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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1.0版,2009年)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近年来我行授信业务品种日趋多样化,授信客户群体及其业务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我行原有部分行业的客户评级模板难以全面、真实反映部分客户授信风险程度,总行为更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提高全行风险分类管理水平,推进业务发展,在各分行工作实践经验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咨询公司咨询意见和行内业务专家的经验,参考国际同业做法,制定了《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将我行现行客户评级、贸易融资评级、小型企业评级、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合并为一个文件,对原有不太符合实际的评级模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统一风险评级操作流程,归并重复重叠内容,简化工作程序,以便于分支行理解和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将取代我行原客户评级和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共十个文件,《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级暂行办法》(XX银[2006]2号)暂不废除,该办法附件以本办法附件3《房地产项目贷款打分卡》更新,总行将于今年上半年将该办法与《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XX银[2005]706号)合并修订。

二、在调整完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新的评级模板在使用方面,评级人员在按要求输入客户各项指标数据及选项后,将可以直接得到评分结果,使评级工作更加简便,易操作。

三、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考虑存量授信业务风险评级工作量大,及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与本办法配套的风险评级功能模块正在开发中,确定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试运行期。

四、试运行期内,新批准授信(含新增、续做客户)一律按本办法进行客户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含贷前审批环节和贷后管理环节)。

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由于评级模板仍为旧模板,各分行用户在评级打分时,可暂不采用线上模板打分,但需将新评级模板的评级结果录入系统中(信贷系统中客户评级签署意见栏),使信贷系统保留各级评级认定结果。

五、对2009年4月10日前终审的授信业务可按原评级结果进行贷后管理环节资产风险分类。

六、请各分支行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做好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的各项工作。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联系人:

特此通知。

二○○九年

主题词:

信贷管理风险评级管理办法通知

本行发送:

校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银行办公室2009年印发

3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基本信息项

制度名称

《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

条线

信贷

现行版本

1.0版,2009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2009年3月

上次版本

/

上次版本发文号

/

上次印发日期

/

发文部门

总行信贷管理部

拟稿人

张应乐

密级

普通件

签发人

李文活首席信贷执行官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2年3月31日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内容上已被完全涵盖的原制度

制度名称

制度文号

1、《XX银行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6年)》

XX银[2006]471号

2、《XX银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信用评级办法》

XX银[2006]151号

3、《XX银行小企业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XX银[2007]355号

4、《关于近期信用评级等若干文件有关说明事项的通知》

XX贷管[2007]50号

5、《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XX银[2006]480号

6、《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XX银[2005]560号

7、《关于加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管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XX贷管[2007]2号

8、《关于调整贷后管理环节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权限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XX贷管[2007]81号

9、、《关于转发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XX银[2007]890号

10、《关于加强信贷审批环节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XX银[2008]1039号

备注

1

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1.0版,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规范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有效识别、衡量信贷业务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评级包括客户主体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三条风险评级是我行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法人客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我行申请授信或我行已有授信以及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的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章客户评级方法

第五条客户主体评级是基于评级对象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评定的信用等级。

我行法人客户主体评级设AAA、AA+、AA、AA-、A+、A、A-、BBB、BB、B共十个等级。

第六条主体评级指标体系按客户规模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种类型。

大中型企业按客户行业分为工业、商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事业、综合共八种类型。

第七条主体评级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指标体系中定量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偿债能力、杠杆比率、流动性、盈利性、运营能力、成长性等方面;定性因素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等方面。

第八条经办支行按主体评级打分卡模板要求输入企业各项指标数据及选项后,得出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相加即为评级对象主体评级总得分。

第九条各评级对象根据得分高低,按评级得分区间初步确定主体评级,主体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含上限)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其中小型企业的最高评级为AA+,即评分为85分以上的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均为AA+。

主体评级

AAA

AA+

AA

AA-

A+

A

A-

BBB

BB

B

评级得分

90以上

85-90

80-85

75-80

70-75

65-70

60-65

50-60

40-50

40以下

第十条在得分区间确定的主体评级基础上,评级结果与主观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可适当调整主体评级,但应充分阐明评级调整理由与依据,可以作出调整的必须为评级客户本身具备特殊情况,且该特殊情况在我行现行的评级打分模板指标体系中未能得到体现,即现行评分标准未针对该特殊情况设置有评分项。

分行对主体评级调整最多只能上调一个等级,超过一个等级需报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批,下调等级不限。

