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下存贷款定价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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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下存贷款定价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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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下存贷款定价管理.doc

利率市场化下存贷款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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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传统的贷款定价模式 1

(一)成本加成模式 1

(二)基准利率加点模式 1

(三)客户盈利分析模式 1

二、关于现阶段银行贷款定价的一些思考 2

(一)银行内部成本决定下限 2

(二)市场可接受水平决定上限 2

(三)区间定价与战略战术相结合 3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与问题分析 3

(一)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3

(二)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分析 4

四、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议 5

(一)完善以单一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5

(二)继续强化商业银行逐级授权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的建设 5

(三)完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技术支持系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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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9日,央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学界将之视为“向利率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2005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小企业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的要求。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自主权逐步扩大,但如何确定贷款的利率,目前各家银行的方法并不统一。

一、传统的贷款定价模式

传统的贷款定价一般有三种基本模式,包括成本加成模式、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和客户盈利分析模式。

(一)成本加成模式

成本加成模式是“内向型”模式,此方法它主要考虑银行自身的成本、费用和承担的风险。

银行的资金成本、贷款费用越高,贷款利率就越高,此种模式未考虑当前资金市场上的一般利率水平,因而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和贷款市场的萎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成本和相关风险计量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基准利率加点模式

基准利率加点模式是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外向型”的定价模式,其具体操作程序为选择某种基准利率为“基价”,为具有不同信用等级或风险程度的顾客确定不同水平的利差一般方式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或乘上一个系数。

如很多银行使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作为基准利率,我国境银行一般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结合银行成本、贷款风险、客户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加一定利差的方法,通过这种模式制定出的贷款价格更贴近市场,从而可能更具竞争力,但在信用评价体系并不健全的中国,此方法的实践操作也有一定的难度。

(三)客户盈利分析模式

客户盈利分析模式是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基础上进行贷款定价,因而可称为“以银-客整体关系为基础的贷款定价模式”,体现出客户的对利率的敏感性,但目前大多数银行并不能实现此方法的数据支持。

二、关于现阶段银行贷款定价的一些思考

以上的三种定价方法的相关理论探索已基本成熟,但在具体实践中总是不尽如人意,从现阶段我国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发展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银行内部成本决定下限

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银行首先要计量的就是融资成本的问题,虽然现阶段大多银行的融资成本是相差不大,但随着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家银行融资成本将会出现较大差异。

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上看,银行间差别主要体现在风险管理能力上,也就是说,在规模相同的情况下,风险管理能力越强,其盈利的水平也越高,并且二者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举例来说,假设银行包括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基础上的资金成本为5%,如果贷款的违约率在3%,就需要7.14%的利率才能达到盈亏平衡,如果违约率在5%,就需要超过10.5%的利率才能达到盈亏平衡,如果违约率在10%,就需要超过16.7%的利率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这就是贷款的成本覆盖问题),因此,银行的融资成本和风险管理能力是决定银行贷款业务定价下限的主要因素。

(二)市场可接受水平决定上限

由于现代发达的通讯结算手段支持,大额公司类贷款的资金流动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也使得在此类客户的定价上,银行一般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但在小企业客户和个人业务上,中小银行完全可以凭借其地缘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考虑到当地的资金供给和需求状况后,来确定利率的上限(在微小企业贷款业务进入包头市场的初期,IPC公司和包商银行微贷部就对包头市微小企业客户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考察,询问他们的各种融资渠道及相关利率水平,在详细分析调研结果后最终确定了18%的贷款利率上限)。

(三)区间定价与战略战术相结合

从银行内部计量后,确定了利率下限,从银行外部看,确定了利率的上限,这样,也就确定了银行和市场都可接受的利率区间,银行就首先确定了定价的合理范围。

银行在确定最终的贷款利率时,还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如果某项贷款业务是做为银行在当地提高知名度、迅速扩张市场的战略武器,可选择稍高于下限的利率水平;

(2)市场容量和同业竞争情况:

如果银行为当地此类贷款业务处于当地的主要提供商地位,而竞争对手在短期内不具备进入该市场的条件,或者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则可选择等于或稍低于市场可接受上限的利率水平;

