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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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土地整治项目

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规范

1范围

为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JTJ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土地整治landrearrangement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对未合理利用土地的整理,因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修复,以及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等活动。

土地整治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

3.2土地整治项目landrearrangementproject

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运用资金、人力和物力等的投入,通过独立的业务单位组织开展的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以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等目标的活动。

3.3项目承担单位projectunit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责任单位。

3.4项目监理单位supervisionunit

取得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省级统征整理事务中心登记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5项目承包单位contractorunit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3.6项目实施单位projectimplementationunit

指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3.7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supervisioninstitution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派驻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3.8总监理工程师chiefsupervisionengineer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监理单位书面授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3.9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supervisionengineer

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人员。

3.10专业监理工程师professionalsupervisionengineer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关,通过培训并取得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

3.11监理员supervisor

具有监理员资格,通过培训并取得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

3.12监理计划supervisionplanning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13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rulesofsupervision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14巡视inspection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3.15旁站supervisioninsite

监理人员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全程监控的监理活动。

3.16平行检验paralleltest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者检测手段,在工程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者检测的活动。

3.17工程变更engineeringchange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份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18工程计量engineeringcomputation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3.19工地例会regularsitemeeting

在土地整治项目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3.20监理工作一般程序supervisiongeneralprocedure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计划→以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进度分专业和分项目编制监理工作细则→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工作细则进行施工过程监理→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监理任务完成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

4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4.1监理组织

4.1.1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开展监理活动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4.1.2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

4.1.3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项目监理工作。

4.1.4监理单位在合同期内要保持监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4.1.5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b)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c)禁止转让监理业务;

d)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e)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2监理人员

4.2.1监理单位选派现场监理人员指标符合(表1)要求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表1监理机构配置人员指标

建设规模(亩M)

M<5000

5000≤M<10000

10000≤M<15000

选派人数(名)

≥3

≥5

≥7

4.2.2人员构成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2.3职责与权限

4.2.3.1监理机构的职责

a)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内容,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

b)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c)项目工程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

d)项目建设中有关事项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优化建议权;

e)项目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f)按合同规定发布项目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g)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种类确认权和否决权;

h)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i)项目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

j)项目工程安全文明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k)项目合同计量支付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

l)项目合同争议调解权;

m)项目承包单位或其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

n)项目合同完工与移交签证权。

4.2.3.2监理权限的限制

a)监理机构无权变更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达到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b)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依据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行使监理权限;

c)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做出的决定。

4.2.3.3监理人员的职责

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4.2.3.4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b)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

c)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计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d)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日志;

e)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f)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g)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h)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延期;

i)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j)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调查;

k)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l)主持整理并移交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4.2.3.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a)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b)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注: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计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主持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资质;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签发经批准的重大变更和审批工程最终延期,审批签认竣工结算;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

4.2.3.6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参与编制监理计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b)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c)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d)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本专业部分;

e)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f)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和请示;

g)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h)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专业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i)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j)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k)协助总监处理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并提出初步意见;

l)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

4.2.3.7监理员的职责

a)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b)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c)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d)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e)按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f)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g)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h)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2.3.8监理人员的其他规定

a)各种岗位的监理人员均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b)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备案,并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c)在经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2个土地整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影响其中任一项目的监理工作。

d)其他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

e)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4.3监理设施与设备

4.3.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4.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4.3.3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现代设备辅助进行监理工作管理。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1.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于设计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以及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1.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职责表

单位

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

主持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负责人签认图纸会审纪要。

设计单位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负责人签认图纸会审纪要。

工程承包单位

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纪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监理单位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负责人签认图纸会审纪要。

5.2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2.1监理计划

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

5.2.1.2监理计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收到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及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一个月内完成,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5.2.2监理实施细则

5.2.2.1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计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5.2.2.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2.2.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a)已批准的监理计划;

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c)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方案。

5.2.2.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2.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编制、补充、修改和完善,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5.3第一次工地会议

5.3.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5.3.2会议参加人员包括:

5.3.2.1全体监理人员;

5.3.2.2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

5.3.2.3工程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3.3第一次工地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3.3.1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5.3.3.2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5.3.3.3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和开工准备情况;

5.3.3.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3.3.5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3.3.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规划交底,交底的内容如下:

a)明确适用本项目的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b)阐明监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c)介绍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d)提出报审的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5.3.3.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4.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5.4.2审核的主要内容:

5.4.2.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4.2.2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监控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5.4.2.3施工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5.4.2.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的配置及人力的组织、安排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5.4.2.5季节施工方案,特别是与农事季节易发生冲突的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协调性;

5.4.2.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5.4.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5.5项目开工

5.5.1工程承包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项目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报项目承担单位。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开工条件包括:

5.5.2.1图纸会审与交底已完成;

5.5.2.2测量基准点已移交;

5.5.2.3承包合同中约定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条件已具备;

5.5.2.4工程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承包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项目承担单位认定;

5.5.2.5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承包合同约定要求;

5.5.2.6工程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5.5.2.7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5.5.2.8工程承包单位已对土地平整工程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高程,并将测量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5.5.2.9田间路桥、居民点整治等工程,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5.5.2.10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注1:

由于工程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工程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6工程质量控制

6.1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6.1.1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等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6.1.2监理单位要以质量预控为重点,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6.1.3监督项目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6.1.4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

6.1.5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项目上使用。

6.1.6坚持上道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6.2.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查验生产厂家提供的合格证明并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6.2.2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6.2.3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

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6.2.4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图1:

6.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3.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签认。

6.3.2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并作好巡视记录。

6.3.3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6.3.4严格施工工序之间的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报验(含隐蔽工程),对自检合格的工序按单元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3.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6.3.6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3.7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报审表》。

注:

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6.4工程质量验收

6.4.1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6.4.2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6.4.3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检验记录表》,载明隐蔽日期、部位、内容、数量、检查情况及结构尺寸等。

6.4.4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4.5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

6.4.6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工程竣工报验单》,承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管护单位共同签认。

6.4.7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如图2:

图2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

7工程进度控制

7.1工程进度控制的要求

7.1.1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7.1.2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7.1.3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7.1.4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

7.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图3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条件

7.3进度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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