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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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doc

Q/ZZRD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ZRD202010-2010

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2010-08-10发布2010-08-20实施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发布

Q/ZZRD202010-2010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管理机构及职责…………………………………………………………………………………………1

4管理内容与要求……………………………………………………………………………………………1

5附则…………………………………………………………………………………………………………8

前言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需对公司企业标准进行全面制订。

本标准是遵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贯彻《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2000年2月1日起实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对公司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使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工作更加完善、规范。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江敏

本标准初审人:

郑迴

本标准审定人:

戚亮、张治华

本标准批准人:

欧柯祥

7

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职工,但部分条款根据注明的相关内容执行。

(全体职工指包括中科集团、镇电公司派驻本公司的职工、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务公司输入到本公司工作的职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浙政发[2003]52号)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宁波市2000年2月1日起实行)

镇电公司Q/ZFD202023<<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3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成立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工作检查,并对违反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的职工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3.1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的管理,坚持齐抓共管,实行三部一室领导对本部门主管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属职工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落实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并加强对劳动纪律的检查与考核,做到全面负责,层层落实。

3.2公司综合办公室职责

3.2.1负责制定公司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月汇总公司劳动纪律检查情况及全公司的考勤统计工作;落实后予以公布和进行必要的考核。

3.2.2审核各部门的出勤情况、请假手续、考勤方法的正确性,并把不同性质的职工考勤情况报送到相关单位。

3.2.3有权对迟到、早退、中途溜号、执行出入门单、佩戴岗位证(出入门)等情况进行督促与劝阻并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从中发生妨碍公务的事端有裁决权,对违反制度强行进入者应及时查明身份,给予必要的处理。

3.3各部门的兼职考勤员应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考勤统计,并有权经常督促检查各班组的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情况。

3.4各部门及班组应设专人负责考勤,考勤表要公开放在明显的地方,考勤员必须每天准确、及时并用规定的符号做好考勤记录,认真做好考勤统计、整理保存考勤资料,如:

请假条、调休单、病假条等一切原始资料。

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管理内容与办法

4.1考勤起讫时间为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考勤员必须将当月考勤结算清楚,由部门领导签字后,于27日前送综合部。

4.2工作时间及工资范围规定

4.2.1上下班作息时间由公司制订,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

凡到了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论处。

4.2.2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在工作时间内就餐,应轮流进行,不得在监控盘上用餐,不得回家或以其他离岗的形式就餐,具体由运行部制定。

严禁任意调班和买班。

4.2.3对保安、炊事等人员的上下班,由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4.2.4本标准涉及的工资均指标准工资。

(不包括奖金、津贴等。

4.3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具体办法

4.3.1劳动纪律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各部门的自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4.3.2每个职工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班员服从班长的工作分配及调动,班长和专职服从主任的工作分配及调动。

4.3.3班长(值长)在上级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班组(值)的工作安排和分配,保证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4.3.4公司每个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遵守劳动纪律;

4.3.5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员对职工当天的出勤情况,如实反映在考勤表上;并按规定日期交公司综合办公室;

4.3.6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班组职工如遇有事,必须向班长请假,必须得到班长的同意,同时班长须另外安排其他人员做好值班工作;班长(值长)、专职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做到逐级向上级请假制度;

4.3.7职工上班期间如有事外出,必须向上级请假;班组职工有事外出,必须向班长(值长)请假,必须得到班长(值长)的同意,并做好班组请销假记录;职工请假休息超过二天的,必须取得部门领导同意,三天以上必须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

4.3.8职工上班期间必须座姿端正,须穿厂发工作服和佩戴岗位证并着装整齐(主要是生产区域并有公司配发工作服的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3.9职工上班期间不准串岗影响他人工作,不准打瞌睡,不准玩电脑游戏,不准玩扑克以及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4.3.10做到行为有规范,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4.4劳动纪律及职工请假、考勤具体考核。

