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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39号

《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0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

制度

编号

CPIMDCFRD-02-15-2016-03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估时间

起草/修订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按统一格式进行编排;

2、燃料管理中心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变更为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

3、增加入厂煤采样、制样、化验的具体程序条款。

解释

部门

燃料管理中心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燃料管理中心主任

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管理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则

第三条负责入厂燃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监督库存燃料、入炉燃料的质量报告。

第五条发电一、二分场负责入炉燃料的采样工作,发电二分场负责入炉化验工作,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入炉煤样的制备工作。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采制化的职责划分

一、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入厂煤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负责入炉煤的制样、送样工作,发电一、二分场负责入炉煤的采样工作,发电二分场负责入炉煤的化验工作。

二、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二分场对入炉煤应按厂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联合采制化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入厂煤采制化的要求

一、采制化的方法、内容、程序、标准执行最新国家规定的《煤炭的采样、制样、化验标准》。

工作人员的职责执行有关规定以及各自所属单位的相关要求。

二、通过招标或议标来选择供煤矿或供煤商时,由总工程师、监察部、燃料管理中心的人员组成采样工作小组,到选定矿进行实地采样。

三、采样工作要严格执行GB475-2008中商品煤的采样方法规定,要求采样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必须熟知该方法。

四、对于用来选定煤矿煤样的采、制、化工作,由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全过程监督并考核。

样品经过制样后,分成三等份,一份交燃料管理中心化验,一份交发电二分场化验,另一份由监察人员封存。

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二分场分别将化验结果报送监察部监察人员,由监察部监察人员解码后报送主管厂长。

五、燃料管理中心、发电二分场的化验结果表明煤炭能满足锅炉燃烧要求或者根据近期煤炭市场变化,也可以作为采购对象时,由主管厂长批准该矿作为可选矿。

当化验结果差距较大,且有一个是否决结果时,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封存的煤样投入使用,选择第三方进行化验,按三取二执行,或再次取样。

六、入厂煤煤样编码采用二次编码方式,一级编码由班长根据入厂煤矿别顺序进行编码,二级码由燃料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采样人员将采取的煤样以桶为单位按一级顺序码放入标签,煤样交制样室后由制样人员进行制样,班长进行一、二次采样编码对照并对制样进行二次编码。

制样人员只制样和装袋,班长只编码不制样。

塑封好后将完成二次编码的样品移交化验室,化验室化验出每个密码代表样品的各种数据后进行网上填报,由化验班长对填报数据进行网上一级审核后,再由燃料管理中心主任(或专工)进行二次审核解码后,方可出据各矿对应的化验单。

制样、编码、化验单独操作,一经解码,化验数据将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七、入厂煤的采、制、化工作,由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化验,同一煤矿每天出一个分析样的结果。

对于入炉煤,每天将同一煤样分成两份,燃料管理中心化验一份,发电二分场化验一份,并进行对比,以发电二分场化验数据为准,燃料管理中心化验数据为参考,起到互相监督作用。

八、发电二分场每周从入厂煤中,随机抽取某一全天的(从同一矿至少三车以上采集)煤样,煤样必须留存备查煤样,次日拿出化验结果,同时包含高位和低位发热量。

交监察部监察人员比较。

发电二分场及燃料管理中心的同一煤样结果,相互之间的偏差不应超国家标准。

对于偏差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通知监察部的监察人员,将备查煤样送另一化验方,结果用来作为对燃料管理中心化验人员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入厂煤采样。

由于我厂没有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因此我厂入厂煤采样只能采用人工方式进行。

一、入厂煤人工采样要严格执行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确保入厂煤采样程序合法、合规。

人工采样必须两人以上同时作业,互相监督,禁止一人单独作业。

二、采样所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采样完成后由不低于两人与两名或以上制样人员进行交接。

三、全水分煤样可单独采取也可在共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四、入厂煤人工采样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分火车人工采样、汽车人工采样两种。

(一)火车人工采样(没有火车进煤暂不执行)

(1)采样人员根据入厂煤矿别、车数、品种设计采样方案,确定采样单元数和子样数,根据入厂煤的最大标称粒度确定总样和子样的最小质量,决定采样方式(系统采样或随机采样)等。

(2)采样前必须对所采入厂煤进行目测,如果目测所采煤存在严重的质量异常,应先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后,暂缓采样和卸车。

(3)如果目测合格,进行人工采样,不管是采用系统采样方法还是随机采样方法,采样布点应该严格执行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6.2.2.2火车采样的相关要求。