第十一条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或无法套用评级模板的其他客户,可以考虑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行业和产品市场前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直接认定其主体评级,分行直接认定主体评级最高权限为A级,并由分行信贷执行官审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客户现状直接认定为BBB级(含)以下:

(一)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公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客户;

(二)客户在其他银行同业目前有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贷款;

(三)我行授信五级分类在次级类(含)以下的。

第三章业务评级方法

第十三条业务评级是基于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特定风险因素包括业务品种、业务流程、抵质押品、行业、法律确定性等。

我行目前的业务评级只限于贸易融资业务。

在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在对客户进行主体评级的基础上,需对贸易融资项下业务进行业务评级,业务评级结果作为资产风险分类的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分为存货类业务评级、预付类业务评级和应收(保理)类业务评级共三类。

第十五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借款人履约能力评价、上游客户实力评价、商品属性、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授信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方面风险评级因素,在每一风险评级因素项下又根据具体风险考察因素侧重点不同而分设若干评级指标。

第十六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打分卡类别及适用范围

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打分卡分为三大类,总计共有5张打分卡,具体分类及适用范围见下表:

打分卡

类别

打分卡名称

适用范围

预付类

担保提货模式打分卡

适用于所有在我行办理担保提货业务的贸易融资客户。

先票后货标准模式打分卡

适用于所有在我行办理先票后货标准模式业务的贸易融资客户(先票后货业务中货物到港口后直接提货的业务纳入此打分卡评分)。

存货类

现货抵(质)押模式打分卡

适用于所有在我行办理现货静态抵(质)押业务或现货动态抵(质)业务的贸易融资客户,以及在我行办理进口项下(未来)货权质押转现货抵(质)押业务的客户。

应收

(保理)类

有追索权模式打分卡

适用于所有在我行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贸易融资客户。

无追索权模式打分卡

适用于所有在我行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贸易融资客户。

出口池融资业务评分

出口应收账款池及出口发票池授信业务,不适用应收(保理)类打分卡,不进行业务评级,其资产风险分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授信结构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业务评级模板选择

根据业务操作模式的不同,分支行应正确选择业务评级模板:

一、客户在同一授信额度项下叙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模式(如额度下既办理先票后货标准模式业务又办理现货抵质押业务,或额度下既办理现货抵质押业务又办理应收类业务等),或同一操作模式项下有不同交易对手,需选择相应的打分卡模板分别评级,评级结果低者为本次业务评级结果。

二、进口项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中,如采用进口项下货物转现货抵(质)押模式,应选择现货抵(质)押模式打分卡进行评级。

第十八条业务评级等级设置

贸易融资业务评级设R1、R2、R3、R4、R5共五个等级。

业务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各得分区间含上限分值):

业务评级

R1

R2

R3

R4

R5

评级得分

85以上

75-85

65-75

55-65

55(含)以下

第四章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十九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我行目前的资产风险分类分为十一级,分别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正常五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和核销级。

第二十条资产风险分类采用“评级模型法”和“核心定义法”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模型法”是以客户主体评级为起点,结合债项的具体情况经过授信结构调整、预警信号调整和限定因素调整等方面的债项调整后得到模型初分结果;如模型初分结果仍未能真实、客观揭示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的,可运用核心定义法对模型初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核心定义法”是指通过对信贷资产每一风险级别的信贷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比较简明、概括的文字描述,来衡量、评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在主体评级基础上,结合授信业务的授信结构调整、预警信号和限定因素等,对主体评级结果进行调整而得到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计算公式为:

W=X+Z+F+Q

其中:

W=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

X=客户主体评级

Z=授信结构调整

F=预警信号调整

Q=限定因素调整

第二十二条客户主体评级(X)

客户主体评级所直接对应的资产风险分类级别为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结果,如客户主体评级AAA对应为资产风险分类中正常一级(详见附件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关系简表》)。

对于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可不进行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评级,而直接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级作为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结果,并且不再进行授信结构调整,但需进行预警信号和限定因素调整。

对于非封闭方式运作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仍以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评级为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结果。

对符合我行制度要求的额度项下的机器设备按揭业务(卖方须全程担保),其资产风险分类可直接以卖方企业的主体评级为基础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认定。

第二十三条授信结构调整(Z)

一、贸易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的结果来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为:

(一)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结果为R1时,最高上调两级;业务评级结果为R2或R3时,最高上调一级;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结果低于R3(不含)时,不予调整。

