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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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PLANOFFURONGDISTRICTOFCOUNTRYTOWNOFGUIYANG

 

文本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八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芙蓉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落实桂阳县城总体规划,依据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办法》、《桂阳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15)》、《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桂阳县各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规划范围:

北起骏马亭大道,南抵迎宾路,东接欧阳海大道,西至舂陵大道,总用地面积约7.47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定位:

集居住、办公、商贸、文化休闲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片区。

第四条发展规模:

本次规划区用地面积7.47平方公里,规划区规划人口约7.3万人。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应,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本规划。

在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本规划由文本、图则(包括总图则和分图图则)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文本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桂阳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执行本规划的各项规定时,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湖南省、郴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及强度控制

第八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共分9大类、23中类、30小类。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按本规划所规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土地使用分类一览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村民安置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5

医院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综合广场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第九条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具体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附表二)。

第十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地块内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应符合附表三中所规定的相容性。

第十一条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分图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必须与分图图则的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芙蓉新区的规划结构为:

“三心五轴六区”。

“三心”是指塔背水库、行政中心、北部片区中心。

“五轴”是指欧阳海大道、龙潭路两条发展主轴,芙蓉路发展次轴,“北部居住建筑区→行政文化中心→体育中心→东塔公园”人文轴线;“麒麟山→欧阳海广场→文化娱乐中心→塔背水库”环形绿楔。

“六组团”是指物流商贸区,北邻居住组团、教育文化园区、行政文化景观区、综合组团、体育休闲区。

第十三条用地布局原则上必须优先满足道路交通、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要求,用地开发利用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两种手段,采取弹性开发原则。

具体布局如下:

1、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255.43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6.76%,人均居住用地35平方米。

规划由四片区居住组团组成:

主要位于金山路北侧、行政中心西侧、东邻舂陵大道两侧;居民安置用地就近设置,共设安置点6处,规划用地面积5.69公顷。

2、行政办公用地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213.9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45%,主要位于龙潭路北面和接官司亭路北面。

3、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除行政办公用地以外的公共设施用地133.3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9.19%,分三处布置。

一处是以迎宾路及蓉园路为基础向东向南延伸形成的带状商业区;一处是位于八字潭附近为主城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区;一处是以对外交通设施用地为依托,集中布置商业用地形成的为北侧片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区;另一处是以体育中心建设为依托,集中在塔背水库以北,芙蓉路两侧布置为东片区及主城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区。

4、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2.6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8%。

5、仓储用地

在骏马亭大道南侧规划仓储用地12.4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1.79%。

第十四条各地块征地面积,从相邻道路中心线算起;各地块用地面积为道路红线和地块划分界线以内的用地。

控制指标以用地面积进行控制,详见附表五。

第十五条容积率的规定

居住建筑容积率严格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市政设施、特殊用地的容积率详见《分图图则》中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密度的规定

居住建筑密度严格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分图图则》的规定执行。

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市政设施、特殊用地密度按《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高度的规定

①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限高控制在100m以下,具体等级如下:

H≤10m,低层住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10<H≤24m,多层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沿街商业;24m<H≤50m,中高层住宅、商业建筑;50<H≤100m,标志性建筑。

②沿街一般建筑的高度(H)必须符合下列公式:

H≤1.5(W+S)(附图1)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H)按下列公式控制:

A≤L(W+S)(附图2、3)

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º)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③沿主干路的单栋建筑物高度不低于20米,临街界面长度须大于40米;沿次干路的建筑物高度不低于15米,临街界面长度须大于35米。

④沿城市主干路的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任何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以《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①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的要求。

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其退让道路侧石线的距离主干道不少于12m,次干道不少于10m,支路不少于8m;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侧石线的距离按等级较高的道路后退距离控制(均为道路侧石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③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④沿水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水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⑤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

第三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条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各地块内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建筑面积和位置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如需调整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坚持区域协调、统一布局原则,满足相应的环保、环卫等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中,公厕、燃气调压站、垃圾中转站、开闭所的布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同一地块内进行调配。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的小学、幼儿园用地在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居住人口数对其规模进行调整,但用地规模不宜减小。

第二十四条芙蓉新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政设施、电信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要求

1、给水工程控制:

①根据用水量计算,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6.8万m3/d,主要由桂阳县三水厂和四水厂供水,水源取自方元水库和舂陵江。

②规划区沿路网的东南侧布置自来水管,形成环状供水管网体系。

③在供水管网上间距不大于120m设室外消火栓。

2、排水工程控制:

