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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一章—税法概论

税收的特征:

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

税法的特征:

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税法的原则

基本原则

⑴税收法定原则

⑵税收公平原则

⑶税收效率原则

⑷实质课税原则: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适用原则

⑴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高的法律与效率低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效率低的法律无效

⑵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之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延用旧法

⑶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税法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

⑷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层次低的特别法优于层次高的普通法。

⑸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法公布之前发生的行为新法进入程序阶段时,新法具有约束力。

⑹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法程序优于实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权利主体

⑴双主体

征税方:

税务、海关、财政,纳税方:

属人兼属地原则

⑵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部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

5个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制地区)—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

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税法的实施原则

⑴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⑵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⑶国际法优于普通法

⑷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目前以直接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主体税

流转税类——间接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主体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筵席税、城建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

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

《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税收管理体制包括

税收立法权

⑴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⑵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有对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⑶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

⑷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和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税收执法权

⑴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税务行政处罚权

⑵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和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税务机构设置及征税范围划分

征税机关

税种

国税部门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保险部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地税部门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等

地方财政

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

海关

关税、行李及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缴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部门,缴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2009年以前保持不变。

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地方固定收入

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车船税、筵席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建税(铁路、银行、保险部门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归中央,其余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一般规定

⑴销售或进口货物(有行动产)

⑵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⑴货物期货应纳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⑵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应纳增值税

⑶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寄售业代售寄售物品

⑷集邮商品的生产,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集邮商品

⑸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纳增值税

⑹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特殊行为—视同销售

⑴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纳税时间:

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两者中较短者,若两者都没有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纳税)

⑵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业务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③取得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按服务业5%税率纳营业税

⑶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

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⑸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⑻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

要点1:

视同销售中⑷—⑻种行为中对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只是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一样,则处理不一样。

①购买的货物: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纳销项税

②购买的货物: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

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总结

项目

销项税

所得税

会计收入

⑴在建工程(非动产设备)、管理部门、总分机构

Y

N

N

⑵赠送

Y

Y

N

⑶投资、分配、集体福利

Y

Y

Y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征免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经加工后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也不属于免税范围

⑵避孕药品和用具

⑶古旧图书

⑷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⑸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⑹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胡物品

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征免规定

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节能减排的规定

①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再生水、利用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②免征增值税的劳物:

污水处理费

⑵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税

⑶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全部货物的转让免税。

⑷纳税人代行政部门的收费符合条件的免税

⑸纳税人销售货物代有关部分代售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

⑹软件产品征税的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时随同产品征收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应视同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纳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3%税负率的优惠规定

②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定期收取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应纳营业税

③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所有权归受托方纳增值税,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应纳营业税

⑺印刷厂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并印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写的图书、报纸、杂志,按照销售货物纳增值税。

①印刷厂印刷图书、报纸、杂志和刊物分两种情况

自己购买纸张:

13%税率

出版单位买纸张:

17%税率

②印刷厂印刷资料、信纸无论谁买纸,税率统一为17%

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销售动漫软件按照17%税率征税后,实行按3%税负率即征即退的政策。

⑼纳税人兼营减免税:

分开核算,为分开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⑽放弃免税权:

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要提出书面申请到税务备案。

增值税的起征点:

低于起征点免税,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

销售货物的

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提供应税劳务

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

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⑴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⑵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确定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和征收率

范围

一般纳税人

17%

⑴大部分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

⑵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一律实行17%税率

13%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⑵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碳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

⑷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①(初级)农产品

②音像制品

③电子出版物

④二甲醚

0税率

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⑴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

4%减半征收

=售价÷(1+4%)×4%÷2

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一般销售货物的办法计征销项税

⑴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购进当期已经抵扣

⑵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若该固定资产若没有售价则按照净值为销售额

=售价÷(1+17%)×17%

⑶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物品

⑷销售旧货(具有二次使用价值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

按照简易办法:

4%减半征收

=售价÷(1+4%)×4%÷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除外)

⑴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的征收率征税

=售价÷(1+3%)×2%

⑵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税

=售价÷(1+3%)×3%

纳税人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

特殊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⑴商业折扣销售:

准予按扣减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

⑵销售折扣销售:

折扣额不允许扣减销售额

⑶销售折让:

准予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旧物的成倍不允许扣减新物的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0

还本销售

还本支出不允许扣销售额

以物易物销售

按照各自的货物进行购销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⑴单独记帐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没逾期的不纳税

⑵因逾期(一年为限)而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纳税

①押金为含税价,应换算为不含税价

②按所包货物适用税率纳税

⑶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啤酒、黄酒比照一般包装物押金处理规定

②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逾期均并入销售额计税。

视同销售中销售额确定的顺序:

⑴按同类产品近期平均售价

⑵无同类产品按其他纳税人同类产品近期平均售价

⑶按组价计算

①非应税消费品=成本×(1+利润率)

②应税消费品=成本×(1+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⑷含税销售额的分析判断

①通过发票来判断:

普通发票要换算

②行业分析:

零售行业要换算

③业务分析:

价外费用、建筑业中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

进项税额的抵扣

以票抵扣

⑴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认证后抵扣

⑵海关完税凭证:

先比对后抵扣

计算抵扣

⑴外购免税农产品:

买价×13%扣除率

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

②特殊情况:

