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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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师校发[2005]14号

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

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

(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

1.A类人事代理:

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2.B类人事代理:

是指不占用学校正式编制,各单位自行面向社会人才市场聘用人员的代理形式,其人员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

对于B类代理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可在学校正式编制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按A类人事代理办理。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

从2005年起,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暂定为新进校的下列人员:

1.常规补充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2.接收或招聘录用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具有博士以下学位各类毕业生;

3.按照现行政策,调入学校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

4.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

5.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校人才中心”)和校内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别为各层次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代理机构

1.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为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保留其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办理人事关系转移;

5.办理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的调解;

6.办理代理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

7.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二)校人才中心

1.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

2.与校内用人单位签订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

3.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从校财务提取人事代理费支付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

5.办理并支付A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6.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表现和业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为其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事宜;

7.为代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

8.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三)用人单位

1.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并支付B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3.根据用人单位及工作岗位的需要,对合同期满的代理人员按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合同书,并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校人才中心备案;

4.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B类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5.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档案;

6.接转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临时关系。

(四)代理人员

1.代理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查等。

不得在合同期内自行联系出国、调动、辞职等事宜;

2.享受用人单位的相关工资、福利及医疗劳保待遇等。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房改按上级部署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在合同期内如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者,或配偶在国外学习出国探亲者,或经学校同意因私出国者须向学校缴纳按期回国保证金。

保证金包含违约金和培养费。

其中,违约金是指聘用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学校的费用,培养费是指合同期内,代理人员由陕西师范大学出资参加培训的费用。

四、代理人员的管理

(一)A类代理人员的管理

1.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陕西师范大学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

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聘期内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生变化,聘用双方可重新约定聘用形式。

学校聘用代理人员两个聘期之后,再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优秀者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2.合同的解除

⑴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①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③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④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①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③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⑥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⑦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有实刑的;

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得解除合同:

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④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⑤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待遇随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

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员可以通知学校解除合同:

①在见习期内或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③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④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⑤依法服兵役的。

⑸合同解除程序:

①按本款⑴、⑵、⑷解除合同的,经学校同意后,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②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校人事处。

未能与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离岗。

违反者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报校人事处同意后,由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⑴合同期限届满;

⑵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⑶合同期内代理人员死亡;

 ⑷代理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到校人才中心办理转往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

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报校人事处同意后,由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续签合同双方应提前30日办理有关手续,于合同期满20日前将续签合同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5.违约及其处理

⑴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1万元(工作不满1整年的,按未满服务期1整年计算)。

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签订其他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订合同条款办理。

⑵根据本规定第四部分

(一)2⑵所列情况解除合同,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均属因代理人员个人原因解除合同;

⑶违反本规定第四部分

(一)2⑶之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违约,代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⑷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或出国探亲逾期不归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⑸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时,应缴纳违约金。

不缴纳违约金擅自离岗者,由用人单位经校人才中心将代理人员关系转回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6.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二)B类代理人员的管理

1.B类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

2.B类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B类代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学校A类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订;

4.B类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

5.B类代理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可参照A类代理人员的办法执行。

五、代理人员的待遇

(一)A类代理人员的待遇

1.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

2.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子女上学等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

3.代理人员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的聘期内,可在校内租借公有住房或享受租房补贴。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代理人员可按学校房改政策排队购买住房;

4.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由学校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

5.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按以下办法执行:

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工资中30%津贴部分、保留补贴、保留地差四项之和。

⑴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

⑵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者,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者,由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至学校为其起薪的前一个月,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进校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如何缴纳按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B类代理人员的待遇

1.学校相关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并以合同方式规定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学校不提供B类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

2.B类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自行缴纳或委托校人才中心代办缴费手续。

六、人事代理的程序

学校在实行人事代理前,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两类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分别如下:

(一)A类人员的代理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用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2.求职者个人提交以人事代理人员身份来校应聘的申请,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并在个人意见栏中注明“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

3.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审批签字,写明“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代理人员来校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将《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报学校,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到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接受手续;

6.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办理其他相关聘用手续;

7.代理人员到学校人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8.代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定上岗任务书并正式上岗。

(二)B类人员的代理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提出用人申请(包括岗位名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工作待遇等)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直接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自行聘用代理人员;

2.用人单位发布聘用岗位、聘期、待遇等信息;

3.应聘者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声明按B类代理身份应聘;

4.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聘用代理人员;

5.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代理人员和单位的责、权、利等事项;

6.代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定上岗任务书并正式上岗。

七、附则

(一)各单位外聘的临时工不适用于此《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5月12日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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