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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

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

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

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00:

00--00:

00,下午 

00。

第29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应依法向职工支付相应报酬。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3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 

员工可享受每年十一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国庆节三天,中秋节一天。

第37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8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0条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说明说明事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2)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3)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5)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44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的;

(4)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

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第5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部门经理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

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3条 

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图纸、样品、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 

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63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64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7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8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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