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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应注意十个方面的问题.doc

个人所得税管理应注意十个方面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关系纳税人个人切身利益,项目多,计算复杂,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点。

直属分局通过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从十个方面入手强化个税征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仅工资薪金所得一项,2013年1—6月份,我局累计入库税款2486万元,同比增收203万元。

一是关于奖金的计税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放名目繁多的奖金、补助,如考勤奖、进步奖、进度奖等,这些收入,有的纳税人未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则多次使用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造成少扣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它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对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规定了相关的计算公式,但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其他名目繁多的奖金,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扣缴义务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如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无论是单位缴纳部分还是个人承担部分,都暂时可以从个人当月应纳税的收入中全额扣除,等到退休、身故或者出国领取年金时再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限额对于单位而言是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于个人而言是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以内,超过限额计算的年金,则需要合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存在超基数、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原来,很多人把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避税良港,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且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调整单位超出的部分,还要调整个人扣缴的部分。

四是混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解释,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提供独立劳动,与雇主不存在任职关系。

判定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二是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三是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四是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要取得服务业发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人采用工资表的方式进行列支,少扣了税款。

五是关于取暖费、通讯费、交通费的扣除问题。

一是关于取暖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关于通讯费、交通费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是对股息、利息、红利的管理存在漏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应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一是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企业、其他组织向自然人支付借款利息时,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七是对发放实物征税的问题。

每逢年节,不少企业都有向员工发放实物的“传统”,比如春节的“年货”、中秋的月饼、端午的粽子等等,有的仅仅是“意思一下”,有的却价值不菲,比如有的单位过年给员工发电器、发“提货单”、发购物券,价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却没交个税,其中多数可能是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但也不排除有故意逃税的嫌疑。

这项征税内容也是人们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看法较大的一个征税项目,有人戏称为“月饼税”、“粽子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八是旅游费用征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补贴、补助、旅游费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是未按照规定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支付应税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扣缴义务人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报送资料不全,填写内容不规范,重视有税申报而忽视无税申报的问题。

十是税款已扣未及时缴纳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一些国有企业中比较常见,部分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财务人员因为工作疏忽所致,未及时将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从主观上分析,扣缴单位也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有多么严重,在他们看来税款迟早要缴,只是时间早晚罢了。

但是,从税收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发生这一错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非常严重,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扣而未缴,对扣缴义务人除要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税务人员要提醒扣缴单位或个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犯下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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