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06978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工程监理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监理合同.docx

《工程监理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监理合同.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程监理合同.docx

工程监理合同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安龙县第一幼儿园综合楼工程监理

 

监制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建[2000]4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GF-2000-0202)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年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建设厅

文件

贵州省工商局

黔建招通发[2000]32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及《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进行了修订,根据《建建(1999)313号》、《建建[2000]44号》、《建建[2000]185号》文件(建建[2000]185号文是对《建建[2000]313号》文件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修订)的要求,请作好修改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和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由省工商局负责印制发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由省建设厅负责印制发放。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商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安龙县教育局与监理人贵阳明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安龙县第一幼儿园综合楼工程

工程地点:

安龙县

工程规模:

6397平方米

中标价:

8141274.42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期日历天)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3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监理工期随项目的施工工期延续而延续,延续工期监理工作不另行收费(附加工作、额外工作除外)。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延长时间的监理工作不另行收费(附加工作、额外工作除外)。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监理委托合同。

2、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协议。

3、合同图纸及说明、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4、设计采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试验规程等。

5、《中华人民共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

1.根据有关建筑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监理目标、工作内容、监理程序,成立监理组织机构,按监理人已报委托方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的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规则。

2.审查承包商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会同委托人签署开工令。

3.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以施工进度计划会同委托人批准执行。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5.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分包商的资质。

6.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督促承包商严格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有关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按照旁站监理的有关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8.检查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核签认。

9.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0.参与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查意见。

11.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12.负责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3.督促指导承包商收集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

14.协助甲方组织各方建设责任主体时工程各阶段进行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写出报告。

15.保修期间如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协助检查质量状况,分析原因,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对保修质量进行检查。

一、施工阶段

1.审核图纸,参与审批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参加图纸会审。

2.审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混凝土配合比。

3.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要求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施工。

通过巡视、旁站、检测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5.调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6.审核施工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

7.在取得业主的同意后,发布变更令和停工令及复工令。

8.参加拟交工程的检查验收。

二、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监理范围:

施工图施工阶段监理、保修阶段监。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监理人员进入现场同时委托人提供该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该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徐世珏

第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八条

一、监理报酬总价:

工程总投资暂按8141274.42元(监理费结算价根据甲方委托审计部门最终审计结果总数为准);工程监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及黔价房(2007)84号文》的规定;监理取费标准按工程总投资价2%计费,监理费为(暂按)8141274.42×2%=162825元;增加工程、附属工程根据甲方委托审计部门最终审计结果按收费标准收取工程监理费。

二、监理报酬支付:

1、监理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支付总投资价30%的监理费给监理人(取整数),

2、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周内,委托人支付总投资价50%的监理费给监理人,

3、剩余20%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若发生附加工作,委托人支付监理人日报酬为:

日报酬=(本合同酬金总额)/(本合同工期数),附加工作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若发生额外工作,双方另行商议。

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