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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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

一、总则

1.为规范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审查,明确审查内容,使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要点。

2.为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使用,本要点将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列入。

3.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相关专业的图纸、专项设计说明、计算书及节能设计表格等。

4.本要点分建筑、暖通、电气专业编制,分别用J、N、D表示。

二、审查依据

1.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

2.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及要点

项目

审查内容

总则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1.0.3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地区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改建的居住建筑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参照使用。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居住建筑与地下建筑。

审查要点

“部分旅馆建筑”系指《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中四、五、六级的小型旅馆;一至三级的高档旅馆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J1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4条:

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审查要点

1.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应为建筑节能设计独立说明或是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节能设计专项章节。

2.专项说明应有文字说明、表格及必要的大样图。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中第3.3.3、3.3.5、3.3.7、3.3.8、3.3.9、3.3.12、3.3.13条等规定的内容在表格中未能表达,应有文字说明。

3.附录E的附表E.0.1为我省居住建筑节能专项说明推荐用表,在不降低该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的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增加项目或文字说明内容。

填写该表时,应力求准确、简明。

“节能做法”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应填写采用的保温系统名称;使用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或省标准图集的,应注明标准号及图集号。

直接判定法仅填写附表E.0.1。

4.指标判定法应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和附表E.0.2;对比判

定法应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和E.0.3。

5.应有热工计算书(A4规格),内容应包括对建筑面积、外表

面积、体积、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各部位传热系

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指标判定法)或设计建筑及参照建筑

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对比判定法)等的计算过程。

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有设计单位盖章。

J2

应另外填写本附表1.1,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还应填写本附表

1.2或1.3,一式二份,随施工图一同报送。

本附表1.1、1.2、1.3是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附录E的附表E.0.1、E.0.2、E.0.3的基础上编制。

施工图中的相关表格亦可采用本附表1.1、1.2或1.3。

J3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3条:

建筑的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四~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审查要点

1.体形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准确计算。

2.体形系数计算时应注意:

①以整栋建筑居住部分的最下一层

的地面或楼面为计算基面;②外表面积中应包括凸(飘)窗的展开面积;③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第A.0.2条对V0的规定,应包括凸(飘)窗的体积。

3.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节

能设计判定。

J4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1条:

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3.1规定的限值。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第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审查要点

1.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其保温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5及其他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2.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J5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4条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审查要点

1.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设置凸(飘)窗时应按

展开面积计算。

2.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节

能设计判定。

J6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5条:

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q1≤1.50[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q2≤4.50[m3/(m2·h)]。

审查要点

1.应明确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并符合规定的指标。

2.门窗选型应符合气密性要求,宜使用平开窗。

J7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4.1条: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3.1.3条规定,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超过本标准第3.3.1条限值,且窗墙面积比不超过第3.3.4条的规定值时,可直接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审查要点

建筑的体形系数、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这三项指标应全部符合规定。

J8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4.2条:

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量指标。

当耗热量指标不超过本标准第3.2.5条规定值时,可判定该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超过规定值时,应对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进行适当调整,使其耗热量指标不超过规定限值,调整后的住宅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审查要点

按条文执行,核查热工计算书。

J9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4.3条:

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Σεi·Ki·Fi)。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可判定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则应调整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使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调整后的设计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参照建筑的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超过部分的)应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

审查要点

1.按条文执行,核查热工计算书。

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其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就是当设计建筑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或某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规定值时,参照建筑必须将超过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窗墙面积比调整到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值)。

注: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不符合第3.1.3条时,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不要求按标准规定值进行调整。

J10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3条: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传热热损失,并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3.3的规定。

审查要点

核查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J11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2节、第3.3.6~3.3.13条

审查要点

按条文执行。

重点审查凸(飘)窗、外墙外挑构件、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阳台、不采暖楼梯间单元门、变形缝、住宅建筑分户墙、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等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J12

审查要点

核查节能设计表、节能专项章节的内容与施工图中的相应做法说明、大样图是否一致。

2.暖通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N1

设计

标准

条文

对于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3.1.1

(1)条规定:

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4℃。

审查

要点

民用建筑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范围应符合3.1.1

(1)条规定。

N2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1.6、4.1.7条:

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

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内容。

审查要点

在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详细说明在本设计中采用的采暖节能措施,给出热负荷指标。

普通住宅的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

N3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2.1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计算。

审查要点

设计人员应提供完整的由正规软件计算的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A4规格,word文本),并且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

N4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2.2条: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

审查要点

采暖系统是否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是否实现了分室温控,热力入口是否设置热计量总表。

N5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2.7条: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7规定的值。

审查要点

按照表4.2.7的规定值,核查锅炉的额定热效率。

N6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4.3.3条:

