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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和集约用地,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现印发试行。

本通知印发试行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国家颁布新修订的用地指标后,按国家颁布的用地指标施行。

 

附件: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 件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表1

级别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五级站

日发量(人次)

≧10000

≧5000

<10000

≧2000

<5000

≧300

<2000

<300

注:

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2                                     单位:

m2/百人次

设施名称

一级站

二级站

三、四、五级站

占地面积

360.00

400.00

500.00

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表3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规模(吨)

>10万吨~20万吨

>5万吨~10万吨

≧2万吨~5万吨

(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4                                        单位:

公顷

建设规模

果品类批发市场

蔬菜类批发市场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算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算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算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算

一类

3.0~5.3

2.5~4.3

3.6~6.5

3.0~5.4

二类

1.6~2.9

1.4~2.4

1.9~3.5

1.6~2.9

三类

0.7~1.4

0.6~1.2

0.9~1.7

0.7~1.4

注:

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依据:

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

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

类别

库容

≥1200

500~1200

200~500

<200

注:

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

吨/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日处理

≥1200

500~1200

200~500

<200

注:

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

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汽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行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特殊情况应不低于8年,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5~10m3以上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填埋区总用地面积的7%计算。

五、看守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2〕245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看守所建设规模应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罪犯的羁押人数进行测定,按设计关押容量分为以下四类。

表6

类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人数

≥1000人

500~999人

100~499人

<100人

注:

表6中大型、中型含上下限值。

看守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警戒设施及装备构成。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武警用房以及附属用房四类。

看守所场地建设包括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集中绿化场地等。

看守所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大门。

装备包括交通……以及相应的综合布线等。

(二)看守所建设用地指标

看守所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训练活动用地(含民警体能训练用地)、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

看守所用地应符合表7规定:

看守所用地面积表

表7                                 单位:

m2/每在押人员

项目

名称

200人

300人

400人

500人

600人

700人

800人

900人

1000人

建筑用地

48.27

44.21

42.48

41.41

40.40

39.57

38.98

38.41

37.96

训练用地

7.08

6.00

5.00

5.00

4.17

3.51

3.13

2.78

2.50

停车场用地

1.70

1.50

1.4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合计

57.05

51.71

48.88

47.71

45.87

44.44

43.41

42.49

41.76

注:

1.建筑用地中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以单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33%。

2.其余用房以2.5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27%。

3.看守所围墙外的安全隔离带、外通路、劳动改造用地未计算在内,另行报批。

4.绿化用地未计算在内,按当地城市绿化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教练场(训练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2000年发布实施)

(一)场地规模和构成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训练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场地由训练场S1、训练道路S2、停车场S3构成。

(二)训练平场

训练平场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

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S1=∑1/4mn

式中:

S1——训练平场总面积m2

n——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2/车,小型车取值400m2/车。

(三)训练道路

训练道路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L=3/4dn

L——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

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n——训练车辆总数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

S2=bL=3/4bdn

S2——训练道路总面积m2

b——单车道宽度m

(四)停车场

停车场应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2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2/车

(五)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

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为训练平均总面积训练道路总面积和停车场总面积之和

St=S1+S2+S3

St——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m2

(六)训练场总用地面积

训练场地总用地面积为训练场地建筑面积与训练场地利用率之比

S=St/η

S——训练场地总面积m2

η——训练场地利用率,平原地区取值大于60%,丘陵地区取值大于40%

训练场地总面积视训练实际情况允许浮动5%~10%

机动车训练场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2006年3月26日建设部420号公告)

转运站设计能力按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类型

转运量

吨/日

用地面积

(m2)

与相邻建筑间隔

(m)

绿化隔离带宽度

(m)

大型

1000~3000

≤20000

≥50

≥20

450~1000

15000~20000

≥30

≥15

中型

150~450

4000~15000

≥15

≥8

小型

50~150

1000~4000

≥10

≥5

≤50

≤1000

≥8

≥3

注:

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它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用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Ⅰ类含上下限值。

八、科学技术馆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建标〔2007〕166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

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15000m2以上至30000m2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8000m2以上至15000m2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2,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下表: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筑规模的关系见表9:

表9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

户籍人口数量

建筑面积

(m2/万人)

展厅面积

(m2/万人)

400万以上

75

30~36

200万以上至400万

75

36~42

100万以上至200万

75~80

42~48

50万至100万

80~100

48~60

注:

1.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2.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筑规模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二)建设用地

科技馆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优先利用周边的公共资源。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道路、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地。

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科技馆总用地面积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

九、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建标〔2006〕42号通知)

(一)分类和建筑面积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和二级

消防站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2。

(二)建设用地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2。

2.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2。

3.特勤消防站4900~6300m2。

注:

1.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2.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3.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十、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标〔2005〕156号通知)

(一)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1.基本项目

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包括:

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少数民族地区应设置符合民族特点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其面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开展其他体育项目的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活动特点确定面积规模。

