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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计量规则说明讲解

 

公路工程计量09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3缩写词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

m

毫米

mm

微米

μm

平方米

m2

平方毫米

mm2

立方米

m3

千克

t

牛(顿)

N

千牛(顿)

kN

帕(斯卡)

Pa

千帕(斯卡)

kPa

兆帕(斯卡)

MPa

摄氏度

d

小时

h

min

s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

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

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

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

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

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称重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

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

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

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

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

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

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支付。

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

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货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

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

101.07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101.08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09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

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2)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一般要求

3.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7)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

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03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

所有标桩保护和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予以支付。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

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2.04施工工艺图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6材料

1.质量要求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3.取样与试验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

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

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2.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8.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6.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第103节临时工程设施

103.01一般要求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103.04临时占地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5.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06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均属承包人财产,承包人应全部拆迁。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支付办法

101-1

保险费

按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一次性支付,若发包人同意办理,则有发包人扣回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总额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工作内容

支付办法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竣工图表、变更设计、施工,结算等资料

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

每1/3工期支付总额的30%。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支付总额的10%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按投标价的1%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则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102-4

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

总额

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

经监理人验收后,支付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金额的9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剩余的10%。

103-1

临地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总额

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等,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其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

临时道路、电讯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临时占地经批准,以总额计量。

临时供电设施的修建及拆除经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临时供电设施的维修以月为单位计量。

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支付。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103-3

临时供电设施

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临时电力的安装、连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

-a

设施架设、拆除

总额

-b

设施维修

103-4

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含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给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

103-5

供水与排污设施

总额

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含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

所报总价的90%,应在第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第200章路基

第201节通则

201.01范围

本章为路基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及路基防护工程的施工及其有关作业。

1.路基土石方工程包括:

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特殊路基处理及其有关的作业。

2.排水工程包括:

坡面排水施工及其有关作业。

3.路基防护工程包括:

石砌护坡、护面墙、挡土墙、抗滑桩、河道防护及锥坡和其他防护工程的砌筑,以及其基础开挖与回填的施工作业。

201.02材料

1.在公路路基土石方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

其土石分类应以设计为依据由监理人批准确定。

201.04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第202节场地清理

202.01范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范围及借土场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

第203节挖方路基

203.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挖方路基施工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关作业。

203.2一般要求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忧,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人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

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路堑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

可作为路基填料的土方,应分类开挖分类使用。

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

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03.03施工要求

1.土方开挖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石方开挖

(5)由于爆破引起的松动岩石,必须清除。

当属于超挖工程量时则不予计量。

深挖石方路基施工,应逐级开挖,逐级按图纸要求进行防护。

4.弃方的处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2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3)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人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第204节填方路基

204.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填筑路基和结构物处的台背回填以及改路填筑等有关的施工作业。

204.04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3)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他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

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

(5)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堤施工;小于70%且大于30%时,按土石混填路堤施工;石料含量小于30%,按填土路堤施工。

204.06计量与支付

1.计量

(9)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第205节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05.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软土地区路基、滑坡地段路基、岩溶地区路基、膨胀土地区路基、黄土地区路基、盐渍土地区路基、风积沙及沙漠地区路基、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基和河、塘、湖、海地区路基的处理及其有关的工程作业。

205.03软土地基处理

3.施工要求

(2)砂垫层或砂砾垫层

c.施工中应避免砂或砂砾受到污染。

如监理人认为有严重的污染,承包人应换料重填,并承担其费用。

(7)塑料排水板

g.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更换排水板,并承担其费用。

(12)铺设土工合成材料

k.施工过程中土工织物不应出现任何损坏,以保证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应予更换重铺,并承担其费用。

205.06岩溶地区路基

7.无论何种方法处理岩溶洞,均应报监理人并经检查认可,否则应挖除重新处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05.13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挖除换填

挖除原路基一定深度及范围内淤泥以立方米计量;列入本规范第203节相应的支付子目中。

换填的填方,包括由于施工过程中地面下沉而增加的填方量以立方米计量,列入本规范第204节相应的支付子目中。

(18)工地沉降观测作为承包人应做的工作,不予计量与支付。

(19)临时排水与防护设施认为已包括在相关工程中,不另行计量。

第206节路基整修

206.01范围

本节包括按规范规定进行的路堤整修和路堑边坡的修整,达到符合图纸所示的线形、纵坡、边坡、边沟和路基断面的有关作业。

206.05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第207节坡面排水

207.01 范围

本节工作为坡面排水和路界内地表水排除,包括边沟、排水沟、跌水与急流槽、盲沟和截水沟等结构物的施工及有关的作业。

207.06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6)土工合成材料的计量、支付按第205节规定执行。

(7)渗井、检查井、雨水井的计量、支付按第314节规定执行。

注:

当尺寸类别较多时,可自行按顺序增加。

第208节护坡、护面墙

208.0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

植物护坡、浆砌片(块)石或预制混凝土块护坡、护面墙、封面等有关的施工作业。

第209节挡土墙

209.0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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