4.4.1职工违反本劳动纪律规定的,视情节扣奖金50-500元;

4.4.2部门主任不服从公司工作任务布置或班长、职工不服从部门主任工作任务布置,视情节轻重扣主任或班长、职工100-200元;

4.4.3班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班长工作任务安排的,视情节轻重扣奖金100-200元,并按旷工论处;

4.4.4考勤工作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考勤的,扣班长100元,扣考勤员50元;

4.4.5职工上班期间有事外出,每月请假规定为4小时,累计超时4小时,超时时间按调休处理。

4.4.6班组上报考勤不及时,每推迟一天扣班组100元;

4.4.7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100元;

a)上班迟到一次的;

b)工作时间干私活的;

c)工作时间打瞌睡或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将与值班无关的物品带至工作场所的;

d)上班期间吃早饭的;

e)在厂区内游动吸烟或在生产场所及指定不能吸烟的地方吸烟的;

f)运行值班监盘人员坐姿不端正,与他人谈天,不正视控制盘、表,伏、睡、靠控制台、盘等;

g)在上班期间着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上班期间未戴岗位证的(主要是生产区域并有公司配发工作服的人员)。

4.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150元:

a)在有禁火禁烟标志的地方吸烟的;

b)上班早退一次的;

c)工作时间内脱离岗位未办请销假手续的;

d)不服从工作分配又不听劝告的,或无故拖延执行生产任务的;

e)工作时间与他人吵架的;

f)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g)对履行检查、考核的同志进行谩骂、恐吓、报复的。

4.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部门内待岗处罚或给予辞退:

a)三个月内二次违纪的;

b)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产任务的;

c)强行索取假期及无理取闹的;

d)工作时间打架影响大、性质严重的;

e)在公司任一区域赌博的。

4.4.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公司内待岗处罚或给予辞退:

a)工作时间内玩牌、下棋、赌博的;

b)一个月内二次违纪的;

c)无故拒不执行生产命令,造成一定后果的;

d)对履行检查、考核的同志进行报复造成一定后果的;

e)在公司内赌博二次以上的;

f)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嫖娼者。

4.4.11职工每旷工一天扣罚300元。

4.4.12工作时间打架扣罚300-500元,性质严重,加倍考核。

4.5假期管理。

(此条款针对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镇电职工按镇电公司Q/ZFD202023<<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劳务公司输入到本公司工作的职工不执行此条款,具体由本人与相关签订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协商,本公司视作事假处理,一律不支付工资。

4.5.1年休假

4.5.1.1各部门应在确保生产、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经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双方认可的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4.5.1.2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

4.5.1.3各部门领导应重视职工休年休假,并按年休假计划督促执行。

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按计划休年休假,并将具体休假时间提前告知本班组和本部门领导。

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5.1.4如无特殊情况,年休假应先取得班组和部门领导同意后再休息。

否则,休息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4.5.1.5年休假的假期为:

职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假期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假期为10天;已满20年的,假期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6.11.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当年享受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5.2病假

4.5.2.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必须由正规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按病假处理。

4.5.2.2职工在上班时间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到医院就诊时,应事先向所属领导说明并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4.5.2.3职工本身离公司较远时患急性病(如居住地离公司较远、出差期间等),需请病假,本人应于当天打电话给本班组或本部门领导说明病假及假期。

如本人不能直接通知可委托他人告知。

病假单应设法及时上交。

4.5.2.4职工患病需转诊,转诊时间作病假处理。

4.5.2.5职工在探亲假等假期期间发生急病需要就地治疗的,应持有当地医院急诊证明和病历证明等一并交公司,超出期限部分按病假处理。

期内不另给病假。

4.5.2.6职工患传染病,不论病期长短都须经有关医院检查同意,办理复工证明单后方可上班。

4.5.2.7连续病假三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含六个月以上长休人员)病愈要求上班时必须持医院复诊后出具病愈诊断证明,经公司综合办公室鉴定后,并通过相应试工期,才能复工。

