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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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

 

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

 

立法依据及参照的有关规定目录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二、参照的有关规定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通过)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5.《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修改版)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1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稿)

1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版)

 

条文

立法依据

参照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民爆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云南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工会权利】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出版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委托执法】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建设、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标准化考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检测检验等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同时书面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与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委托服务工作,并对其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安全社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相对独立的大型企业,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准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二)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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