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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一: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

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

xxxxxx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

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

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

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

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

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

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

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

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

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

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

6平方米,2003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

3亩,超占面积为803。

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

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

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

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

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

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

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

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

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

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二: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717字)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

,土地性质为:

划拨)。

20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

20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

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三: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1168字)

申请人xxx,男,46岁,汉族,系xx县xx镇大梨树村xx组村民。

 

申请人邓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x村(现xx村)xx组村民。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xx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决字[2013]1号”决定;

 

二、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重新确定;

 

三、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xx县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xx县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2013年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13]1号”文件作出《关于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xx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

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

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xx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

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xx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xx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13]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四: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2379字)

申请人:

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

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

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

许某职务:

书记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

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xx]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xx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xx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xx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

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xx年xx月xx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

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

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

市土地管理局[xx]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

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

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

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

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

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

”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xx]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

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

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

“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xx]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xx]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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