4.5.2.8经医务部门检查诊断,需半休者,按1/2日计算病假假期,连续请全休和半休者,其全休假和半休假应连续合并计算。

4.5.2.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5.2.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见表1。

表1病假在六个月内的病假工资标准

连续工龄

标准工资发放标准

不满10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50%

满10年未满20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60%

满20年未满30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70%

满30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的80%

4.5.2.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见表2。

表2连续病假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救济费标准

连续工龄

标准工资发放标准

不满10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40%

满10年未满20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50%

满20年未满30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60%

满30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的70%

4.5.2.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奖金停发;其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4.5.2.1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其它原因,一年内累计缺勤六个月及以上的,或二年中连续缺勤达六个月及以上的,相应核减工龄。

4.5.2.14职工病假必须将病假单粘贴在考勤表上,凡缺少病假单或手续不全的,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4.5.3事假

4.5.3.1职工有私事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说明事由,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可请事假。

如遇急事不能及时办理,可委托亲属、同事代办。

4.5.3.2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4.5.3.3试用期职工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确遇特殊情况,其请假天数不得超过10天。

4.5.3.4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5.3.5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停发。

4.5.3.6一年内事假累计达二个月及以上的,不计算工龄。

4.5.4公假

4.5.4.1政府决定限期拆迁私人房屋、坟墓等,职工必须亲自处理的,持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可适当照顾给予公假。

4.5.4.2职工志愿献血,经医师证明需要休养的。

4.5.4.3其它经组织批准可按公假处理的事宜,适当给予公假。

4.5.4.4公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4.5.5工伤假

4.5.5.1职工因工负伤,凭安全监察部门工伤事故报告,并由医务部门出具伤势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按工伤处理。

4.5.5.2工伤期满后,原则上均回原岗位工作,如确因伤残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应由医务部门提出意见,职工按当地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处理。

4.5.5.3工伤和原工伤旧伤复发期间的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4.5.6婚假

4.5.6.1按国家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批准结婚,给予婚假3天。

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假期12天(含公休日、法定休假日在内)。

年龄一律以结婚证书上年龄为准。

一方没到晚婚年龄,不能享受晚婚假。

4.5.6.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享受,一次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4.5.6.3如一方家在外地需赴外地结婚者,由综合部审批酌情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4.5.6.4职工复婚、再婚(不包括丧偶后再婚),不再享受婚假待遇。

4.5.6.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4.5.6.6申请婚假需凭本人结婚证书经所属部门领导审核后,填写婚假申请单,职工送综合部批准后方可给假。

4.5.7丧假

4.5.7.1职工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前往处理丧事,给予丧假3天;父母已故,祖父、祖母死亡时,需孙子、孙女亲自处理时,可按上述规定给假。

4.5.7.2如需亲自赴外地处理丧事者,可酌情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4.5.7.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4.5.7.4职工申请丧假需填写申请单,职工由综合办公室审批。

4.5.8产假

4.5.8.1女职工产后凭产假证明,给予产假90天,其中预产期前一个月内要求安排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内。

遇难产或剖腹产时,另增产假15天,遇多胞胎时(包括双生),每胎可增产假15天。

晚育的,男方可以享受5~7天护理假。

4.5.8.2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5.8.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病假待遇规定办理。

4.5.8.4产假期满,由于健康原因仍不能上班的,需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4.5.8.5职工未婚生育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休息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处理。

4.5.8.6产假期间待遇按当地慈溪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如无相关文件或明确规定,产假期间待遇基本工资及生活津贴由企业发给,奖金等一律停发;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标准,参照宁波市甬劳社工伤(2003)67号文件有关内容,补偿定额标准2300元以内的由企业给予报销。

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负担过重对生活发生困难由自己通过工会提出申请,要求慈溪市总工会或慈善机构生活困难补助,进行社会救济。