当管道周围空气与热媒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4.3.3中规定的限值。

审查要点

按照表4.3.3中的规定限值,核查管路的保温厚度。

N7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5.1.1条:

空调设计冷、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审查要点

设计人员应提供完整的由正规软件计算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A4规格,word文本),并且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

N8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5.2.1条:

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

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

审查要点

应标注空调机组的能效比且能效比不得低于规定值。

3.电气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D1

设计标准条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1.4条:

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审查要点

参照建筑施工图要求并按总则第3条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电气节能设计专项说明。

D2

设计标准条文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3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6.3.8条

审查要点

应根据不同工作场所选择光源和灯具,应优先采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D3

设计标准条文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2.5、6.1.4条:

6.1.4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

审查要点

1、应严格控制旅馆建筑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

2、应控制托幼建筑房间照明照度值。

D4

设计标准条文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4.3、7.4.4、7.4.5、7.4.6

(1)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5条: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审查要点

1、应根据不同情况及不同环境采取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2、应核查居住类建筑不同用电设备是否采取节电措施。

D5

设计标准条文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7.5.5条

审查要点

1、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2、应根据电力、照明计价要求,实行分类计量方式。

D6

设计标准条文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1.0.5、5.0.8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3.5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3.1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4.3.1条、4.3.2

(2)

审查要点

1、不得选用淘汰高耗能电气产品。

2、供配电系统应采取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和合理控制方式。

3、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特点和经济运行情况,确定变压器台

数及容量。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及要点

项目

审查内容

总则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审查要点

按条文执行。

1.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J1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11条:

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审查要点

1.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应为建筑节能设计独立篇章或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节能设计专项章节。

2.专项说明应有文字说明、表格并配合必要的大样图。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中第3.1.5、3.1.8~3.1.10、3.2.2~3.2.4、3.3.1~3.3.3条等规定的内容在表格中未能表达,应有文字说明。

3.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直接判定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认真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

“做法说明”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还应填写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使用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或省标准图集的,应注明标准号及图集号。

4.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中的任一条款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

①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m²,大于300m²,且不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可采用简化的权衡判断,应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和附表E.0.2。

②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公共建筑,应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并进行动态的权衡判断。

应注明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外墙保温还应注明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使用相关技术标准及国家或省标准图集的,应注明标准号及图集号。

5.应有热工计算书(A4规格),内容应包括对建筑面积、外表

面积、体积、体形系数、屋顶透明部分面积、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各部位传热系数、设计建筑及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简化的权衡判断)或动态权衡判断等的计算过程。

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有设计单位盖章。

J2

应另外填写本附表2.1,、2.3,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还应填写本附表2.2或进行动态权衡判断,一式二份,随施工图一同报送。

本附表2.1、2.2、2.3是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附录E的附表E.0.1、E.0.2、E.0.3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中的相关表格亦可以采用本附表2.1、2.2、2.3。

J3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3条:

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1.体形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准确计算。

2.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简化或动态权衡判断。

J4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4条: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1.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核查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小于0.40。

2.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简化或动态权衡判断。

J5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6条: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中庭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得大于中庭部分屋顶面积的7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1.应准确计算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

2.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简化或动态权衡判断。

J6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2.1条: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2.1-1和3.2.1-2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审查要点

1.围护结构各部位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其保温设计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5及其他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2.其外墙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Km。

3.不符合本强条规定时应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进行简化或动态权衡判断。

J7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2.2条:

外墙与屋面等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审查要点

核查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最小传热阻的要求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第3.3.3条。

J8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2.3、3.2.4条

审查要点

核查建筑外窗及透明幕墙整体气密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J9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5、3.3.1、3.3.3、3.3.4条

审查要点

按条文执行。

重点审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外墙外挑构件及附墙构件、外门窗洞口周边外侧墙面、外门窗及玻璃幕墙细部设计、变形缝等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J10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4节

审查要点

按条文执行。

核查直接判定、简化权衡判断、动态权衡判断运用是否正确。

J11

审查要点

核查节能设计表、节能专项章节的内容与施工图中的其他相关做法说明、大样图是否一致。

2.暖通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N1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4.1.1、4.1.3条: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等容量的基本依据。

审查要点

设计人员须提供完整的由正规软件计算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A4规格,word文本),并且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

 

N2

设计

标准

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4.1.3条: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

审查

要点

集中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所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4.1.3条的规定。

N3

设计

标准

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3.1.11条:

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审查

要点

暖通空调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内容。

N4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4.1.4.1、4.6.12条: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审查要点

每栋公建冷、热源入口处和冷、热源站房是否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N5

设计标准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第4.1.5条: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合理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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