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docx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鄂土资发[2011]71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精神,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筹,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推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布实施。
(四)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政策要求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挂钩专项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即拆旧区),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中还建(即还建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即建新区)的一项综合土地整治活动。
拆旧区和还建区共同组成拆旧还建项目区。
(六)挂钩项目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
(七)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用地的规模。
挂钩周转指标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试点县(市、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
未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
(八)拆旧还建项目区应在县级行政辖区内设置,原则上不得跨县设置。
鼓励武汉城市圈市、县(市、区)按照“先行后试”、“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市域内设置建新区用地。
(九)还建区和建新区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拆旧区腾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拆旧区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应分别比还建区和建新区合计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十)挂钩试点县(市、区)应编制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农民建设用地的撤并规模、范围、布局以及农村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情况,为当地农民各种发展需求留足空间。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
公众的意见,切实做到农民自愿搬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搬迁,不得大拆大建。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权属调整方案,并取得拆旧还建项目区农民同意。
(十一)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及还建区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试点县应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调整、安置补偿等工作。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还建安置施工建设和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拆旧还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制度。
(十二)拆旧还建项目区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
经验收后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农民,要优先返还还建区占用的土地,剩余土地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权属调整方案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十三)还建区用地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新居建设的,选点布局应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和生态文化保护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切实做到农民满意。
还建区不能返还调剂的用地补偿应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十四)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经批准的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建立拆旧还建项目指标库,包含挂钩周转指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
省国土资源厅按年度对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
(十五)试点县(市、区)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指标库指标,开展建新区用地报批和规划局部调整工作。
在拆旧还建项目验收批复前,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规模不得超过拆旧还建项目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的80%,剩余20%可在拆旧还建项目验收后申请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时限一般不超过萨那年,以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计算。
对未能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试点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挂钩周转指标。
清洁严重的,停止试点县(市、区)建设用地审批。
第一批挂钩项目应在2011年底前通过验收,第二批挂钩项目应在2012年6月底前通过验收。
(十六)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应全部返还农村,其中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之和的部分,应足额用于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和还建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使用指标库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还建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可随同拆旧还建实施方案一并报批;建新区用地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
件建设区内用地的,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可随同建设用
地一并报批。
(十八)鼓励挂钩项目与土地整治及其他涉农项目相结合。
拆旧还建项目区具备土地整治条件的,可按照“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分别申报”的原则,优先安排适当规模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中有条件设置挂钩项目的,也可按照上述原则,申请设置挂钩项目。
三、实施程序
(十九)试点县(市、区)组织专项调查,指定拆旧还建初步方案,对初步方案举行听证。
听证通过后方可编制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取得拆旧还建区农民签字同意。
不同意搬迁的,可以保留现状,严禁强制拆迁。
听证会应召集拆旧还建项目区村民或村民代表参与,必须取得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二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经批准的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要向拆旧还建项目区涉及村进行公告。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拆旧还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拆旧还建实施时序,下达周转指标规模;拆旧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拆旧复垦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第二次土地调查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拆旧区用地界址点坐标,还建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公告、听证材料,搬迁农民同意搬迁签字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还建区用地补偿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对挂钩周转指标按时归还的承诺;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报告;拆旧复垦前农村建设用地影像资料等。
(二十一)拆旧还建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试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建新区用地报批应按照批次用地的要求和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需提供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还建区用地说明,明确还建区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建新区用地报批不需要编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十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十四)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统筹,有效聚合土地整治、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农资金,充分吸收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综合效应。
(二十五)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季度对挂钩项目进行考核,按照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每月对拆旧还建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挂钩试点进展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和归还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组织检查,开展年度考核。
各地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