4.5.9哺乳假

4.5.9.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组、部门同意,并经工会及计划生育联络员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假期为一年(包括产假)。

4.5.9.2双生以上(包括双生)的女职工,哺乳假可另延长六个月,即一年零六个月(包括产假)。

4.5.9.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哺乳假:

a)产假期间婴儿死亡者;

b)正常产假期满本人已经上班超过三天者。

4.5.9.4哺乳假期间(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哺乳假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4.5.9.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另给往返路程时间2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的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此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5.10其他计划生育假

4.5.10.1接受绝育手术的职工,男扎可休息10天,女扎可休息30天。

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酌情给假7天。

4.5.10.2接受放环手术的职工,可享受6天假期;对已落实放环措施而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可休息15天。

4.5.10.3按受放环后,经医疗单位证明,属不适放环者,方可取环并休息1天。

4.5.10.4以上假期一次使用,工资照发。

4.6加班加点。

劳务公司输入到本公司工作的职工不执行此条款,具体由本人与相关签订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协商。

4.6.1各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能组织职工加班加点:

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c)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d)由于严重自然灾害,要进行抢修的;

e)为完成国家或上级、公司下达的临时紧急任务。

4.6.2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准加班加点:

a)当天调休人员当天不准加班加点(遇抢修或临时紧急任务除外);

b)孕妇或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女职工;

c)年老体弱、照顾安排轻便工作的职工;

d)疾病和工伤初愈在恢复健康时期试工期间的职工;

e)不在原班组、原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借调、脱产学习等)。

4.6.3加班工资发放办法如下:

a)法定休假日加班,按本人工资的300%发给;

b)双休日加班,按本人工资的200%发给;

c)其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按本人工资的150%发给。

4.6.4本公司职工在非法定节日加班、加点后,能够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即加班一天调休一天),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可先开调休票。

调休票的使用按4.7规定执行。

4.6.5管理人员加班(不包括值班),每月可发不超过二天的加班工资,其余的可给适当补休。

4.6.6实行四班三运转的运行职工,法定假日期间轮休的,可按本人工资的200%发给,法定节日是学习班的,但未进行学习,不发给加班工资;

4.6.7培训期间逢节假日不作加班加点,不作补休。

4.6.8夜间在公司的值班人员(包括星期五、公休日、节假日夜间值班)不作加班加点,不作补休。

但夜间机组需要消缺、抢修等确需工作按实计算加班加点(即加班一小时计算一个半小时),夜间值班人员只在夜间值班,不上白班的,不计加班;值早班后又值夜班的,计加班。

4.7调休

4.7.1因生产和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不能发给加班工资的,事后又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准以发给调休票,严禁两者重复享受。

4.7.2调休票必须由公司领导负责签发,班组签发的调休票一律无效。

签发的调休票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对不按规定填写的调休票,将不予认可。

4.7.3职工加班后,一般应在次日补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在工作较空闲时,部门领导、班组长有权安排职工调休,即使职工不愿调休继续上班也作调休处理。

4.7.4调休票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如大修期间)需延长至六个月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但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月开调休票不超过五天,如确需超过一年的个人最多可保留七天,多余的按作废处理。

4.7.5本公司人员部门之间调动,在原部门所发生的加班调休票可酌情使用。

4.7.6职工调休时,应经班长、部门领导同意方可调休,调休前将调休票交班长,经班长同意,部门领导签字并填写好具体补休时间,再由班长通知本人和考勤员。

4.7.7考勤员凭批准的调休单给予考勤,并将已调休过的调休单粘贴在考勤表上,送考勤表时,一并上报综合部。

4.7.8任何人不得先调休后办理手续,一经发现一律作旷工处理。

4.7.9各部门必须建立职工调休清册,对各班组上报的调休天数要认真进行检查,合理的安排职工调休,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4.7.10调休必须实事求是,不准虚报调休,少报补休或送人情,对营私舞弊,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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