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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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案情分析:

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

2008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某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

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

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信息类无体物总是要通过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

如作品内容无形的,但表现出来或者是一本书,或者一幅画,或者是通过其它人们能看见的形式表现出来。

技术是无形的,但表现形式可以是产品。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计算、转让价款计算的特殊性,这些价值的定量计算问题要远比有形财产的相关问题复杂的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法权利有四个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

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既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正因为知识产权要由国家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申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

当然,也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

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

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即是如此。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文字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同时,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应承担下述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播放乙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转载权

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转载权。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义务包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出版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制裁方式之一。

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侵权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答:

专利分为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

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

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

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

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

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

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

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主要是指对发明创造本身的技术属性、技术水平和价值方面的要求,这就是广义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只有在符合形式条件,又符合实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一、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同时也适用于专利审批机关。

(二)先申请原则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三)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即一项发明创造只能作一次专利申请案申请,一般不允许合案申请,如果是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则应该分别提出申请。

采用此原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登记和文献检索等都较方便,对专利权的使用、权利交换等方面易于实行。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它的权利内容也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

但专利权的精神权利很少,所以,人们在使用专利权概念时,往往主要是指经济权利。

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主要是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权。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利用的权利。

它是专利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2.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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