(二)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进口项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如不转现货抵(质)押,则可根据其信用证条款保障程度及国外上游交易对手的资信、实力情况,酌情上调资产风险分类等级,但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一级。

如转现货抵(质)押,则按现货抵(质)押业务评级结果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但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一级。

(三)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出口应收账款池及出口发票池授信业务,可根据交易记录及交易资信状况等情况,酌情上调资产风险分类等级,但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一级。

二、非贸易融资业务

非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结构调整包括保证、抵/质押和其他保障措施。

(一)抵/质方式

抵/质押类业务,综合考虑各类抵/质押品的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法律保障清晰程度及其变现时对债务的覆盖程度等因素,符合总行抵质押率规定的、易变现的抵/质押品担保的授信业务,根据其按覆盖程度不同,资产风险分类最高上调两级,其中,当抵质押覆盖率在[1,1.5)时风险分类最高可上调1级,覆盖率大于1.5时风险分类最高可上调2级。

(二)保证方式

保证担保调整时,保证人的主体评级为调整基础,同时必须对保证人的能力、意愿和法律保障进行分析,保证人主体评级按本办法规定的主体评级方法评定。

若保证人主体评级在AA-级以上,按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互保(含他行互保)关系,资产风险分类最高升至保证人主体评级。

其中,属于关联保证或非关联互保情形的,最高可上调至比保证人主体评级低一级,属于非关联非互保情形的,最高可上调至保证人主体评级。

商票贴现业务中,如果能取得下游买方的财务报表可以进行买方主体评级的,依据票据的连带担保关系,其资产风险分类可根据买方主体评级进行授信结构调整。

否则,不能根据买方主体评级进行授信结构调整。

保证人是专业担保公司的,如果专业担保公司为国有全资性质,其担保的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最高可上调两级;如果专业担保公司为国有控股性质,其担保的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最高上调一级;其他性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资产,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予调整。

(三)其他保障措施,是指对我行债权有一定保障,但法律追索依据比较模糊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

存款账户监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旅游门票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收入保障,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以及其他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措施保障。

利用其它保障措施调整资产风险分类时,最高上调一级。

三、复合授信保障措施

若同时采用以上两种(含)以上授信保障措施(包括贸易融资业务另追加符合我行条件的担保措施),如有两种及以上授信保障措施均能全额覆盖本息,可取其中较优级作为资产风险分类调整;如授信保障措施中只有一种全额覆盖本息,则取该保障措施作为资产风险分类调整;否则取保障措施中较低级作为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第二十四条预警信号调整(F)

预警信号,是指自客户主体或业务评级完成时起,至信贷资产分类时止发生的可能对客户按期足额偿还我行债务产生影响的风险事件,分为一级预警信号、二级预警信号和重大预警信号三档,对不同的档次分别调整相应的级别(具体预警信号见我行《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办法》(XX银[2006]468号)和《货押业务监测预警管理办法》(XX银[2008]795号)的规定)。

风险预警级别

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一级预警信号

降0-1级

二级预警信号

降1-2级

重大风险预警信号

降2-3级

若出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已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则其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优于关注一级,且须在出现重大预警信号的当月调整客户的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第二十五条限定因素调整(Q)

限定因素调整是指对违规贷款、挪用贷款、重组贷款、展期贷款、逾期贷款和诉讼资产等特殊贷款的资产风险分类,根据其表现形式和预计损失程度,规定最高风险分类等级(详见附件5《限定因素调整表》。

第二十六条核心定义法调整

在模型初分的基础上,对于明显偏离实际状况的贷款,可采用“核心定义法”对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做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整体经营状况及其还款意愿、客户的还款记录、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地位、行业的经济周期及其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进行比较简明、概括的文字描述,以识别、衡量和判断资产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直接认定规定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的损失级、核销级资产,可分别直接认定为损失级和核销级。

(二)对于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足额担保的信贷资产,前四类低风险授信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一级,后五类低风险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可根据具体业务风险情况,直接认定为正常一至三级(委托贷款不属于我行信贷资产,不做分类)。

第五章风险评级的组织与流程

第二十八条风险评级工作在总行首席信贷执行官的领导下,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在风险评级流程中按职能分工负责。

第二十九条风险评级工作分为贷前风险评级工作和贷后风险评级工作。

贷前风险评级工作程序包括风险评级的准备、调查、初评、审查认定四个阶段,贷后风险评级工作包括初评、审查认定、监督检查三个阶段。

第三十条贷前风险评级流程

一、准备阶段

经办支行负责人承担辖内客户风险评级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确定风险评级人员,制定具体风险评级工作方案。

