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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16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17混凝土沉井监理实施细则 75

18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 75

19管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0振冲加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1套井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2塑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3碎石排水垫层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4土工布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5土工膜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6土石坝(堰)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5

27土石坝及施工围堰高喷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28土石围堰工程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5

29土石围堰工程水下抛填风化砂堰体及淤砂地基振冲加密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5

30预制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5

31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75

32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75

33大坝安全监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5

34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75

35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75

36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75

37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75

38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75

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图纸负有审核责任的项目。

1.2对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监理单位行使审查权。

1.3未经监理审核批准签发的任何设计文件和图纸,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签证。

2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

2.1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2.2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2.3施工文件技术条款。

2.4已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委托合同书。

3审核程序

3.1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批转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14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上报给建设单位。

3.2施工单位必须在单项工作实施前28天内,提交按照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合同规定的项目)的各工程项目的图纸、文件,报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3.3监理机构设计文件审核流程:

⑴监理办公室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并进行登记后,送总监(或副总监)批阅。

⑵总监(副总监)批阅后送工程技术部审核。

⑶工程监理组安排专人对设计图纸逐项审核,并填写审阅记录单,突出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监理组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总监。

⑷总监(副总监)对工程监理组报送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上报发包人。

4审核的主要内容

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审核的主要内容:

4.1施工详图与相应项目、部位招标图纸的差异,并进行工程量复核。

4.2开挖类图纸建筑物轮廓线及转角坐标与实际地形的符合程度。

4.3混凝土结构与开挖及金结相互关系是否正确。

4.4钢筋图与混凝土结构图配套关系及钢筋图与钢筋材料表是否对应。

4.5金结、机电图与埋件对应关系图及标识是否有误。

4.6灌浆图及其他图纸细部结构图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7图纸标注尺寸、高程、说明是否有误,可否作为施工依据。

4.8结构优化的具体建议。

5其他

5.1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提出审核意见,其技术责任和存在问题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

5.2有发包人签发的图纸,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领会设计意图和设计要求,按正常程序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如发现该设计文件图纸尚有某些遗漏、欠缺和问题,则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图纸或文件后14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机构和发包人。

监理机构复核后,提请建设单位批转设计单位作出修改和补充。

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工程测量成果检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YB9008-98》以及现行有关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2过程监理

2.1承包人应在施工测量前7天将有关反映其施工测量能力、水平和施工测量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除非监理工程师有专门的规定,或者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

否则,这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施工测量项目概述。

⑵施工测量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⑶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水量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⑷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⑸施工测量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2以上报告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

监理工程师审阅后,将返回审批意见单一份,以作为施工测量单位施测或进行下道工序开工的审批依据之一,原件不退回。

2.3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由勘测设计人通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包人进行施工测量工作的基础。

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

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1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测量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核实。

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测量工程师或其指定代表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4施工测量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测量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见下表),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过程审议和质量监督。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测量项目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备注

控制测量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内报送

局部地形测量

放样测量

每间隔7~14天报送一次

断面测量

每间隔10~15天报送一次

收方测量

每月月底或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规定

2.5(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2.5.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⑴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⑵设计书(含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

如进行隧洞测量,应包括贯通设计、隧洞内外控制测量设计;

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2.5.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5.3控制测量观测

⑴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⑵仪器检验资料。

⑶外业观测资料的检验计算成果。

2.5.4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⑴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如进行隧洞测量,应递交隧洞内外相关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和进洞关系平面图、洞内导线和高程计算成果以及平面图。

⑵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⑶如进行隧洞测量,应递交贯通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⑷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⑸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或包括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6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

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

报告内容包括:

⑴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此项内容重复者,只需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⑵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⑶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⑷放样计算资料。

⑸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施工测量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与验收报告。

2.7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⑵断面施工测量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⑶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⑷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

2.8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⑴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⑵已报给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⑶工程量计算资料。

⑷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2.9.1测图控制

⑴基本控制参见(2.5)控制测量要求。

此项内容无须重复递交。

⑵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记。

⑶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⑷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

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计算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⑸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

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

2.9.2地形图测绘

⑴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⑵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⑶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图历表。

2.9.3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10施测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施测单位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1测量成果资料经施测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检查签署后递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阅后,限时退回原施测单位,并就工序管理中的关键点签发审查意见单,以便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

2.12如果施测单位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2.13施测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施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若施测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退回的审查意见单,可视为已通过审阅。

2.14所有(或关键)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

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以及对施测单位报送文件的审批决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测单位对施测成果与精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表

项目

精度指标

说明

内容

平面位置中误差(mm)

高程中误差(mm)

混凝土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

(20~30)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2

土石料建筑物

(30~50)

30

3

机电与金属

结构安装

安装点

(1~10)

(0.2~10)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和相对水平度

4

土石方开挖

地物点

(50~100)

0.75(图上)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测站点

5

高程注记点

1/3基本等高距

6

隧洞贯通

(≤4km)

