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内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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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途
用途
结论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批准/审核机构
审核要点
注意事项
一般用途
汇综发[2008]142号
汇综发[2011]88号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基本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142号文附件1)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详见注意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6)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7)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银行
-银行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
-对于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银行应当:
-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凭证原件指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88号文附表1)
-对于发票,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88号文附表2)。
股权投资
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性公司个案核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向银行提交基本材料申请资本金结汇)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部门
-经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
投资性公司
参照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审批
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2007年版)
-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等)
-外汇登记证
-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股权结构(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
-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申请之日出具的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验后返还)
-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企业所在地外管局
支付土地出让金(买地)
可以但需经审核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深圳SAFE文深圳市外管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有关业务操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提交基本材料外,仍需提交: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
-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
银行
-银行审核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
-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
支付建房工程款
可以但需经审核
深圳SAFE文
除基本材料外,仍需:
-非房地产企业的外商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银行
-非房地产企业的外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列明从事与投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业、工业用地、工业厂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
-若无涉嫌规避外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支付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不可以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
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汇发[2011]45号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
-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支付买地竞标的保证金
不可以
竞标土地使用权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汇发[2011]45号
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土地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收入范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
-支出范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者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买房子
外商非房地产企业买自用房产可以,非自用不可以,
外商房地产企业可以不分自用非自用。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买基金
不可以,有公司因此被处罚了!
处罚理由理解:
不允许通过购买人民币计价理财产品,借助人民币升值的途径来获利
2006年12月,广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办理2笔、合计75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后,将结汇所得5,863.65万元人民币购买基金,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买信托
不可以,应该与基金同理可证吧!
买结构性理财产品
不可以,应该与基金同理可证吧!
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
可以;不可以偿还未使用贷款
汇发[2011]45号
深圳SAFE文
向银行提供:
-原贷款合同(含委托贷款合同,下同)
-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
-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i.e.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
还人民币贷款
可以,有前提:
贷款已提款;贷款已经按照约定使用。
同上
同上
还委托贷款
不可以
深圳SAFE文
发放委托贷款/偿还公司企业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不可以
汇发[2011]45号
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核准
-书面申请
-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最近一期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在地外管局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可以
汇综发[2008]137号
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和其它书面支付命令等)(验原件)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通过有关材料审核账户开户情况、到资情况、结汇用途、结汇币种、金额等
-超过账户支出范围、最高限额和余额结汇申请的不予核准
-投资类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账户资金结汇应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不得留存于自身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账户内资金结汇须逐笔审核
-收购类、保证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用于收购境内中方股权或资产的,应按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结汇操作规程办理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合法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或申请结汇
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外汇账户
可以
汇综发[2008]137号
向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提交下列材料:
-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需审核标准的托管合同和及账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或结汇的瑕疵、是否包含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作为产权购买人参与竞价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对价款”
-账户的支出范围为”产权交易完成后,经分局核准结汇并将结汇对价款支付给出让方;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划入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汇账户;竞价未成功或产权交易未能最终完成,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按原汇入路径退回”
-账户资金的划转和结汇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资产变现账户
可以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142号文附件3)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142号文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以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完税凭证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途
用途
结论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批准/审核机构
审核要点
注意事项
一般用途
汇综发[2008]142号
汇综发[2011]88号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基本材料):
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9)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142号文附件1)
10)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详见注意事项)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12)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13)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14)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银行
-银行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
-对于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银行应当:
-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凭证原件指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88号文附表1)
-对于发票,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88号文附表2)。
股权投资
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性公司个案核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向银行提交基本材料申请资本金结汇)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部门
-经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
投资性公司
参照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的审批
资本项目外汇操作规程(2007年版)
-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等)
-外汇登记证
-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股权结构(成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
-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申请之日出具的账户银行对账单,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验后返还)
-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企业所在地外管局
支付土地出让金(买地)
可以但需经审核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深圳SAFE文深圳市外管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有关业务操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提交基本材料外,仍需提交: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
-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
银行
-银行审核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
-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
支付建房工程款
可以但需经审核
深圳SAFE文
除基本材料外,仍需:
-非房地产企业的外商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银行
-非房地产企业的外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列明从事与投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业、工业用地、工业厂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
-若无涉嫌规避外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支付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不可以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
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汇发[2011]45号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
-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支付买地竞标的保证金
不可以
竞标土地使用权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汇发[2011]45号
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土地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收入范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
-支出范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者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买房子
外商非房地产企业买自用房产可以,非自用不可以,
外商房地产企业可以不分自用非自用。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买基金
不可以,有公司因此被处罚了!
处罚理由理解:
不允许通过购买人民币计价理财产品,借助人民币升值的途径来获利
2006年12月,广东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办理2笔、合计75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后,将结汇所得5,863.65万元人民币购买基金,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买信托
不可以,应该与基金同理可证吧!
买结构性理财产品
不可以,应该与基金同理可证吧!
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
可以;不可以偿还未使用贷款
汇发[2011]45号
深圳SAFE文
向银行提供:
-原贷款合同(含委托贷款合同,下同)
-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
-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i.e.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
还人民币贷款
可以,有前提:
贷款已提款;贷款已经按照约定使用。
同上
同上
还委托贷款
不可以
深圳SAFE文
发放委托贷款/偿还公司企业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不可以
汇发[2011]45号
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核准
-书面申请
-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最近一期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在地外管局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可以
汇综发[2008]137号
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和其它书面支付命令等)(验原件)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通过有关材料审核账户开户情况、到资情况、结汇用途、结汇币种、金额等
-超过账户支出范围、最高限额和余额结汇申请的不予核准
-投资类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账户资金结汇应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不得留存于自身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账户内资金结汇须逐笔审核
-收购类、保证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用于收购境内中方股权或资产的,应按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结汇操作规程办理
-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合法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或申请结汇
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外汇账户
可以
汇综发[2008]137号
向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提交下列材料:
-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需审核标准的托管合同和及账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或结汇的瑕疵、是否包含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作为产权购买人参与竞价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对价款”
-账户的支出范围为”产权交易完成后,经分局核准结汇并将结汇对价款支付给出让方;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划入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汇账户;竞价未成功或产权交易未能最终完成,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按原汇入路径退回”
-账户资金的划转和结汇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资产变现账户
可以
汇发[2011]45号
汇综发[2008]142号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142号文附件3)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142号文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以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完税凭证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
银行凭外汇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