基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如有改变,本章中的场地尺寸与面积指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2.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篮球场地可分为标准篮球场地与三人制篮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篮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0

项目

长度

(m)

宽度

(m)

边线缓冲距离

(m)

端线缓冲距离

(m)

场地面积

(m2)

标准篮球场地

28

15

1.5~5

1.5~2.5

560~730

三人制篮球场地

14

15

1.5~5

1.5~2.5

310~410

注:

1.如设有防护网等围护设施,场地边线外缓冲距离可设为1.5m;如无围护设施,则应设不小于2m的缓冲距离。

2.如考虑设置临时看台,可在单侧选用5m的最大缓冲距离来设置临时看台。

排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排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1

项目

长度

(m)

宽度

(m)

边线缓冲距离

(m)

端线缓冲距离

(m)

场地面积

(m2)

标准排球场地

18

9

1.5~2

3~6

290~390

足球场地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地、7人制足球场地、5人制足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足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2

项目

长度(m)

宽度(m)

缓冲距离(m)

场地面积(m2)

11人制足球场地

90~120

45~90

3~4

4900~12550

7人制足球场地

60

35

1~2

2300~2500

5人制足球场地

25~42

15~25

1~2

460~1340

门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3的规定。

门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3

项目

长度(m)

宽度(m)

缓冲距离(m)

场地面积(m2)

门球场地

20~25

15~25

1

380~730

3.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4的规定。

乒乓球和羽毛球场地宜设置在室内。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4

项目

长度

(m)

宽度

(m)

边线缓冲距离

(m)

端线缓冲距离

(m)

场地面积

(m2)

网球场地

23.77

10.97

2.5~4

5~6

540~680

乒乓球场地

(两台一组)

10~13

5.5~9.5

-

-

40~85

羽毛球场地

13.4

6.1

1.5~2

1.5~2

150~175

   4.游泳

游泳池分为标准游泳池、普通游泳池和小型游泳池,其综合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5的规定。

游泳池面积指标

表15

项目

长度

(m)

宽度

(m)

池侧缓

冲距离

(m)

池端缓

冲距离

(m)

更衣室

面积

(m2)

设备用

房面积

(m2)

场地

面积

(m2)

标准游泳池

50

21~25

3~4

2~3

200~300

30~100

1680~2250

普通游泳池

25

12~15

3~4

2~3

60~100

30~100

610~910

小型游泳池

-

-

-

-

-

-

150~300

5.轮滑、滑冰

轮滑场和滑冰场的场地面积宜符合表16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规模。

滑冰场可利用其他体育项目场地,不宜单独设置。

轮滑和滑冰项目面积指标

表16

项目

长度(m)

宽度(m)

缓冲距离(m)

场地面积(m2)

轮滑场

28

15

1~2

510~610

滑冰场

6.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不得超过2000m2。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场地形状应便于开展集体项目,其最短边边长不得小于10m。

每处儿童游戏场地的面积应为150~500m2。

7.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在体育设施的综合布局规划中应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或跑步的跑道,其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跑道与步行道面积指标

表17

长度(m)

场地面积(m2)

60~100

300~1000

100~200

500~2000

200~400

1000~4000

注:

1.如果跑道长度在60~100m之间,应设置为直道;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

2.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为1.25m。

8.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棋牌项目的场地面积宜为40~150m2。

台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8的规定。

台球项目面积指标

表18

项目

长度(m)

宽度(m)

场地面积(m2)

斯诺克(最大)

7

5

35

美式8球(最小)

6

4

24

健身器械设在室内时,健身房的面积宜为80~400m2,且每处不得小于60m2。

健身器械设在室外时,其场地面积依据设置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确定。

(二)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的配套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材租售,每处的面积可根据表19的规定选取。

服务设施面积指标

表19

体育设施

项目数量

每处服务设施面积(m2)

更衣室(含厕所、淋浴)

小型餐饮

器材租售

1~2个

15~20

-

10

3~5个

20~30

10~20

20~30

5个以上

50~100

20~50

50~100

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

每处的面积应按表20中的规模设置。

管理设施面积指标

表20

项目

每处面积(m2)

社区体育指导中心(含社区体育俱乐部)

30~60

体质检测中心(含卫生室)

40~60

教室与阅览室

40~60

器材储藏室

10~15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三)设置规定和控制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m2。

2.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表21

人口规模(人)

室外用地面积(m2)

室内建筑面积(m2)

1000~3000

650~950

170~280

10000~15000

4300~6700

2050~2900

30000~50000

18900~27800

7700~10700

注:

1.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2.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m2(室外)和3600~4900m2(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3.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21中规定面积的70%。

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

2.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内,其用地范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

3.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4.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5.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入本指标;

6.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7.凡计入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基本项目和面积指标”中的规定;

8.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内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入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

9.公共绿地内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内;

10.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参考指标)

(依据:

参照国土资源部《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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