二、调查阶段

为保证质量,风险评级前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应对所收集整理的风险评级数据和资料进行认真检查、整理,确保评级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评级中定性因素所选选项的准确性负责。

三、初评阶段

(一)经办支行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影响主体评级的各项因素进行判断,按主体评级打分卡模板要求将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评价输入进行打分,形成主体评级基本分析结论。

对符合直接认定主体评级规定(详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客户,客户经理填写《法人客户主体评级直接认定审批表》(附件6),阐明认定理由,形成主体评级基本分析结论。

(二)如果授信业务为贸易融资业务,还需按业务评级的规定,判断是否适用贸易融资业务打分卡模板,对适用贸易融资打分卡模板的业务进行业务评级,形成业务评级基本分析结论。

(三)形成评级结果后,客户经理应在评级的基础上,按分类方法和标准填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调整审批表》(附件7),完成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工作。

四、审查认定阶段

(一)风险评级审查认定阶段由各级信贷审批部门按授信审批权限进行审查认定,总行审定结果与分行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总行审定结果为准。

(二)贷前环节的审查认定与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同步进行,信贷审查员负责对经办支行报送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风险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查客户授信申请时,应同时对评级和风险分类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认定结果与终审意见同步反馈分行。

第三十一条贷后风险评级工作

一、贷后风险评级工作包括贷后资产风险分类和贷后主体、业务评级调整两项工作。

(一)贷后资产风险分类

贷后管理环节资产风险分类实行按月统计、及时调整的形式,各分行信贷管理部凭有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调整审批表》的认定结果调整授信资产形态(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权限见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二)贷后主体、业务评级调整

贷前评级完成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加强本业务贷后跟踪管理,密切监测评级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活动变化情况,当发生可能对其信用状况、业务状况、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调整客户主体、业务等级,并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由各级信贷管理部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权限审查认定客户信用等级。

二、贷后风险评级流程为:

(一)初评阶段

当客户授信首次发放需进行首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或贷后管理环节资产风险分类需要调整时,申报部门需要发起分类认定工作,填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调整审批表》完成分类初评工作,并提交各级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认定。

申报部门应于23日前完成当月首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的初评工作(23日后发生首次发放的于发放当天完成)。

(二)审查认定阶段

分类审查由分行信贷管理部的指定审查人员负责,审查人员应审核初评过程汇总申报部门对授信形态认定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并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调整审批表》中明确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

对于总行授权权限(分行权限见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由分行信贷执行官终审。

对于超分行认定权限的,由分行信贷执行官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调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于当月25日前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认定。

总行信贷管理部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总行权限认定的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给经办支行。

(三)监督检查阶段

各级信贷管理部应将风险评级贷后检查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检查风险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抽查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风险评级工作质量。

第六章风险评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级所需财务数据原则上要求我行认可的经审计上年财务报表年报数据。

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客户,各级信贷审查人员在审查客户信用等级时,应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核对的基础上调整客户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主体评级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评定一次,对首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可在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环节一并进行评级。

对中长期贷款(含总行公司战略客户、总行供应链金融总对总核心企业所发生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直接、间接授信业务),授信客户在次年的信用评级,可以与该授信业务的年审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业务评级有效期自上次评级后至授信额度的到期日止。

业务评级原则上要求一笔融资业务一评,但对于同一贸易背景(交易对手、交易条件均为同一,下同)和同一操作模式下的循环融资业务,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沿用上次评级结果。

对于不同交易对手或相同交易对手但不同交易条件以及不同业务操作模式下的融资业务,需要分别评级。

第三十五条基于审慎原则,各级行可利用“核心定义法”对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进行下调。

利用“核心定义法”对初分结果上调时,根据分类审核认定环节的不同,贷前环节、贷后环节上调分别由各级信贷审批部、信贷管理部认定。

贷前环节如利用核心定义对初分结果上调导致资产五级分类变化或分行信贷审批权限变化时,分行对该笔授信无终审权,应在按核心定义法调整后,将整笔授信档案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查、审批。

第三十六条如终审意见调整时涉及授信保障方式调整、业务操作模式或贸易背景变更,需根据变更结果调整评级,以与变更后实际情况相符的评级结果为准,同时相应调整资产风险分类。

第三十七条贷后管理环节资产风险分类权限:

一、贷后管理首次分类认定中,分行可将审批环节终审认定的资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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