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不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治理方面的要求,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内容,但它并不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的要素纳入治理体系。
本标准与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治理体系原那么,组织可选取一个与系列相符的现行治理体系,作为其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
但应当看到,治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
质量治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治理体系那么服务于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爱护不断进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治理体系要求,不必撇开现行的治理体系要素而单独确定。
在一些情形下,可对现行治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1、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依照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阻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
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操纵,以及可能期望组织对其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
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那么。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治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现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治理体系的认证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形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治理体系。
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
本标准还在附录中对如何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关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畴。
2、引用标准
目前尚无引用标准。
3、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连续改进continualimprovement
强化环境治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依照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的改进。
注:
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2.环境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
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
3.3.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
重大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阻碍的环境因素。
3.4环境阻碍environmental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5.环境治理体系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
整个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打算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6环境治理体系审核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audit
客观地猎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判,以判定组织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治理体系审核准那么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呈报治理者。
3.7.环境目标environmental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8.环境绩效environmental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操纵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治理体系结果。
3.9.环境方针environmental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绩效的意图与原那么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框架。
3.10.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直截了当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11.相关方interested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其环境绩效阻碍的个人或团体。
3.12.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治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不管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
关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能够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3.污染预防preventionofpollution
旨在幸免、减少或操纵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的采纳,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换、操纵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
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阻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环境治理体系要求
4.1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环境治理体系。
本章描述了对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
4.2环境方针
最高治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阻碍;
b)包括对连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d)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职员;
f)可为公众所猎取。
4.3规划〔策划〕
4.3.1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操纵,或可望对其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阻碍,或可能具有重大阻碍的因素。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阻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4.3.2法律与其它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确定猎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目标和指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并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污染预防的承诺。
4.3.4环境治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治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刻表。
假如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治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有效的环境治理,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治理者应为实施与操纵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治理者应指定专职的治理者代表,除了其他职责外,还应明确他〔们〕在以下方面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a.确保按照本标准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治理体系要求。
b.向最高治理者汇报环境治理体系的绩效,以便评审,并为改进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依据。
4.4.2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
应要求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阻碍的所有人员都通过相应的培训。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处于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都意识到:
a.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治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阻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
益;
c.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预备与响应要求
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阻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体会,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4.4.3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环境因素和环境治理体系的:
a.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成文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信息的处理。
并记录其决定。
4.4.4环境治理体系文件编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以下信息:
a.对治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4.5文件治理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治理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文件能够定位;
b.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凡对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
本;
d.及时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由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储存的失效文件,予以适当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晰,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
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运行操纵
组织应依照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
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爱护工作〕按以下要求加以规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a.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的运行情形;建立并保
持成文的程序;
b.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c.关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建立并保持治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4.4.7应急预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形,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相伴的环境阻碍。
必要时,专门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形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预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监测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成文的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阻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
其中应包括对环境绩效、有关的运行操纵、对组织环境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形的跟踪信息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以校准并妥善爱护,并依照组织的程序储存校准与爱护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定期评判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形。
4.5.2违章、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违章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阻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排除实际和潜在违章缘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峻性和相伴的环境阻碍相适应。
关于纠正与预防措施引起对成文程序的更换,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标识、储存与处置环境记录。
环境记录中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晰,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
储存和治理的环境记录应便于查阅,幸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应规定其储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储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4环境治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定期开展环境治理体系审核的方案与程序,目的是:
a.判定环境治理体系:
1)是否符合环境治理工作的打算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向治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刻表〕,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往常审核的结果。
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范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6治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治理者应定期对环境治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连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治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供治理者进行评判。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治理评审应依照环境治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连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以及环境治理体系的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