①规划区排水体制为雨污合流制,局部实行雨污流制。

②规划区雨污水排放分成四个区,分别排入东、南、北三个污水处理厂。

③规划区最高日污水量为5.4万m3/日。

3、电力工程控制:

①本区总用电负荷为40766kw。

②规划电源:

由110KV桂阳北变电站及110KV园艺场变电站、东塔开关站供电。

③10KV电力线路近期仍以架空敷设为主,远期均采用埋地敷设,380/220V低压配电线路原则上以下地处理为主。

10KV电力线布置在道路东面和南面,规划10KV开闭所7处。

4、电信工程控制:

①规划区电话装机容量规划为68702线。

②规划邮政代办点8处。

③所有弱电线路均为共管(沟)暗敷设。

④通信线路主干线布置在道路西面和北面。

5、燃气工程控制:

①规划区气源采用天然气。

②年平均日用气量为26909.85Nm3/日

③气源来自桂阳县天然气气门站。

④燃气管道沿道路的西、北侧敷设。

6、工程管线综合:

①地下管线的敷设应与城市道路施工同步进行;

②管线敷设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

第四章综合交通规划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过境干道:

骏马亭大道、舂陵大道、迎宾路、红线宽度30-40m。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道路分为四级: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游路。

1、主干路

城市组团的连接道路,规划形成“三纵四横”主干道道路网系统,规划“三纵”:

欧阳海大道、翡翠路、宝蓝路;“四横”:

金山路、龙潭路、芙蓉路、迎宾路为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30-40m,三块板或两块板。

2、次干路

城市片区连接道路,红线宽度为18-30米,设计时速为25-40Km/h,一块板或两块板。

3、支路

城市地块连接道路,除主、次干路之外均为支路,红线宽度为12-14m,设计时速为15-25Km/h,一块板。

4、游路红线宽为6m,一块板。

第二十八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市政公用管线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二十九条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坐标、标高、道路横断面形式应符合《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平面定位图》、《桂阳县城芙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竖向设计》及《分图图则》的要求。

道路横断面详见附表五,道路交叉口坐标标高详见附表四。

第三十条规划区内部地块的交通出入口遵守以下规定,在主干道交叉口外侧自道路红线交点的端点向后70米不宜设置交通出入口;在次干道交叉口外侧自道路红线交点的端点向后50米不宜设置交通出入口;在支路交叉口外侧自道路红线交点的端点向后30米不宜设置交通出入口;严格控制骏马亭大道和舂陵大道交通出入口数量,保证过境交通畅通,两个相邻单位原则上共一个机动车道口,基地沿路长度超过80m可单独设置,相邻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第三十一条规划的交通设施用地,禁止转作其它与交通无关的用途。

规划设置社会停车场十处。

各用地规划停车位必须予以保证。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公共停车场规划一览表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车位数(个)

所在地块编号

1

0.60

200

A21-3

2

0.81

270

A24-3

3

0.70

233

B07-2

4

0.58

193

B11-3

5

0.76

253

C26-2

6

0.85

283

D04-2

7

0.96

320

D17-2

8

0.63

210

D30-2

9

0.35

117

E03-5

10

0.69

230

F01-2

总计

2309

广场规划一览表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类型

所在地块编号

1

0.24

交通广场用地

A17-1

2

0.30

交通广场用地

A20-2

3

6.66

游憩集会广场

C17

4

0.20

游憩集会广场

F02-1

5

1.61

游憩集会广场

F05

总计

第三十二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需要。

第三十三条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配建停车位应该符合《分图图则》的要求。

第五章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第三十四条绿地系统由公园绿地、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组成。

第三十五条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为永久性非建设用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公共游憩设施等必要的建设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

规划区各类绿地的用地范围由《城市设计导引图》和《分图图则》确定,不得变更,其面积不得少于规划中规定数值。

第三十六条绿地系统规划

绿地布局总体上做到“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强化欧阳海大道、迎宾路、龙潭路、宝蓝路、翡翠路、芙蓉路、舂陵大道的道路绿化。

公园情况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用地面积(公顷)

1

接官亭公园

2.85

2

荆山公园

2.66

3

舂陵公园

2.14

4

翡翠公园

3.19

5

八字塘公园

5.80

6

麒麟山公园

6.37

7

城郊公园

6.43

8

芙蓉园

7.06

9

塔背公园

69.12

10

燕山公园

32.65

总计

138.27

道路绿化情况一览表

横断面

道路绿化带组成

A-A

2.5m(分车绿化带)+2.5m(分车绿化带)

B-B

1.5m(分车绿化带)+1.5m(分车绿化带)

