衬PVC板或竹胶板。

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接缝和错台宽度、大面平整度、表面蜂窝麻面面积及其深度,要求错台不大于3mm,大面平整度不得大于5mm,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3%,深度不得大于5mm。

(3)盖板块件堆放和运输时,盖板端部必须采用两点搁置,并不能上、下倒置,堆放或吊运位置距板端不得超过0.4m。

(4)为使预制板与现浇混凝土紧密结合,板顶面必须拉毛,并清洗干净。

(5)预制板安装完毕后,用C20小石子混凝土填充台背与盖板间的缝隙,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进行台后填土,并分层夯实,每层15cm为宜,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6)涵台台后的填土应在涵洞砌体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进行,两侧对称地各20M范围内严格按水平分层,按照路基设计要求填筑、压路机压实。

对涵台较高,不易达到碾压效果的涵台台后填土,可在该范围内填筑碎石或砂性材料,并注意两边对称进行施工。

(7)浆砌块石涵洞的外观质量标准,比照本办法桥墩墩台砌块石圬工标准执行。

(8)排水工程要达到排水畅通、无积水现象,其外观质量要求线形顺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路基排水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与桥梁、涵洞、防护工程等的紧密衔接,保证路基安全稳定、水流畅通。

对于急流槽、截水沟、吊沟、渗沟、排水沟等,可以根据实际地形调整位置,并且与当地农田水利工程紧密结合,以保证路基的稳定性,避免农田失灌和冲毁。

对于堑顶截水沟和路堤截水沟,应沿等高线布置,而不应受一般征地界限的限制。

要特别注意排水,以达到防冲、防渗和有利于水土保持,排水设施要早接远送,并应处理好进出水口。

(9)为保证施工质量,全线工程所用砂浆和混凝土禁止采用小型滚桶搅拌机拌合,必须采用集中拌和、灌车运输,且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电子计量。

各施工标段要对小桥涵混凝土构件进行集中预制,预制场内钢筋、水泥、砂石料要有专门的储存仓,储存仓采用轻型钢与支架彩钢顶棚搭建,面积以满足施工要求为宜。

11.防护构造物工程:

(1)在防护构造物施工中加强现场计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现场必须依规范按重量法控制计量,严禁用体积法控制计量,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台秤,并要有准确、详细的配料和称重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加强重量法控制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依山傍河路段施工时,应特别注意路基冲刷防护的施工。

护坡在浆砌前坡面及基底应严格夯实整平,铺砌应自下而上,砌石交错嵌紧,坐浆饱满密实,伸缩缝垂直贯通。

护坡基坑开挖后,若为土质必须严格夯实,回填填料应采用大卵石土或碎石土,分层填筑至原地面或改河设计标高。

若基底为岩石,则嵌入新鲜泥岩面50cm以下,若基底距岩石有一定距离,可视实际情况下延伸基础至岩石,岩石部分的基坑采用C15混凝土以回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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