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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标准规范汇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范

电气专业

调整说明:

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和《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内容

2014年05月

第一部分、建筑设备--电气

一、供配电系统

1-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

用电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符合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确定。

安全包括了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设备的安全。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

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只对涉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

规范中特别重要符合及一、二、三级负荷对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

由于各个行业的负荷特性不一样,本规范只能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各行业可以依据本规范的分级规定,确定用电设备或用户的负荷级别。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由于计划检修停电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

政治影响程度难以衡量。

个别特殊的用户有特别的要求,故不在条文中表述。

1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亡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在生产连续性较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例如中压以上的锅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的润滑油泵等;或者事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救和撤离,而必须保证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在工业生产中,如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信系统;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

民用建筑中,如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2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在经济上产生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视为一级负荷。

例如:

使生产过程或生产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则其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

大型银行营业厅的照明、一般银行的防盗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盗信号电源、珍贵展品室的照明电源,一旦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和珍贵展品被盗,因此其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

在民用建筑中,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交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中断供电使得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则其负荷特性为二级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因此其负荷特性为二级负荷。

4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占大多数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一级负荷;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

在确定一个负荷的负荷特性时,应分别统计特别重要负荷,一、二、三级负荷的数量和容量,并研究在电源出现故障时需向该区域保证供电的程度。

在工程设计中,特别是对大型工矿企业,有时对某个区域的符合定性比确定单个的负荷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用电负荷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特性,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

如在一个生产装置中只有少量的用电设备生产连续性要求高,不允许中断供电,其负荷为一级负荷,而其他的用电设备可以断电,其性质为三级负荷,则整个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可以确定为三级负荷;如果生产装置区的大部分用电设备生产的连续性都要求很高,停产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则可以确定本装置的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

如果区域负荷的特性为一级负荷,则应该按照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对整个区域供电;如果区域负荷特性是二级负荷,则对整个区域按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进行供电,对其中少量的特别重要负荷按照规定供电。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条文说明:

条文采用的“双重电源”一词引用了《国际电工词汇》IEC60050.601—1985第601章中的术语第601—02—19条“duplicatesupply”。

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

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只有必须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

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条文说明: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只有必须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

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工程设计中,对于其他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非电气保安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条文说明:

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

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

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与第3.0.3条1款相一致。

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条文说明: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有个别用户在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时,为了减少电源转换对应急设备的影响,将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短暂并列运行,并列完成后立即将应急电源断开。

当需要并列操作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应取得供电部门的同意;②应急电源需设置频率、相位和电压的自动同步系统;③正常电源应设置逆功率保护;④并列及不并列运行时故障情况的短路保护、电击保护都应得到保证。

具有应急电源蓄电池组的静止不间断电源装置,其正常电源是经整流环节变为直流才与蓄电池组并列运行的,在对蓄电池组进行浮充储能的同时经逆变环节提供交流电源,当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利用蓄电池组直流储能放电而自动经逆变环节不间断地提供交流电源,但由于整流环节的存在因而蓄电池组不会向正常电源进线侧反馈,也就保证了应急电源的专用性。

国际标准IEC60364—5—551:

第551.7条发电设备可能与公用电网并列运行时,对电气装置的附加要求,也有相关的规定。

1-1-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条文说明:

将原规范第2.2.12条、第4.5.6条中有关的内容合并列为一条。

在TN-C系统中,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断开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隔离电器应可靠地将回路与电源隔离,而半导体开关电器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因此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条文说明:

隔离器、熔断器以及连接片不具有接通断开符合电流的功能,所以不能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如果装设错误,将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遵守。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条文说明:

在没有保护导体的回路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不能正确动作的,因此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条文说明: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在电气连接的可靠性方面没有保证,因此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1-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2.3.1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

2.5.5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2.5.6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

3.1.13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1-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条文说明:

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条文说明: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供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节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

的规定。

表7.4.2、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布线系统形式

线路用途

导体最小截面(mm2)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

电力和照明线路

1.5

2.5

信号和控制线路

0.5

-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电力(供电)线路

10

16

信号和控制线路

4

-

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

任何用途

0.75

-

特殊用途的特低压电路

0.75

-

条文说明:

为电缆截面选择的基本原则。

当电力电缆截面选择不当时,会影响可靠运行和使用寿命乃至危及安全。

导体的动稳定性主要是裸导体敷设时应做校验,电力电缆应做热稳定校验。

7.4.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掌上型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5《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7.1.2BSL-3实验室和ABSL-3中的a类和b类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一个独立供电电源,且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加自备发电机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1.3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3.3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控系统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

重要参数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为显示报警。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主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7.4.3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互锁门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

中控系统应具有解除所有门或指定门互锁的功能。

1-1-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1-1-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7.3.4、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1-1-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2.9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条文说明:

1新建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

2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

3新建防空地下室与已建而又未引接内部电源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时。

例如:

某建筑小区一、二期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未设置电站,当建造第三期人防工程时,它的建筑面积与一、二期之和大于5000㎡时,应设置电站;

现在设置内部电站的要求相当明确,电站设在工程内部,靠近负荷中心;简化了供电系统,节省了电气设备投资,供电安全可靠,维修管理便捷。

扩大了防空地下室设置电站的覆盖率,平战结合更为紧密。

7.3.4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

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1-1-9《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8.3.1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

3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8.3.2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1-1-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7.3.2特级档案馆应设自备电源。

1-1-11《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

6.2.12当公共浴池设有触摸开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2应具有延时设定功能;

3应使用12V电压;

4防护等级应为IP68;

1-1-12《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6-2012)

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

金融设施等级

用电负荷等级

特级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一级

一级负荷

二级

二级负荷

三级

三级负荷

1-1-13《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7.3.7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

1-1-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10.1.8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按附录B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条文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对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对加油加气站内的典型设备的防爆区域划分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本规范根据加油加气站内的特点,在附录B对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附录B(汽油加油机部分)

B.0.1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B.0.2汽油和液化石油气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为1区。

B.0.3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3):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注:

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4油罐车卸汽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4):

1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划分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5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5):

1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注: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1-1-15《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

12.2.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开关箱,一个开关箱严禁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1-1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6.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

事故通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9.1.5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应计量耗电量

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应计量补水量

9.4.9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二、变配电设备及用房

1-2-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表4.2.1

符号

适用范围

场所

额定电压(kV)

<0.5

3

6

10

无遮拦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室内

屏前2500

屏后2300

2500

2500

2500

室外

2500

2700

2700

2700

有IP2X防护等级遮拦的通道净高

室内

1900

1900

1900

1900

A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室外

75

200

200

200

B

距地(楼)面2500mm一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拦防护等级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遮护物间水平净距

室内

100

175

200

225

室外

175

300

300

300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拦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室内

1875

1875

1900

1925

室外

2000

2200

2200

2200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拦

室内

50

105

130

155

C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室内

800

825

850

875

室外

825

950

950

950

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行通道地面

室内

3650

4000

4000

4000

注:

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

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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