C-C

6m(分车绿化带)

D-D

6m(人行绿化)+6m(人行绿化)

E-E

4m(人行绿化)+4m(人行绿化)

G-G

2.5m(人行绿化)+2.5m(人行绿化)

H-H

3m(人行绿化)+3m(人行绿化)

I-I

2.5m(人行绿化)+2.5m(人行绿化)

J-J

1.5m(人行绿化)+1.5m(人行绿化)

K-K

1.5m(人行绿化)+1.5m(人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以增强绿化效果。

第三十八条景观系统规划

总体景观规划:

“三带、四轴、三区、五大节点”。

“三带”:

指翡翠路纵向景观绿带、接官亭路横向生态绿带和塔背水库的横向生态廊道。

“四轴”:

指欧阳海大道、骏马亭大道、龙潭路、芙蓉路四条,建筑景观风貌控制轴。

“三区”:

指居住景观城市风貌区、商业景观城市风貌区、自然山体景观城市风貌区。

“五大节点”:

指欧阳海大道与骏马亭大道交叉处景观节点,四大家前欧阳海广场处景观节点;舂陵大道与芙蓉路交叉口门户景观节点;迎宾路东入口门户景观节点、东塔公园制高点景观节点。

第六章防灾规划

第三十九条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

山洪按20年一遇设计,泥石流按50年一遇设计。

2、防洪措施:

加强泄洪渠道的保护,提高水系泄洪能力。

建设新区的生态防护系统,减少水土流失。

第四十条消防规划

1、规划拟在欧阳海大道西侧,学仕路南侧设县级消防队,担任消防任务。

2、人工水源为主,自然水源为辅的消防供水方式,确保消防供水水量和水压,消防通道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消防行业标准执行,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抗震规划

1、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场地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按照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烈度,安评结果未做出前,建筑设计按六度设防。

2、加强抗震工作开展,按照要求建设防震设施,疏散通道、疏散场地、救灾系统按要求配备齐全。

第四十二条人防规划

坚持保护重点、疏防结合、长期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原则,对防护重点加强保护,人防工程建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要求。

第七章“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四十三条“四线”导控要点

1、红线导控要点:

①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为红线控制范围。

②新建道路应按标准化和规范化进行建设,且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规划要求统一退让。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按第十九条规定的距离控制。

2、绿线导控要点:

①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越出绿线控制范围;

②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均属于绿线控制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控制保护的规定。

③规划区绿线控制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执行。

3、蓝线导控要点:

①严格保护规划区内的水体,蓝线可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得减少河口宽度,保证排洪能力;

②水体控制蓝线两侧建筑必须退让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③接入水体的污染口必须切实清除、整顿,改善水环境。

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河、塘、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属于城市蓝线控制范围,规划区蓝线控制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执行。

4、黑线导控要点:

①指划定给排水专业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等各项专业规划综合划定的控制线属于黑线控制范围;

②黑线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③黑线范围内的划定应满足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十四条“四线”导控主要内容

1、红线导控内容:

规划区道路用地总面积为151.28公顷。

2、绿线导控内容:

规划城市公共绿地面积为90.67公顷;生产防护绿地面积为10.52公顷,生态绿地52.51公顷。

3、蓝线导控内容:

规划区内水体位于A17-2、A20-1、B11-1、C08-4、F02-4。

4、黑线导控内容:

主要位于A01-1、A01-2、A02、B01-2、B02、B12-1、C07-4、D33-2、D32-4、E02-1、F14-5。

第八章城市设计指引

第四十五条整体城市设计

1、体现现代、生态、个性的城市环境和景观特色;

2、强化山体、水体等自然环境与片区环境的互相呼应;

3、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及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

第四十六条街道景观设计

1、保持区内的生态绿地景观,强化主干道的城市景观立面,要求建筑风格、色彩协调统一;

2、保证建筑空间连续性,强调片区整体街道景观,建筑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拆除临时建筑,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3、加强区内道路交叉口控制节点和重要道路两侧的景观塑造;沿街界面的建筑、挡土墙、小品等,其色彩以浅色为基调,减少封闭感,挡土墙、护坡均须施以绿化。

第四十七条建筑及环境设计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反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四十八条广告与建筑标识物设置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各建设用地在建设中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第五十二条表中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条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3、以净空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5、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十一条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

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m以内(含±1.5m)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层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m(含+5m)或-1.5m到-5m(含-5m)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0.5m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m至+12m时,N=1。

第五十二条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见下表。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2

1.0

≥2,<4

1.5

≥4,<6

2.0

≥6

2.5

第五十三条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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