(4)入厂煤火车采样必须车车进行采样,不得漏采。

要定期核对采样偏倚性和精密度,严禁随意性操作。

(5)采样人员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采样编号进行采样信息系统维护和采样信息核对。

(6)严禁采样人员在运行的火车上进行采样作业。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火车采样平台。

(二)汽车人工采样

(1)入厂煤汽车采样每天必须由班长对所有来煤矿别进行二次编码。

(2)采样人员根据入厂煤矿别编码、品种设计采样方案,确定采样单元数和子样数,根据煤的最大标称粒度确定总样和子样的最小质量,决定采样方式(系统采样或随机采样)等。

(3)采样前必须对所采入厂煤进行目测,如果目测所采煤存在严重的质量异常,应先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后,暂缓采样和卸车。

(4)如果目测合格,进行人工采样,不管是采用系统采样方法还是随机采样方法,采样布点应该严格执行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6.2.2.3汽车采样的相关要求。

(5)入厂煤汽车采样必须车车进行采样,不得漏采。

要定期核对采样偏倚性和精密度,严禁随意性操作。

(6)对入厂煤煤质不稳定的矿别要实行车上和车下双采方式进行采样,要分别制样和化验。

车下采样要按斜线三点的方式进行,低点要高于地面30MM。

(7)采样班长应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采样编号对照二次编码进行采样信息系统维护和采样信息核对。

(8)汽车采样要设立固定的采样平台。

严禁在行进的汽车上进行采样。

采样过程中严禁汽车移动。

(9)燃料管理中心根据入厂煤采样情况建立采样人员轮换制度。

第十条入厂煤制样。

入厂煤煤样的制备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制备程序和操作过程必须完全符合GB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要求,所制备出的全水分煤样、工业分析煤样和存查煤样粒度、留样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一、制样设施、设备和工具要符合GB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的规定要求。

破碎机、缩分器等无系统偏倚、精密度符合要求。

二、煤样的破碎。

煤样破碎应使用机械设备,但特大块试样允许人工方法破碎到机械设备最大供料粒度。

除使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外,粒度>13mm的煤样不得使用高速锤式破碎机,防止水分流失。

破碎设备应经常用筛分法检查其出料标称最大粒度。

三、煤样的缩分。

煤样的缩分应尽量使用机械方法缩分,为了减小偏倚,需要人工缩分时应使用二分器进行缩分。

粒度>25mm的煤样未经破碎严禁缩分。

四、单独采取的全水分煤样采样后必须快速制备。

除使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可采用6mm的全水分煤样(不少于1.25kg)外,其它必须在煤样全部通过13mm的方孔筛后,快速掺合一遍后立即用九点法取不少于3kg的煤样装入密封容器中(装样量不超过容积的3/4),称重并做好记录后,与打印信息一起及时送化验室化验。

五、制备以后的工业分析3mm煤样,要分成不少于两份进行封存,一份不少于100g,与打印的信息一起封存后送化验室进行化验,另一份不少于700g,与打印的信息一起封存,作为存查煤样送存查室存查。

六、所制备的全水分煤样、工业分析煤样、存查煤样信息由制样人员录入到《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的采样管理模块中,并按要求打印相关信息。

七、建立煤样交接记录。

两名送样人员将煤样送达化验室后与两名化验人员交接,两名送样人员和接样人员均在煤样交接记录上签字。

八、存样室(柜)必须实行双锁管理,不允许一个人单独打开存样室(柜)。

3mm存查煤样应按时间顺序分别存放,存放时间不少于3个月。

存查煤样必须建立存查记录,存放和销毁存查煤样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签字。

九、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对存查煤样进行煤样复检时,必须与存样管理人员双方进行签字交接。

煤样的存储、调取、销毁存查煤样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十、燃料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对入厂燃料进行三级编码,编码人员不得实际参与采样、制样和化验。

同时必须建立制样人员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入厂煤化验。

入厂煤化验包括对煤样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全硫、灰的熔融性、元素分析等项目进行分析化验。

其中发热量、全硫、全水分、分析水、灰分、挥发分为日常测定项目,灰熔点、元素分析等按一定时间进行测定。

一、化验室的设施、设备、器皿、试剂、材料要符合规定,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化验工作中用于标定的标准煤样和标准物质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国家一级标准物质。

二、化验室应包括:

磨(制)样室、天平室、工业分析室、发热量测定室、元素分析室、煤样存放室。

三、同一煤样的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硫分必须由两人或以上人员分别完成,并各自做好原始记录,再由另外人员汇总、计算。