贯通面

横向±

50

纵向±

100

25

横向、纵向相对于隧洞轴线。

高程相对于洞口高程控制点。

3测量质量标准

3.1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上表)。

如施测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

3.2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4其它

4.1对于施测单位报送申明属于秘密并于文件首页一个明显位置加盖了密级印章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限于在本监理项目范围内引用。

4.2当施测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施测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实施的7天以前另行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4.3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经费,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7-200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和其它有关的现行材料试验检验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

主体建筑工程和附属工程、水工涵洞以及其它所有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3承包人必须建立自己的现场材料试验室和现场土工试验设备,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并按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及钢筋、钢材、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土工试验,并按有关监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审查。

1.4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检测报告。

1.5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各种试件,必要时将现场材料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1.6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采购设计规定的材料时,承包人可以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至少在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准予采用。

1.7承包人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半成品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半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8对于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工程费用支付。

2申报签证程序

2.1混凝土工程或水泥灌浆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对即将用于开工工程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附表格式填写《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到监理部确认。

2.2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申报后3~5日内完成必要的检查手续,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2.3《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一式四份,完成所有签证手续后,报到监理部二份,其余二份留承包人质检部门按单位、分部工程分类整理存档,作为基础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

3检测控制

3.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3304-91的要求。

3.2运至工地的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3.3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确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3.4钢材的检测频率应满足下述要求:

⑴钢筋混凝土用的钢筋,每批由同一截面尺寸和同一炉号的钢筋重量以60t为检测批,检查其出厂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并抽样复检,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可凝的情况时再进行抽样检验。

⑵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预应力钢丝的力学性能抽检频率是在同钢号、同规格、同交货条件,外观和尺寸合格的盘中任抽10%,但不少于15盘;

预应力钢绞线的力学性能抽检频率是在同钢号、同规格、不大于10t中,从每批盘数中任选10%取样抽检。

预应力热处理钢筋的力学性能抽检频率是每批钢筋不少于25盘选15%取样试验;

碳素结构钢每批同一截面尺寸、同一炉号且不大于60t为一取样单位。

3.5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承包人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3.6水泥的抽检频率是同一批号(袋装不大于200t,散装不大于400t)至少抽检一次,发现现场水泥有问题时,再追加检验。

3.7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⑵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⑶水泥仓库宜设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排水、通风措施。

⑷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⑸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⑹先到的水泥应先用。

3.8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3.9骨料的质量控制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中的规定执行。

3.10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试验鉴定。

3.11混凝土拌和用水,凡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均可用于混凝土拌和。

如用非饮用水时,必须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当满足混凝土施工规范时方可使用。

3.12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13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焊补。

3.14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沥青和沥青混合物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4.1钢筋、水泥、外加剂和止水材料的抽查检测和试验方法,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

4.2《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表格形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表格。

原材料及混凝土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生产检测试验工作。

1.2本细则依据下列文件编制:

⑴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⑵《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⑶《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⑷《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055-1996)》;

⑸《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⑹《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

⑺《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⑼《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⑽《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⑾《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⑿《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23-85)》;

⒀设计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1.3承建单位对本工程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测试验工作由承建单位的工地实验室自行完成;

监理部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测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按照规范要求数量的10~20%独立抽检。

1.4承建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提交一份满足工程需要的完整的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报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实验室资质、试验设备及检定情况、试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

1.5凡用于永久工程的原材料(业主供应的除外),承建单位应在采购前将拟选生产厂家和产品的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批后方可采购。

1.6承建单位对原材料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按检测内容和检测频率及时取样送交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试验结果以月报形式报送监理审核。

1.7本细则未尽部分参照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及有关规程、规范。

2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质量控制

建立进场原材料质量报批和监理认证制。

承建单位应按进场材料报验单填报,并附上厂家质量证明、出厂检验单和试验室抽检试验报告(水泥按3天强度报批)报送监理,经监理认证并核定该批材料的审批号后返回一份,承建单位在收件后方准出库,并要求在发料凭证上注明审批号,以便监理验收及质量跟踪。

2.1水泥、矿碴微粉

水泥、矿碴微粉由业主人统一供应,运到工地的每批水泥都应附出厂检验合格证,承建单位按每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为一批进行抽检(不足也为一批),样品重量不应少于14kg,并分为二等份,一份用于自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

水泥检测内容应包括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水化热(中、低热水泥),必要时应增做:

比重、细度、含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等项目的检测。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指定取样、增加取样数、或自行取样复检。

2.2粉煤灰

粉煤灰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每批粉煤灰都应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承建单位应按同品种的粉煤灰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作为一批)进行取样检验,样品重量10~15kg左右,分成二等分,一份用于自行试验,另一份需密封保存半年。

粉煤灰检测内容包括: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含水量、三氧化硫,必要时应增做比重、容重、含碱量等项目检测。

2.3外加剂

承建单位在使用外加剂前必须将每一种外加剂的名称、来源、样品及提供鉴定外加剂品质的其他资料,以及参量试验成果报告提交监理,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运到工地的外加剂都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单,承建单位应按减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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