烟叶进项税=收购价×1.1×1.2×13%扣除率

⑵运输发票:

(运费+建设基金)×7%扣除率

①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②一般纳税人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③可以抵扣的运输发票必须是通过运输防伪开票系统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才可以抵扣

④运费:

销项税:

收运费,运费÷1.17×7%

进项税:

支付运费,(运费+建设基金)×7%扣除率

进项转出:

成本÷0.93×7%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⑴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免税项目

①在建工程中用于动产设备可以抵扣

②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划分不清楚时

=总的划分不清进项税额×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总的销售额

③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⑵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非应税项目

①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毁损、霉烂变质损失

②自然灾害损失可以抵扣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⑶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非应税项目

⑷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⑸上述⑴-⑷及免税项目所对应的运费

运费抵扣随同货物抵扣

⑺述⑴-⑶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

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转出处理。

计算销项税的时间限定

销售方式

纳税时间

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

⑵采取银行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或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⑶采取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约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⑷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周期超过12月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飞机、船舶等为合同约定或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⑸委托他人代销采取方式

为收到代销清单和代销款两者之中的较早者,若两者都没有在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⑺生产自用

货物移送的当天

向供货方收取平销返利收入的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有关的(如数量、金额)的收入按照平销返利方式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收到的金额÷(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增值税的处理:

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不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

=销售额÷(1+3%)×3%

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其他物品

应纳增值税=售价÷(1+3%)×3%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或应税劳务

⑴分开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⑵未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

⑴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⑵税务处理:

按照纳税人的营业主业来判断是征增值税或是营业税

⑶特殊处理:

①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兼营业务处理

分开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征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销售额征营业税,未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

⑴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从属关系。

⑵税务处理:

按照纳税人的核算情况来判定

①分开核算各自纳税

②未分开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或非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

应纳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17%或13%

=(海关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17%或13%

税收管理

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报关进口的当天

⑵纳税义务发生地:

报关进口地海关

⑶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政策

货物

企业

免税并退税

⑴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⑵报关并离境

⑶财务上做销售

⑷收汇并核销

⑴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贸易企业出口

⑵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贸易企业出口

⑶特定出口的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的用于承包工程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劳务运出境外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企业销售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在国内采购用于国外投资的货物。

免税不退税

⑴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⑵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

⑶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

⑷出口军品或军需物品

⑸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物品

⑴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贸易企业出口

⑵贸易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出口的货物

⑶贸易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

不免也不退

除进料加工复出口外以下物品

⑴出口的原油

⑵援外出口的货物

⑶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应退税额

⑴原辅材料退税额=原辅材料购进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

⑵加工费退税额=加工费×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

纳税时间

⑴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

⑵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只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地点

⑴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纳税

⑵非固定业户:

销售所在地纳税,未在销售所在地纳税的应回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⑶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纳税

⑸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没有办理证明的应在销售地纳税,未纳税的,回机构所在地纳税补税。

第三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指定商品批发零售环节

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要素

规定

注释

范围

⑴金基银基合金首饰

⑵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征消费税

税率

5%

⑴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应分开核算其销售额

⑵未分开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⑴金银首饰和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按照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⑵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⑶代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⑴按照受托方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⑵无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⑷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税。

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加征一道从价消费税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⑴批发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零售企业)征消费税

⑵批发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的不征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规格型号的卷烟按其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税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5%

⑴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同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⑵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后,批发环节不允许扣除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的总结

要素

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

批发

零售

一般应税消费品

Y

Y

Y

N

N

金银首饰

N

N

N

N

Y

卷烟

复合税

复合税

复合税

5%从价税

N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

子目

税率

⑴卷烟:

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不纳入国家计划内的企业生产的卷烟,不符合条件的回购卷烟应征消费费

①回购卷烟应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②回购企业应将联营企业收回后加工的卷烟再销售的,应与自产卷烟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应与自产卷烟一道征收消费税。

⑵雪茄烟和烟丝

酒和酒精

⑴酒:

啤酒、黄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

⑵酒精:

医用、工业用、食用酒精

⑶饮食业、商业企业开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纳消费税(从高计税),同时还要征营业税。

化妆品

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⑵不包括舞台、影视、戏剧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和油彩

鞭炮烟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润滑油

汽车轮胎

⑴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⑵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用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翻新轮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小汽车

⑴包括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⑵不包括:

①车身长度≥7米,座位10~23座(含)

②沙滩车、雪地车、高尔夫车、卡丁车

③电动车

摩托车

高尔夫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球杆、球帽、球袋

高档手表

单价在1万元以上

游艇

长度8~90米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算方式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率税率

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粮食、薯类白酒和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率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消费税的核算

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

从价计征并入销售额纳税,从量计征不纳税。

包装物押金

环节

消费税

增值税

一般商品

收取时(单独核算且未过期1年为限)

N

N

逾期时(过期不退或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Y

Y

啤酒黄酒

收取时(单独核算且未过期1年为限)

N

N

逾期时(过期不退或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N(从量征)

Y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收取时(单独核算且未过期1年为限)

Y

Y

逾期时(过期不退或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N

N

消费税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海关核定的报关进口数量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⑴卷烟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价格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⑵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

⑶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

⑷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纳消费税

⑸从高适用税率的两种情况

①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开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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