(3)差别定价:

如同电力公司对居民用电、商业用电、工业用电收取不同的电费一样,通过客户细分、市场细分(贷款额度)、地域细分和时间细分(贷款期限)对贷款进行差别定价,设置不同的利率水平,银行通过构建合适的价格体系,在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同时,也实现了银行的收益最大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首先在定价模式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按统一指导,分级授权模式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

分级授权分两类情况,一是在贷款利率制定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总行提供公式或者指导意见,分支机构根据参数自行计算确定贷款利率。

而法人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则由总部统一设定利率浮动范围,各分支机构在上级行设定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超出浮动范围必须报上级批准。

二是在授信额度方面,只要不超出利率浮动范围,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单笔贷款额度授权给下级分支行,超过限额则要上报上级行,少数商业银行是以客户信用等级为标准授权给下级分支行。

其次在定价技术方面,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商业银行采取逐笔定价方式,有的商业银行除采用逐笔定价外,还采用资金池式的综合定价或者两种定价方式相结合的定价技术。

(二)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分析

伴随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定价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真正意义上基准利率。

不管采取何种定价方法,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的确定都是首要的。

基准利率是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利率,它应是整个利率体系中的一种典型而具体的利率,又应该是决定其他利率的参照系。

迄今为止由于央行调整的存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基准利率的角色,所以人们也往往将存款利率与基准利率划上了等号。

然而存款利率做基准利率在相关性方而有其固有缺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存款利率都不可能在市场上通过公开、连续、广泛、集合的竞争性定价活动来确定。

在货币当局掌控的情况下,存款利率只能根据若干因素“计算”出来。

所以,从定价技术上来说,存款利率注定难以成为公开灵敏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工具。

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2.具体到贷款利率定价部门,其职能权限不甚明确,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决策程序做指导。

具体表现:

一是利率定价参与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利率定价权分散,降低了定价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难以从全局角度有效控制成本,提高产品收益;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利率授权管理不完善,仍然存在个别业务利率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部门利率定价权与执行权相重合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利率定价决策的规范程度与科学合理性。

3.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体系中仍然存在助长寻租现象客观因素。

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没有贷款定价权,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审查成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种权力,成为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

近年来,伴随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程序日趋规范,对信贷人员和其他有权审批人信贷责任追究制度也逐步建立,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申请人不再容易获得贷款,然而由于我国银行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定价体系,在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人情定价”和假公肥私现象,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仍没有消除。

借款人通过“拉关系”、“做工作”,即使条件一般的贷款客户也能享受到优质信贷客户贷款利率,或者本该严格的信贷条件(如贷款时必须保持一定比率的结算存款)也能轻易被规避。

四、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议

(一)完善以单一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利率决定体系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其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

而基准利率又是利率体系核心,是利率定价机制的关键,对其他所有市场利率都有显著影响。

因此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利率体系,确定单一基准利率对我国整个金融深化改革都至关重要。

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定期公布基准利率确定方法,给商业银行一个清晰的参照标的。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作并不是最合适的基准利率,所以对中央银行来说,仅仅确立基准利率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打破过去的“黑箱”,使得利率以公开,市场化的方式形成。

这同时要求央行分支行应加强利率调控,规范金融机构利率行为,提高市场利率透明度,正确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市场利率的理性判断,促进金融机构定价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继续强化商业银行逐级授权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的建设

为避免银行经理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定价权利,以牺牲银行股东利益为代价,低价让渡资金使用权利从中牟利。

同时,为规范银行贷款定价行为,使贷款价格既受内在成本约束,又能贴近市场,商业银行有必要强化逐级授权的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建设。

通过逐级授权,银行总、分、支行拥有不同的定价权限,既确保了贷款价格底限,又给予基层经理人员适当的谈判空间,使贷款价格能够更贴近市场。

(三)完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技术支持系统

健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必须不断完善其经营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必要技术支持体系。

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正确界定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利关系,防止单个股东干预日常业务经营,真正确立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

第二,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商业银行做好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专业分工;第三,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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