汇总人员发现关联化验指标数据存在疑问时,及时查找原因,并重新进行煤样复查。

四、煤中全水分的测定。

全水分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采用的测定方法要有连续性,数据计算准确,精密度符合标准。

五、煤的工业分析。

工业分析包括煤的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和固定碳的计算,其测定方法必须符合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水分、灰分的测定方法要有连续性,数据计算准确,结果修约正确,精密度符合标准。

化验室要存放足够量的0.2mm的煤样(煤样不得超过存放容器的3/4),以备复查,存查煤样的存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六、煤的发热量测定。

发热量的测定要严格执行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的测定方法》。

所用热量计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符合要求。

热容量的标定期限符合标准,发热量测定的重复性限和再现性临界差不超规定,计算结果准确,基准换算符合规定,修约正确。

七、煤中全硫的测定。

煤中全硫的测定程序和操作步骤必须严格执行GB/T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八、煤中碳和氢的测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GB/T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煤中氮的测定程序要严格执行GB/T19227-2008《煤中氮的测定方法》,灰熔点的测定程序要严格执行GB/T219-2008《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九、每个煤样化验完后应出具化验报告,由主管人员签字后生效。

化验原始记录台账应按月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3年以上。

十、燃料管理部门每月要从存查煤样(0.2mm)中抽查复测一定数量的煤样,复测干基灰分、干基硫、干基高位发热量等指标,当抽查结果出现异常时,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所有化验数据由汇总人员录入到《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的化验管理模块中,班长或技术员进行一级审核后提交,主任、副主任或专工二级审核后提交封存化验数据。

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逐步实现化验原始数据由《中电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从化验设备仪器上读取,减少人工录入。

十二、燃料管理人员发现质量不符时要通知相关的燃料供应单位,供需双方化验结果差异较大时,可共同提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化验检测,第三方的化验结果双方必须认可。

十三、燃料管理中心根据化验人员情况要建立化验人员轮换制度。

第十二条入炉煤质量验收

一、入炉煤采样入炉煤采样应采用皮带机械采样方式进行,采样机械及采取程序必须符合GB/T194-2004规定要求。

二、制样、化验要参照入厂煤制样、化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燃料入厂、入炉煤煤样的抽检和燃料的效能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对入厂煤煤样的抽检不少于3次,对入炉煤煤样的抽检不少于1次,并做好煤样的对比分析,出具抽检报告。

第十四条采制化的考核

一、没有按照职责划分开展工作的,按照XX厂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二、相关领导、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炭的采、制、化国家标准以及本管理办法考核。

三、在煤炭采制化工作中,每发现一次违章(如取样方法不符合要求,重量不够,采样工具不合格,煤样没有及时密封;人工进行入炉煤采样,采样铲口没有紧贴皮带,留了煤底;煤样的缩制没有严格按照系统图进行操作;化验不符合程序和要求等),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次。

 四、对于采样中采到的石块、金属等硬质杂物,从煤样中捡出,但必须称量,并计算出占整个样品的重量的百分比,化验出的数值要乘以该百分比作为化验结果。

没有执行该项要求的,属于制样人员责任的,扣款50元/次,属于化验人员责任的扣款30元/次。

五、对于来自同一采样品(原煤样)的化验结果,差值达到100大卡以上,将就同一煤样进行第三次化验,化验结果低于前两个任一化验结果100大卡及以上时,则扣罚50-100元/次。

六、属于燃料管理中心化验的,责任的界定由燃料管理中心负责,属于发电二分场化验的,责任的界定由发电二分场负责。

对于除白音华煤矿以外的同一车或者同一煤堆取的不同煤样,其化验结果以10个或以上煤样为统计周期,其监督样统计结果低于燃料管理中心化验统计结果100大卡时,执行第五条,采制化人员的责任按着各自的工作执行扣罚比例为6:

4。

七、对于来自白音华煤矿的煤炭,由于煤质均匀稳定,不论是同一煤样还是同一列车的不同煤样,均执行第五条的处罚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厂燃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燃料管理中心采制化管理制度》(2012年第XX号文[CPIMDCFRD-04-01-2012-10])废止。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一、《电力用煤燃料标准汇编》

二、《统计法》

三、《计量法》

四、《合同法》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燃料厂内管理规定》

六、《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规范性指导意见》

第六章附则

一、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

二、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三、煤炭采购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

制度名称(含制定或修改)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拟征求意见单位

制定或修改的目的、依据

主要内容简述

填报时间

拟完成

时间

附件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厂燃料采、制、化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CPIMDCFRD-02-15-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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