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刑事辩护制度和侦查阶段的律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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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事辩护制度和侦查阶段的律师,第一节刑事辩护制度第二节侦查阶段的律师,一、辩护制度概述,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李庄案件,三、辩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只有人民法院方可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只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方可获得指定辩护。

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强制指定辩护),【阅读案例】杨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杨延,男,31岁,辽宁省沈阳市人。

私自印制旅客列车代用票,利用为旅客补票的机会将售票款据。

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杨没有委托。

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再次告知杨延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杨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证据确凿,请不请律师都一样,没有聘请。

法院认为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准备搞一次大型的公开审判。

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张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认为张律师“对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张律师退庭,不要辩护人。

法庭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杨延的请求。

理由是: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案情】某甲,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

2003年10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盗窃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但是,另一方面,承办人员也知道,对公诉案件开庭前审查的期限有7天,如果最后一天即第7天才决定开庭审判,那么某甲就已满18周岁,就不再需要指定辩护人。

为此,承办人员将本可在3日内审查完毕的本案,花了7天时间才审查完毕,从而避免了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问:

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如何理解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贪污一案可能判处死刑,遂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

在开庭之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要求法院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有不同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不符合指定辩护人的条件;会不会判处死刑,不是由检察院说了算,而是由法院掌握决定权。

因此,法院没有理睬检察院的建议。

问:

如何评价检察院与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阅读案例】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某年月日晚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型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人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

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

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

如果由李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P121曾被判处刑罚的人能否作为辩护人被判缓刑正在执行的人能否作为辩护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作辩护人,【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因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胡某委托其朋友冯某和沈某共同为自己辩护。

冯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沈某,女,人称“沈铁嘴”,一年前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二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

人民检察院认为,冯某有前科,沈某正在执行刑罚,都不符合担任辩护人的条件,不允许二人担任胡某的辩护人。

问:

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

【案情】甲乙二人系亲兄弟。

他们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

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是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冲突,请一个律师就够了,多请一个纯粹是浪费。

于是为甲乙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

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案情】某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在担任了40年法官之后,光荣退休。

为了发挥余热,造福乡里,他组织本院退休法官,成立了以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为宗旨的退休法官协会。

此举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结果,本县的群众蜂拥而至,不少贫困的刑事被告人纷纷请这些老法官担任辩护人。

问:

老法官们能否担任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P124,【案情】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委托律师某乙担任辩护人。

某乙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被告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于是决定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关系,退出诉讼。

问:

某乙的做法有无根据?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案情】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侦查终结以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无律师资格的某乙受某甲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某乙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查阅本案证据的请求。

县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请求。

某乙决定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他收集的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的证言,也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陈述。

有的证人不愿作证,某乙申请县人民检察院收集这些证人的证言。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收集,于是没有收集。

案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后,某乙要求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县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某乙查阅。

问:

某乙、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某乙、某丙盗窃案侦查终结,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某甲委托律师某丁担任辩护人。

某丁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某甲、查阅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之后,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要求:

(1)要求允许会见在押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

(2)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在正式决定是否起诉前召开听证会,以便在会上发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

问:

如果你是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如何答复某丁的要求?

提示: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第139条。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职责,法律依据,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法律帮助者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当发现错拘错捕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虐待等侵犯人权的情况时,律师可接受委托代为申诉、控告。

5、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或超过羁押期限时,受聘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无秘密会见权。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各国政府应确定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

”无讯问在场权。

无调查取证权。

相关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7条无阅卷权。

相关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第11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第12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1)安排日期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3)会见是否要批准问题。

(4)几个律师会见的问题。

(5)会谈的内容。

(6)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7)当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认为律师在会见当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时候,能否扣其律师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义务,遵守严格保密原则。

相关条文:

律师法第33条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教唆、帮助嫌疑人、证人作虚假陈述或毁灭、转移证据,赃款赃物或进行法律规避行为。

相关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8条(案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相关条文:

公安部的规定第6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市首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辩护人戴国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戴国胜在担任当地凌某强奸案辩护人期间,为替被告人洗脱罪名,伙同被告人亲属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改变证言、撤销控告,并由其亲自起草一份撤销控告申请,经被害人抄写后交给公安机关。

在强奸案庭审时,戴国胜向法庭提交该申请并申请法院向被害人重新调查取证。

后戴国胜和被告人亲属到银行开设账户,存人一万元,存折由戴保管,准备等被告人释放后再交给被害人。

被害人父亲得知该情况后向检察机关报案。

南海市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强奸案第二次庭审结束时将戴国胜抓获归案。

此案后由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戴国胜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戴国胜不服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月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当庭宣布,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戴国胜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程海诉海口市公安局案新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人大法工委:

按修订后律师法执行,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程序,在押嫌疑人,(三天内)律师事务所,看守所,(及时)侦查机关,在押嫌疑人,(三天内)亲友,看守所,(及时)侦查机关,在押嫌疑人,(及时)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授助),看守所,(及时)侦查机关,三天内作出是否授助的决定,决定后24小时内通知公安机关,综合案例分析,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

某乙只好来到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某乙会见某甲。

二人在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

某甲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

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

某甲还委托了他的叔叔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

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采用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

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予以扣押。

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

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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