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指挥预案新建区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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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针对XX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如下目的:

●有效整合现有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XX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编制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与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本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浓雾、暴雨、暴雪、高温、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咸潮等海洋性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水、电、气、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事故,火灾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的事件以及其它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公共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的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对影响全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对社会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影响范围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对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和人生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具有较广的涉及面,以及产生较为严重的次生灾害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公共秩序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四)适用范围

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

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建立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充分调动,全民参与的原则。

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专业、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化。

(六)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公共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订。

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5。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

4、街道及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

街道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街道组织制定。

5、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名单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机构

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委主任由区委书记担任,区长担任第一副主任,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委办、政府办和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街道负责人为成员。

各分管副书记、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委办、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助书记、区长、副书记、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

研究决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工作;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力量处置Ⅱ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督促、指导区专项应急委和各街道应急机构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1。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事机构

应急委下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为区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委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的办公室为区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区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一览表见附件2。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应急保障部门

区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工程设施、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和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任务分配详见附件3。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组织、人民解放军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

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三、应急运行机制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运行流程包括预测、预警、预案启动、指挥与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通报等环节。

流程图详见附件4。

(一)预测与预警

1、监测和预警系统

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以政务网、公众信息网为依托,有关专业信息网为网络成员,建立健全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平台,并向街道、社区延伸,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

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分工,明确监测科目,完善监测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传播设备、设施和专兼职监测人员,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警报告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重点监测项目的敏感期,要建立、落实全天候监测制度和风险分析、分级等制度。

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区域、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的定期分析预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要按区委和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机构和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区相关部门和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部门指导进行处置,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应同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街道和应急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办。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区有关应急部门和事发地街道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有关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4、预警等级及发布

(1)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发布

各级预警根据其可能的波及范围,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按照专项预案的规定发布或取消。

一般预警(Ⅳ级)应报区政府或市政府批准;较重预警(Ⅲ级)应报市政府批准;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条件具备的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已不可能发生、发展为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直至解除预警。

(二)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由事发地街道报请区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事发地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报告市政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由事发地街道报请区政府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事发地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2、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街道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求援工作,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根据事件类别向区应急办或市应急办提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扩大应急

(1)如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测将要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在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街道、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上级单位、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人民解放军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执行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事发地街道启动相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地点,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现场指挥部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和各街道,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后,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中止应急行动。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

(1)人员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街道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

街道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所需经费由事发地街道财政安排,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可申请市财政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

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区卫生局等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

事发地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补偿。

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2、社会救助

(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区民政局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同时,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办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后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四)信息收集、发布与通报

1、现场信息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和灾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初期征兆。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人员伤亡、失踪和待救援人员情况;财产经济损失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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